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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电网售电网小编获悉,福建省经信委日前连续发布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对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主体注册、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以及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自8月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福建省的售电市场开闸在即。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

2017-08-10 16:37:10         北极星电力网

橙电网售电网小编获悉,福建省经信委日前连续发布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对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主体注册、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以及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自8月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福建省的售电市场开闸在即。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

橙电网售电网小编获悉,福建省经信委日前连续发布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对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主体注册、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主体信用评价管理以及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办法自8月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福建省的售电市场开闸在即。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业务逐步放开,鼓励多元化售电主体参与市场,培育符合条件的售电主体多种方式发展,激发售电市场活力、提升售电服务和供电质量水平。小编对比后发现,福建的售电公司主体准入与退出政策,与别省条件大致相同。而在发电企业准入方面,将根据市场建设情况,分阶段放开电力用户准入,逐步采用负面清单方式管理。

第一阶段(2017-2020年),先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园区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必要时选择部分县(市、区)乃至个别设区市进行行政区域试点,试点区域全面放开符合条件的工商业用户购电选择权。第二阶段(2020年以后):全省范围内放开购售电业务。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向注册的市场主体合理收取费用。这是否意味着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成为继贵州、广东之后的第三个施行交易收费的交易中心。

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在市场主体注册时,应同时申请办理电子密钥数字证书,方可使用电力交易平台。为确保电力交易平台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电力交易平台的使用实行授权制度。

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按要求公开披露信息。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信用评价按照“四等八级制”评级,具体分为:AAA、AA、A、BBB、BB、B、C、D,确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和经营风险程度。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经信能源〔2017〕213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售电侧改革,建立健全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

第三条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售电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公司购电等,并将所购电量向用户和其他售电公司销售。

发电企业是指省内已转入商运的各类发电机组,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和企业并网自备机组等,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有序进入电力市场。

电力用户是指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企业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第四条 售电业务逐步放开,鼓励多元化售电主体参与市场,培育符合条件的售电主体多种方式发展,激发售电市场活力、提升售电服务和供电质量水平。

第五条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坚持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和福建能源监管办依法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上限在6至30亿千瓦时之间对应比例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每提高1千万元,售电量上限增加3亿千瓦时)。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上限在30至60亿千瓦时之间对应比例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每提高1千万元,售电量上限增加3亿千瓦时)。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九条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电力建设企业、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公司,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其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分开;发电企业投资成立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确保与发电业务分开。

第十条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发电企业。

(二)并网自备电厂应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合理缴纳系统备用费。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电力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微电网电力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

(三)准入的电力用户,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的、违规建设和违法排污的不得参与交易。

(四)根据市场建设情况,分阶段放开电力用户准入,逐步采用负面清单方式管理。

第一阶段(2017-2020年):先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园区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必要时选择部分县(市、区)乃至个别设区市进行行政区域试点,试点区域全面放开符合条件的工商业用户购电选择权。

第二阶段(2020年以后):全省范围内放开购售电业务,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体系。

第三章 准入程序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准入采用注册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采用“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方式,履行准入程序。

(一)一注册。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市场主体注册服务。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入市交易注册申请,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主体注册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做好有关协议的签订和培训工作。

(二)一承诺。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与准入条件相应的以下相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资产证明、从业人员资质证明、经营场所和设备、技术条件、信用情况等基本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三)一公示。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将市场主体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暂不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市场主体可自愿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经信委核实处理。

(四)三备案。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福建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布。

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市场主体应再次予以承诺、公示。

第十三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选择进入市场后,原则上应全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不再按政府定价购电,且在两年内不可退出。

第四章 退出方式

第十四条 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恶意扰乱市场秩序,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的,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由省经信委协调各方,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市场主体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分工在确认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其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从市场主体目录中予以删除。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可以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可协调有关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十八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通过其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十九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从目录中删除后,列入黑名单,晋级移出黑名单前不得再进入市场。自愿退出的市场主体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五章 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应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市场主体信息公开和披露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市场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建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行“黑名单”管理,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市场。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加强交易监管,防范违约风险。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可依法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

第二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管理等相关工作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改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经信能源〔2017〕214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有序推进售电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主体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售电市场建设,规范市场主体办理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进行注册的各类售电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以及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包括市场注册、公示备案、信息变更、市场注销等。

第三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实施市场主体的注册服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向注册的市场主体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条 市场主体按照“一注册、一承诺、一公示、三备案”的程序注册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

第五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配合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协同开展联合惩戒。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应具备《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准入条件。注册所需材料见附件1。

第七条 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交注册申请,并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注册材料。电子密钥数字证书委托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的,需一并提供委托办理的申请材料。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信息和书面注册材料核验并反馈市场主体。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市场主体应在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第八条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及电力用户在开展购售电业务或市场化交易前,应先办理市场主体注册手续。

本办法发布前已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需重复注册,但本办法规定的注册材料尚不完整和规范的,应按本办法要求补充或重新提供。

第三章 承诺和公示

第九条 市场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固定格式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将原件提交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信用承诺书作为注册材料之一在申请注册时一并提供)。

第十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在“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通过注册申请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生效。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市场主体,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市场主体可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省发改委等部门核实处理。

对于电力交易平台注册生效的市场主体,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纳入本省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的市场主体注册情况向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三条 已注册的市场主体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的,应按原流程再次履行承诺、申请、公示、备案等手续。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所涉及的注册信息变更外,对于不影响市场交易的注册信息变更,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信息变更后,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信息变更,变更期间市场主体可参与市场交易。

第十六条 对于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而未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信息变更,或者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报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对外通报。

第五章 售电公司代理用户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在代理用户从事市场化交易前,应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登记其所代理的电力用户有关信息(包括用户企业全称、用电户名称、用电户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

第十八条 售电公司办理代理电力用户登记申请时,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应对电力用户信息进行核验。对于电力用户信息不完整的,售电公司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对于电力用户不在政府准入范围的或已选择其他售电公司代理的,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不予登记,并告知售电公司。

第十九条 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出现变更(包括新增、减少,用户企业全称、用电户名称、用电户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等信息等用电信息发生变化)时,售电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并办理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六章 注销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和注销、自愿退出和注销的条件以及注销后的处理要求参照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市场主体发生应当强制退出市场情形时,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市场主体情况报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按职责分工在确认市场主体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其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从市场主体目录中予以删除。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市场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退出原因;

(二)与其它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及结算情况;

(三)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处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在“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注销后,市场主体如需再次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入市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予以剔除,注销市场注册,并向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同时通过“信用中国”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信用评价

第二十五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省经信委有关要求,收集已注册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协助省经信委对已注册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将违反交易规则、违反信用承诺、不履行市场主体义务、不履行交易合同、串通操控市场以及存在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报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并按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福建电力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可向金融机构提供纳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相关市场主体注册、承诺、公示等所需信息详见附件,由福建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经信能源〔2017〕215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规范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的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保证市场主体规范、高效运用,确保电力交易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电力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力交易平台”)的使用和运行维护管理,保证市场主体规范、高效运用,确保电力交易平台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为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各类电力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第三条 电力交易平台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各市场主体依据参与市场交易的情况使用平台相关的功能。

第四条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主要负责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对电力交易平台的运作及使用实施监督。

第二章 电力交易平台使用管理

第五条 市场主体注册时,应同时申请办理电子密钥数字证书,方可使用电力交易平台。办理电子密钥数字证书应自行承担数字证书制作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市场主体可自行联系或委托电力交易中心联系数字证书制作机构办理电子密钥数字证书。委托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的,市场主体在提交注册材料时应一并提交电子密钥数字证书委托办理材料。

第六条 为确保电力交易平台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电力交易平台的使用实行授权制度。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应授权本单位一名交易员。授权交易员在注册生效后负责使用电力交易平台,并尽量保持相对固定,若有更换应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市场主体授权交易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本单位在电力交易平台的注册、账号密码设置和电子密钥数字证书事宜,并妥善保管电子密钥数字证书。

(二)规范运用电力交易平台,保证相关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对电力交易平台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确保电力交易的安全。

(三)收集电力交易平台应用中的功能需求和性能优化意见,及时反馈至电力交易中心;配合电力交易中心开展平台功能测试、验证等工作。

(四)按要求参加与电力交易平台使用等相关的培训。

(五)与电力交易平台使用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场主体应自觉维护电力交易平台的安全,若未按规定使用造成平台运行中断故障、系统性访问异常、信息泄密等影响恶劣事件,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评价考核,必要时可停止其平台使用权限;对违反保密规定、私自泄露电力交易信息的责任人员按福建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电力交易平台运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电力交易中心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会同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共同做好电力交易平台的规划、建设、研发、实用化、运维、技术创新等工作。

第十条 电力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电力交易平台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等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保障平台性能、运行环境、功能、数据满足电力交易需求。

(二)制定电力交易平台功能规范,统一业务流程,收集业务需求并对需求及功能进行分析、评估和设计审定。

(三)负责电力交易平台服务器、平台软件及操作系统、数据库、配套网络及其他信息化相关软硬件的运行维护、检测检修、安全保障及其应急处置工作。

(四)负责电力交易平台横向集成管理、数据质量及数据安全管理、纵向报送及对外发布数据的审核审定工作。

(五)负责电力交易平台应用单位组织机构、用户账号权限及应用功能管理工作。

(六)制定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工作。

(七)与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相关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省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力交易业务开展的数据需求,向电力交易平台推送业务数据,并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和一致。同时根据数据备份和恢复的需求,制定数据备份策略和灾难备份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备份工作。

(二)与电力交易平台使用和运行维护相关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平台运行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及故障由电力交易中心统一受理,涉及电力交易业务类问题由电力交易中心分析后组织相关单位处理,涉及软硬件运行错误、通道故障等非业务类问题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处理,涉及程序缺陷或功能障碍类问题由平台技术支持单位处理。

第十三条 因网络、服务器等原因导致电力交易平台访问出现异常或运行中断故障时,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立即组织故障抢修,电力交易中心应开展业务应急处理,共同保障业务快速恢复。

第十四条 设备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电力交易平台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遇到恶劣天气、设备异常或运行中有可疑现象、以及重要节假日开展电力交易时,还应适当增加巡检频率。

第十五条 电力交易平台运行维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交易信息的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私自泄露电力交易信息的责任人员按福建省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电力交易平台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评价及考核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经信能源〔2017〕216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规范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省售电市场信息公开和披露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以及《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有关电力建设、生产、经营、价格和服务等方面的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遵循真实、及时、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对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的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披露内容

第五条 参与市场的发电企业应当向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下列信息:

(一)发电机组基础参数;

(二)新增或者退役发电机组、装机容量;

(三)机组运行检修情况;

(四)机组设备改造情况;

(五)核电站和火电厂的燃料情况、水电厂的来水情况、风电场与光伏电站的发电能力预测情况、热电联产机组热电比有关数据信息;

(六)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

(七)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八)按市场主体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注册时向交易机构提供注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从事输配电业务的电网企业应当对外披露下列信息:

(一)输配电网结构拓扑情况,重要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建设、投产的情况;

(二)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

(三)电力供需情况;

(四)主要输电通道的构成和关键断面的输电能力;

(五)电力安全生产情况;

(六)国家批准的输配电电价;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能交易输电电价;国家批准的政府性基金、规费收费标准;

(七)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售电公司应对外披露以下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成立日期及注册资本;

3.资产总额(需提供证明其资产总额的三种材料之一:实缴资金、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从业人员配置情况(需提供10人及以上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以及准入条件要求的相应人员的职称证书)。

5.经营场所和设备情况等基本信息:

6.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基本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

7. 配电网网络结构拓扑情况,重要配电线路、变电站建设投产情况,供电范围、电力安全生产等基本信息以及配电网内发电装机情况、电力供需情况、政府批准的配电电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提供)。

(二)向电力交易机构披露注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三)根据交易规则,向交易机构披露相关交易信息。

第八条 进入市场的电力用户应对外披露以下信息:

(一)向其他市场主体披露以下企业基本信息:

1.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成立日期及注册资本;

3.用电电压等级;

4.符合国家、省级政府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情况;

5.整体用电情况;

(二)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情况;

(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披露注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四)根据交易规则,向交易机构披露相关交易信息。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新建或者改建重要发电设备、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

(二)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

(三)发电设备、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四)年度分月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月度运行方式;电网总发电量、最高最低负荷和负荷变化情况;年、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

(五)跨区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电量交换情况;

(六)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调度纪律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提供调峰、调频、无功调节、备用等辅助服务的情况;

(七)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及辅助服务考核情况,考核资金平衡情况;

(八)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

(二)年、季、月交易计划安排情况;

(三)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年度基数电量和其他各品种交易电量完成情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各机组峰、谷、平段上网电量情况;参与市场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交易情况。

(四)负面清单、黑名单情况;

(五)电力市场运行规则要求披露的有关信息;

(六)省经信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披露方式

第十一条 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根据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范围和内容,确定相应的披露方式和期限。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披露的信息情况和披露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发布和披露信息:

(一)企业的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信息发布会;

(四)简报、公告;

(五)便于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方式。

(六)向特定对象发布和披露信息的,信息发布和披露方按照信息接受主体事先明确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并方便相关信息接收方获取。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当指定具体负责信息披露的机构和人员,公开咨询电话和电子咨询邮箱,并报省经信委、福建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对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披露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由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给予批评或通报,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经信能源〔2017〕217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

为规范售电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售电市场秩序,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以及《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评价售电市场主体信用状况为核心,以加强售电市场主体守信为目标,旨在规范售电侧市场秩序,提高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

第三条 开展信用评价的市场主体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其中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市场开展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 信用评价机构为省经信委授权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独立性、市场性、系统性、合法性、公正性和可靠性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

第五条 信用评价是对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及意愿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履约能力和企业的信用记录等;

评价标准由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书履行情况、经营能力、管理能力、企业财务实力、信用记录等五个要素构成。

第六条 对同一类型的市场主体应采用相同的评价标准;对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评价结果可以互相比较。

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市场主体,须按省经信委授权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的售电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申报书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第三方征信机构独立开展信用评价,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第三方征信机构在接到企业申报书后,应立即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提出评价意见,编制信用评价报告。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正式生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提供补充材料,向评价机构申请复议,评价机构依规开展复议工作。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经信委组织核实处理。

第十条 按照“四等八级制”评级,具体分为:AAA、AA、A、BBB、BB、B、C、D,确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和经营风险程度。

第四章信用体系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市场主体每年12月底前应将评价要素变动情况报至第三方征信机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实评价结果,对发生直接责任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等失信行为及存在较严重不符合项的,应要求企业整改,并报告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按规定再次开展评价工作。市场主体在有效期内可申请晋级评价。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会同福建能源监管办对售电市场主体进行监管,按规定查处违反交易规则等失信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十四条 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另行制定。

第五章信用评价的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第三方征信机构应保守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规征集和披露相关信息,不得纵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评价意见和评价报告应真实准确,具有权威性。

第十六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信用等级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和取消申报资格或信用等级等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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