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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橙电网VOCs在线获悉,《龙海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龙海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龙环〔2017〕123号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龙海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相关企业:为有序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漳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漳环总量〔2017〕8号),

2017-07-26 13:40:12         北极星电力网

日前,橙电网VOCs在线获悉,《龙海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龙海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龙环〔2017〕123号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龙海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相关企业:为有序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漳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漳环总量〔2017〕8号),

日前,橙电网VOCs在线获悉,《龙海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龙海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龙环〔2017〕123号

龙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龙海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局各科室及下属单位,相关企业:

为有序推进我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漳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漳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漳环总量〔2017〕8号),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1、坚持重点推进和试点带动相结合。“十三五”期间,根据国家、省部署,全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整治。

2、强化活性VOCs组分减排。结合本地03生成来源分析、产业结构特征、排放来源等,提出VOCs控制的重点因子和重点行业,加大对03和PM2.5生成贡献较大的VOCs组分减排力度,建立精细化防控管理体系。

3、强化综合施策。严格环境准入,推进清洁生产,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和科技支撑,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落实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管控,扎实有效推进整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在与氮氧化物污染协同控制基础上,力争到2018年,化工、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工业源排放总量比2016年降低5%以上,03污染加剧趋势得到遏制;到2020年,力争VOCs排放总量比2016年降低10%以上,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1、近期(2017年)

完成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以及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积极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7月底前全市完成50%以上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开展VOCs监测网络和建立VOCs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

2、中期(2018—2020年)

(1)分步推进VOCs污染综合整治。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在全市范围开展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调查,全面摸清我市排放VOCs重点企业名单及排放基数。分步推进重点行业VOCs整治,提升重点企业工艺装备与治污水平,并逐步在全市推广实施。

(2)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到2020年,全市VOCs污染防控体系基本建立,全市VOCs监测网络和VOCs污染源监管信息平台规范运行,日常环境监管机制不断健全,VOCs环境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严格环境准入

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改扩建项目要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采取密闭措施,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减少污染排放。淘汰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责任单位:审批科

(二)大力推进清洁生产

强化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使用低毒、低臭、低挥发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恶臭、易挥发性物料,优先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化生产工艺替代间歇式、敞开式生产工艺,减少物料与外界接触频率。根据《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等有关规定,船舶防污漆、胶粘剂、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等行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在重点行业大力倡导环境标志产品生产及使用,尤其是水性涂料的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排放。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相关企业

(三)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

1、实施工业源整治

(1)加强化工企业污染综合整治

提升有机化工(含有机化学原料、合成材料、日用化工、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溶剂、试剂生产等)、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千帕、容积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VOCs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80%。

(2)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排放VOCs控制

积极推进汽车维修、船舶制造、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排放量控制在40克/平方米以下。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并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80%以上。

(3)推进溶剂使用工艺VOCs控制

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车间可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回收、焚烧等末端治理措施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80%以上。在制鞋、木材加工、木制品生产等行业,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食品加工行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制鞋行业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的要求;同时开展VOCs收集与净化处理。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相关企业

2、开展移动源VOCs综合整治

(1)道路移动源

严格执行新车排放标准。强化在用车环保监管。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提升油品品质,加快实施国六汽油标准,显著降低烯烃、芳烃含量。

责任单位:总量办(污染防控科)

(2)油品贮运销油气回收治理

加强油品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VOCs排放治理。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并逐步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保证油气回收系统的正常工作。车船等运输工具应设置油气回收接口。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各相关企业

3、推动生活源VOCs整治

(1)建筑装饰装修行业

推广使用环保型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室内装饰用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10—2009)的要求。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2014)》规定的涂料。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VOCs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2)服装干洗行业

严格管理服装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服装干洗行业应提高干洗用溶剂冷凝回收率。干洗溶剂储存、使用、回收场所应具备防渗漏条件,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采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不再新增并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3)餐饮服务业

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城市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建立并完善跨部门联合查处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违法经营户。

责任单位:监察大队

(四)加强VOCs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1、实施VOCs排污许可和排放收费制度

“十三五”期间,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VOCs重点排放行业推行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推动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

责任单位:审批科、监察大队

2、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大气环境VOCs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加强装备建设,在大气自动监测站增加VOCs监测设备,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在日常巡查中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的监管。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能力建设,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重点排放源的有组织排放废气应安装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其中石化企业厂界应安装环境VOCs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在线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

责任单位:监测站、相关企业

三、分批实施重点污染源治理

根据《漳州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一批VOCs重点治理项目(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每年增加实施一批治理项目,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上述行业整治任务。2018年底前,应基本完成VOCs排放量较大的重点企业治理工程。

(一)印刷包装治理重点工程

2018年底前印刷包装企业完成低(无)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无组织排放收集改造和有机废气排放末端治理工程;塑料软包装行业完成溶剂型干式复合机的无溶剂复合设备工艺替代工程。此类重点工程共3家,详见附表1。

(二)油气回收治理重点工程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7年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治理工程量的40%,2020年全面完成。此类重点工程共5家,详见附表2。

(三)羽毛(绒)、制鞋行业治理重点工程

2018年12月前完成羽毛(绒)、制鞋行业整治。此类重点工程共6家,详见附表3。

责任单位:附表中各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整治责任

要把VOCs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工作抓紧抓实,针对存在的问题,每年组织实施一批污染治理项目,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强化企业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制定治理、清洁生产改造等相关整治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每年1月上旬书面作出上年度工作总结(含治理工程项目完成情况表)和当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治理工程项目计划表。

(二)完善推进机制

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和工作部署,对排放VOCs特征污染物的企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完善有利于污染减排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对不同排污强度的企业实施差别化减排和排污费征收政策,逐步探索建立排放当量核算方法和排污收费、排污交易制度。可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大对企业治理的资金支持。

(三)严格环境监管

加强对VOCs排放源的监测、监察和监管工作,推动企业提升环保管理水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制定并实施化工等行业VOCs泄漏检测和修复操作规程,减少无组织排放。对存在未配套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限期治理,治理达标无望的,提请市政府实施停产整顿或关闭。

(四)加强信息公开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VOCs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VOCs污染源排查、整治结果,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加企业环境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治理宣传,营造社会共同参与VOCs防治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科技支撑

制定发布重点行业VOCs治理技术指引,开展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

附件:1全市VOCs整治重点工程

2全市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推荐措施与技术

龙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4日

(信息类型:主动公开)

龙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7月14日印发

全市VOCs整治重点工程

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推荐措施与技术

一、炼油与石化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泄漏超标的密封点要及时修复。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排放控制。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工艺废气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占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收集、处置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非正带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装置排出的含VOCs的物料、废气和检维修前清扫气应接入回收或净化处理装置。企业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当报环保部门备案,实施中加强环境监管和事后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二、化工行业

(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重点整治范围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企业。

大力推进产业升级。新建涂料企业生产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及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VOCs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产量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无VOCs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鼓励提高水性涂料和水性油墨生产规模。

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生产装置投料口、检测口及产品分装点应进行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反应釜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遒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应设置集气装置或密闭区域,对难以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真空尾气应采用冷凝回收,对于有机浓度较高的真空泵前、后必须安装多级冷凝回收装置。蒸馏溶剂应采用多级梯度冷凝方式,优先采用效率较高的换热设备,对于低沸点溶剂应深度冷凝。采用密闭的离心、压滤、干燥设备,禁止使用敞口的有机溶剂固液分离设备,鼓励采用全自动密闭离心机、多功能一体式压滤机、暗流式板框压滤机等先进的离心、压滤设备与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

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液体有机化学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全部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体积较大的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大型贮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及氮封装置。

强化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分散、研磨、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反应器清洗等生产全过程应进行有机废气集中收集和净化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考虑采用各种回收工艺预处理;有机溶剂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一冷凝、离子液吸收装置回收,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宜采用燃烧方式进行高效处理;含有易挥发有机物料或易产生恶臭影响的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单元应密闭,恶臭废气应采用热解、吸附、生物处理等净化处理技术。

(二)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大力推动实施清洁生产。推广使用非卤化和非芳香性溶剂(如乙酸乙酯、酒精和丙酮等)等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鼓励采用动态提取、微波提取、超声提取、双水相萃取、超临界萃取、液膜法、膜分离、大孔树脂吸附、多效浓缩、真空带式干燥、微波干燥、喷雾干燥等提取、分离、纯化、浓缩和干燥技术。

提高生产操作的密闭水平。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原料输送管道,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投料宜采用放料、泵料或压料技术,以减少有机溶剂的挥发。淘汰水冲泵,优先采用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

强化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投料、反应、精制、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等各生产工艺和反应器清洗过程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控制系统,进行溶剂回收和净化处理。有机溶剂废气应采用冷凝、吸箨冷凝、吸收等回收装置回收,对难以回收利用的采用燃烧、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发酵尾气应采取除臭措施进行处理,产生恶臭气体的车间和装置应配套除臭设施。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应进行密闭,收集的废气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吸附等方法处理。

试点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VOCs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的医药化工企业,应逐步应用LDAR技术,对VOCs流经的设备和管线组件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修复泄漏点,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和无组织泄漏排放。

三、表面涂装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1家具制造、C33金属制品制造、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不含C3825光伏)、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7)、集装箱制造(C3331)企业,以及使用油性涂料的(C21)家具制造企业,(0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的表面涂装工序参照扰行。

推广低毒、低VOCs含量涂料的使用。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含量的涂料。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的规定,集装箱制造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应符合《集装箱涂料》(JH/TEOI)的规定,木质家具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溶剂型涂料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9)的规定。

严控涂装行业VOCs排放。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应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效率较高、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和废气热能回收以干一体化的清洁生产设备,降低VOCs排放量。

加强工业涂装工艺废气集中收集和治理。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汽车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的喷涂废气必须进行漆雾处理;涂料用量少的涂装线宜采用过滤棉、无纺布、石灰石为滤料的干式漆雾捕集系统,涂料用量大的涂装线宜采用干式静电漆雾捕集装置、湿式漆雾捕集装置,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和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

四、包装印刷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

推广环保型原辅材料的使用。全面推广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毒、低VOCs的原辅材料;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承印物清洗、设备洗车时采用低挥发和高沸点的清洁剂(环保洗车水或w/0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清洗溶剂;平板印刷企业采用无/低醇化学溶剂的润版液;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提高包装印刷企业有机废气收集效率。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强化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综合治理。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宜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一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一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烘干车间须安装活性炭等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五、皮革和制鞋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191皮革鞣制加工、C192皮革制品制造、C195制鞋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使用溶剂型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C192皮革制品制造、皮鞋制造(C1952)、塑料鞋制造(C1953)、其他制鞋业(C1959)企业。

积极推动低毒、低原辅材料的使用。鼓励使用环保型水性胶粘剂、水性硬化剂、水性处理剂、热熔胶、热熔胶港宝、水性黄胶等水基、热熔型、低毒、低VOCs原辅材料。制鞋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GB19340—2003)标准要求及《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中关于鞋用胶粘剂规定。积极推进制鞋自动化技术运用,提倡采用热熔胶机、自动上胶前帮机、自动上胶中后帮机等先进生产设备,自动调节出胶,智能控制出胶厚薄、涂胶位置,减少人工操作,削减胶水材料使用。

提高有机废气收集能力。挥发性胶粘剂应采用密封罐调配,压力泵、管道输送,处理剂、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溶剂应采用密闭容器储存,按需取用,以减少物料的挥发损失。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粘合、清洗等生产工艺中使用油性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硬化剂、港宝水、油性油墨、油性油漆的工段应采用密闭、半密闭技术或分区密封生产工艺线进行废气收集,喷漆、印刷工序废气收集率宜达到90%以上,其他生产工序废气收集率宜达到80%以上。

严格控制VOCs排放。使用油性原辅材料的生产工艺废气经排气系统收集后,大型企业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进行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光催化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处理。烘干废气与其他废气混合处理时,混合前应进行冷凝处理,并符合混合废气处理设施的废气温度要求。密闭排气系统、污染控制设备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

六、木材加工和木制品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01木材加工业、C202人造板制造业、C203木制品制造业,重点整治范围为C202人造板制造业和C203木制品制造业。

大力推动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积极推动木制品制造企业、人造板制造企业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人造板及其制品的甲醛释放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要求。

加强有机废气收集及处理。木制品制造企业、人造板制造企业干燥和黏合工序应在车间内进行,严禁露天开展干燥、黏合操作,干燥机、热压机应密闭化,禁止露天堆放涂胶和空的制(调)胶桶。干燥、涂胶、热压过程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并采用吸附技术、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七、电子元件制造行业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H)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97电子元件制造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

加强源头控制有机废气排放。鼓励使用环保型材料,采用低溶剂含量的油墨,推广使用水溶性或光固化抗蚀剂、阻焊剂。板面清洗工序不使用有机清洗剂,优先推广免清洗工艺。

全力推进电子元件制造企业VOCs排放治理。所有涉及VOCs排放的车间必须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气收集系统和回收、净化设施。对主要产污环节如覆铜板制造中的点胶、涂布、清洗工序,印制电路板制造中的印刷、电镀、蚀刻、热风整平等工序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酸碱废气、含氨废气、含氰废气、焊锡烟气等进行全面收集。禁止在生产车间及存储油墨印料、溶剂和稀释剂等有机材料的车间仓库安装排气装置将工艺过程废气及逃逸性有机废气直接排入大气环境当中。鼓励采用回收处理技术对有机溶剂进行循环再用。应结合覆铜板制造及印制电路板制造中具体生产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特点,有针对性地采用吸附、蓄热/蓄热催化焚烧等处理技术,对浓度较低的有机废气可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与焚烧相结合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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