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区域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丢弃、扬撒、倾倒、堆放
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区域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丢弃、扬撒、倾倒、堆放
201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