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邹乐)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税改革部署和《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统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执行。 《环境保护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晨报讯(记者 邹乐)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税改革部署和《环境保护税法》授权,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统一按法定幅度的上限执行。 《环境保护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要闻 2017-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