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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电网环保网获悉,贵州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现将《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17年8月22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017-08-07 15:11:09         北极星电力网

橙电网环保网获悉,贵州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现将《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17年8月22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橙电网环保网获悉,贵州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现将《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17年8月22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 来信请寄至: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505,邮编:550004。

(二) 电子邮件请发至:33459005@qq.com。

(三) 电话及传真:0851-86892516。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7日

附件

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省政府法制办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我们起草了《贵州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税额(草案)》的必要性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合理制定我省的税额标准,有利于促进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税额(草案)》的拟定过程

2014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省地税局、贵州财经大学成立课题组,深入开展了贵州省环境保护费改税专题研究。

201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通过后,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收集相关数据、资料,开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前期调研工作。

2017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共同成立起草小组,开展《决定(草案)》的调研拟定工作。拟定过程中,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排污企业的意见,均基本赞同所拟定的税额标准。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的《决定(草案)》。

三、拟定《税额(草案)》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拟定税额考虑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目前,我省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为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我省拟定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原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上提高一倍。主要考虑:

第一,统筹考虑直排成本大于治理成本的立法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物的立法目的,拟定税额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理成本,这样才能约束企业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税法规定税额的最低标准,就是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2003年,环保部测算污染治理成本为废气每污染当量1.2元,废水每污染当量1.4元。2014年,我们开展课题研究,考虑物价上涨,成本增加等因素,根据我省实际测算,建议实施环境保护税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征收2.8元。本次拟定税额考虑税法给出的幅度是1至10倍,统一以倍数确定税额便于管理,将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降低了0.2元, 减轻企业税负。

第二,统筹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企业减排与减负的空间。理由: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原排污费优惠政策只有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减半征收一项,税法增加了优惠政策,受惠企业将增加。我省火力发电、煤炭开采、水泥等重点行业中多数企业均能够完成减排任务和实现稳定达标,通过加强管理、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可以达到上述减征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拟定的税额在国家规定幅度内属于偏低水平,高于我省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企业减排意愿增强,环保投资增加,推进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促进污染排放的减少。三是企业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技术升级改造和加大环保投入,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同时,投入的环境保护设备可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四是适当提高税额标准,可以促进企业增强环保主体责任,更加合理利用环保设施,提升治污减排效果。

第三,统筹考虑周边省份税额标准,避免产生负面效应。目前,我省和四川、重庆、云南等省市执行排污费最低标准,据了解,周边省份拟定改革后的环境保护税税额和我省相当。我们既要避免因我省环境保护税税额过低,外省污染企业向贵州转移。也要确保不能大幅增加企业负担,企业通过升级改造生产技术、主动建设环保设施或加强内部管理实现达标排放,可以规避税负。

(二)《决定(草案)》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

我们拟定的税额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虽然我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并持续改善,但仍处在保护与破坏、改善与恶化相持阶段。一方面,根据《贵州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可知,我省大气污染治理难度较大,“十二五”期间,部分中心城市均先后出现了霾黄色预警天气。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中,PM2.5以及臭氧污染出现频次较高,全省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日渐突出。另一方面,我省水污染问题仍没有彻底根除,全省还有近15%的河流监测断面超标,乌江、三岔河、响水河、白甫河、瓮安河、清水河、清水江、重安江、羊昌河等河流总磷(部分断面最高时达近100倍)、氟化物、氨氮、化学需氧量超标。近35%的湖库监测垂线达不到功能区要求,阿哈湖、百花湖、乌江水库、草海等监测垂线的总磷、化学需氧量也超标l倍以内。除少数县市外,一些贯城河(沟渠)均不同程度的受到污染,水质较差,感官不佳。综上,我省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局部地区污染加剧,环境保护压力较大的问题仍然存在,需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适度提高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

(三)《决定(草案)》统筹考虑了我省污染物排放现状。

我省环境保护以“治水、治气、治渣”为三大重点任务,根据历年排污费征收情况看,排污费缴纳大户主要集中在火力发电、煤炭开采、水泥三大行业,废气排放量较大的企业主要集中在火力发电、水泥行业,废水排放量较大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原煤开采、酿造业和化工行业。排污费征收反映出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呈增加趋势、工业能耗水平较高、企业环保设施运行不够理想等问题。2016年,全省排污费征收户数5269户,排污费征收金额4.46亿元,其中废气排污费2.96亿元,废水排污费0.83亿元。因我省2016年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时,执行全国最低标准,从执行情况看,低于治理成本的排污费标准达不到约束激励企业减排目的,企业采取措施减排以享受排污费减半征收的积极性不高,在现有排污费征收标准上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有利于提高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促使企业通过升级改造生产技术、主动建设环保设施或加强内部管理以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拟定的税额,以2016年排污申报数据测算,可征收环境保护税9.3亿元,其中废气环境保护税7.48亿元,废水环境保护税1.82亿元。该收入测算未考虑达到排放标准减征以及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投运使纳税人刚性减少等因素,这也是提高税额标准的初衷,不是为了多收税,而是为了能更好地约束企业通过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减少污染物的直接排放。综上,我们拟定的税额坚持从我省污染物排放现状实际出发,以期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控引导作用。

(四)《决定(草案)》统筹考虑了我省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及责任。

贵州是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提出:更加自觉地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殷切嘱托。我们要进一步处理好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守好山青、天蓝、水清、地洁四条生态底线,决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决不走“守着绿水青山苦熬”的穷路,决不走“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歪路,坚定不移走百姓富、生态美两者有机统一的新路。更加扎实地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富省、绿色惠民,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全力构筑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长城。为了贯彻落实好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让保护环境成为全社会行动自觉,让贵州山水“颜值”更高,让贵州大地“气质”更佳,我省应坚持以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以发展转型助推环境质量改善,确保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并持续向好,确保主要污染物实现总量控制目标,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贵州是长江和珠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又是全国三个生态文明先行试验区之一,在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战略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绿色是多彩贵州的主色调,生态文明是贵州大地的主旋律。2017年底,我省全面推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实现河道、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河长制全覆盖,生态保护任重道远。

(五)我省暂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三款授权的特殊需要。

该条款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没有增加同一排放口缴费污染物的项目数,改为环境保护税后,暂无这方面的特殊需要。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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