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7〕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24号)精神,加快推进贫困村脱贫攻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增加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桂政办发〔2017〕1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24号)精神,加快推进贫困村脱贫攻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增加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政策 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