1月22日,财政部、国资委发布通知,明确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
1月22日,财政部、国资委发布通知,明确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开展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经省级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组织验收合格的去产能项目过程中,以报废拆除、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的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原材料等各类资产形成的损失财务处
要闻 201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