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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电网售电网小编获悉,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广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注册规范(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发布《广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注册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市场主体: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的注册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和自治区工信委《关于做好售电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运行〔2016〕8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制定了《广西电

2017-07-27 10:06:09         北极星电力网

橙电网售电网小编获悉,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广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注册规范(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发布《广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注册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市场主体: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的注册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和自治区工信委《关于做好售电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运行〔2016〕8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制定了《广西电

橙电网售电网小编获悉,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广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注册规范(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广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注册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的注册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和自治区工信委《关于做好售电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运行〔2016〕86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广西电力交易中心制定了《广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注册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另:2016年11月25日发布的《广西售电公司申报指南》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广西电力交易中心 

2017年7月25日

广西电力市场售电公司注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国家售电侧改革有关要求,服务售电公司规范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广西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 号)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售电公司在广西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服务与管理。交易中心注册服务与管理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备案公示等。

第三条 [ 注册遵循原则 ]交易中心办理售电公司注册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的原则。交易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市场注册服务。

(二)自主自愿的原则。所有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按照“自主自愿、自由选择”的原则在交易中心办理注册。

第四条 [ 注册费用 ]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向注册的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收取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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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已注册的管理原则 ]本规范发布前已在广西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的售电公司保持有效,按照本规范,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完善相关注册信息。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 职责范围 ] 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售电公司在广西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负责将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自治区工信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负责将售电公司注册情况推送至广州电力交易中心。

第七条 [ 征信评价机制 ]交易中心配合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售电公司信用评价体系,协同开展联合惩戒,根据第三方征

信机构对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对信

用等级降低或不满足信用等级的售电公司进行相应市场惩戒。

第 三 章 管理内容及方法

第 一节 市场注册程序

第八条 [ 注册流程 ]售电公司对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准入条件,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愿注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九条 [ 注册条件 ]售电公司申请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中的准入条件。

(二)已具有完整的市场注册材料,包括以下材料:注册申请表、注册信息表、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信用承诺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产证明、从业人员资质情况、经营场所、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交易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材料。

(三)符合《关于做好售电公司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工信运行〔2016〕869 号)文件要求:售电公司应在广西区内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获取工商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开展售电业务要求。

第十条 [ 信用承诺]售电公司在交易中心网站下载固定格式的“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将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的原件提交受理注册的交易中心。

第十一条 [ 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售电公司向交易中心提交注册所需材料及公示材料。

(二)完整性核验:每月 15 日前售电公司需提交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 20 日前完成交易系统注册信息填写及扫描件上传,原则上交易中心在每月 25 日前完成对材料完整性的核验。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在 30 日前对材料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二条 [信息公示 ]信息公示流程如下:

(一)公示信息汇总:交易中心每月底汇总本月完成核验

的售电公司需公示的信息,并将售电公司需公示的信息每月底最后一天推送给广州交易中心。

(二)注册信息公示:交易中心原则上在每月初前 3 个工

作 日 内 将 售 电 公 司 的 公 示 信 息 通 过 “ 信 用 广 西 ”( http://xy.gxi.gov.cn ) 、 交 易 中 心 电 力 交 易 平 台(https://pm.gx.csg.cn)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广州交易中心负责同步将广西售电公司的公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 个月。

(三)公示意见反馈:交易中心负责收集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公示材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等异议的,交易中心及时通知售电公司补充完善,交易中心视补充完善情况决定继续公示或重新公示。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不满足准入条件等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

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信委或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核实处理。

(四)注册生效:在交易中心申请注册的售电公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注册自动生效。

(五)纳入市场主体目录:交易中心负责将公示通过的售电公司纳入广西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 注册备案 ]交易中心负责将纳入广西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自治区工信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备案和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注册情况通过“信用广西”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二节 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 注册信息变更 ]已注册的售电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时,售电公司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 [售电公司信息变更 ]售电公司电力相关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资产规模等影响准入资格及售电业务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在交易中心再次履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等手续,注册信息变更承诺、申请、公示、备案流程同市场注册程序。注册信息变更确认通过前,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市场交易,信息变更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六条[ [ 售电公司一般信息变更] ]对于除第十五条重大注册信息变化外,不影响市场交易的注册信息变更,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进行核实后,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变更期间售电公司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 [ 未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处理] ]若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而未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或者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经核实后交易中心将情况报自治区工信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并通过“信用广西”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外进行通报,该情况视为提供虚假信息报第三方征信机构记入信用评级。

第三节 市场注销

第十八条 [ [ 强制退出] ]已注册的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

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

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被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认定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 交易合同转让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按合同约定办理。如约定不明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征求交易合同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按有关规定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 强制退出公示 ]当售电公司应当退出市场但未提出退出申请的,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情况报自治区工信委或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自治区工信委或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信用广西”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一条 [ [ 自愿退出] ]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市场,并提前 30 个工作日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二条 [ [ 申请注销注册] ]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在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市场注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市场退出原因;

(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意见;

(三)与其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情况;

(四)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 [ 办理注销注册] ]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对售电公司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核验,材料不全的通知其补充。将通过核验的申请材料通过“信用广西”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注销后,售电公司需要再次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需重新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 注销备案公布 ]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注册,向自治区工信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广西”网站和相应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节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 信用评价 ] 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易中心收集已注册售电公司相关信用信息,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与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共同对已注册售电公司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 信用评价职责 ]自治区工信委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的售电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交易中心将发现的售电公司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报自治区工信委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按授权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及时对外发布。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 建立信用记录 ]建立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高管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八条 [ 售电公司失信惩戒 ]交易中心将售电公司违反交易规则、违反信用承诺、不履行售电公司义务、不履行交易合同、串通操控市场以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自治区工信委或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进行处罚,对于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3 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

对纳入黑名单的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3 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

第二十九条 [ 征信机构失信监督 ]第三方征信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按规定对售电公司进行信用评价的,交易中心将相关情况向自治区工信委、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备,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 联合惩戒 ]对售电公司违法失信行为,交易中心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并按照有关法规、法律对其进行联合惩戒。

第 四 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 解 释 ]本规范由广西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A 售电公司注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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