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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7月28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8月2日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

2017-08-16 18:27:09         北极星电力网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7月28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8月2日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已经2017年7月28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日

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乌党办发〔2016〕104号)及《乌鲁木齐市重点环境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乌党办发〔2017〕38号)确定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使用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引导能源利用方式转变和能源消费结构调整优化,实施能源发展与大气环境保护统筹考虑、综合管理。坚决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2017年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严控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主要目标

以提升空气质量、改善民生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指导、奖补激励的原则,对城乡结合部、乡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居民区的乡镇工业企业燃煤锅炉进行拆除改造。通过减少煤炭消费量,优化城市能源结构,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7年8月2日至8月8日)。完成全市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基础现状的摸底、核实,完善改造名单。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的工作要求,完成相应企业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和整治。

第二阶段(2017年8月9日至2017年9月30日)。完成纳入此次改造计划的所有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含煤气发生炉、煤粉炉)的清洁能源改造和替代工作。未按时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实施关停。

第三阶段(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改造企业的项目验收和“以奖代补”资金拨付工作。

三、工作内容

全面推广天然气、地热、沼气、太阳能、电等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使用,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改造模式进行,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对全市范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大幅降低因燃煤造成的各类污染物排放。区(县)负责制定具体的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责任分工

(一)实施违法违规项目清理,确定改造总清单。各区(县)结合2016年有关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专项工作的要求,以环境统计中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数据为基础,排查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企业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等环保手续,依法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批建不符”等违法违规项目进行清理。各区(县)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窑)炉企业,按照逐步推进、全面实施的原则,确定完善改造清单。市经信委、各供气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积极指导和配合各区(县),确保各区(县)合理、按时确定改造清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各供气单位等相关企业

工作时限:各区(县)2017年8月8日前完成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工作,完善改造清单报市大气办。

(二)实施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含生产工业蒸汽的燃煤自备电厂)清洁能源改造。对照全市2017年清洁能源改造总清单,各区(县)制定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方案,方案包括清单之外10吨以下的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的拆改内容,2017年8月8日前报市大气办备案,坚决遏制新增燃煤锅(窑)炉,2017年9月底前完成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改任务,未按时完成改造的全部实施关停。新疆燃气集团负责完善相关企业工业用天然气输配管网、气场站、调峰储备设施建设,合理利用和高效配置天然气资源,确保清洁能源改造工作顺利完成。

牵头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建委、各供气单位等相关企业

工作时限:各区(县)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对未按时完成改造的全部实施关停。

(三)建立完善配套政策。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工业燃煤锅炉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市建委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燃煤锅炉改造施工工程审批的相关手续。市发改委负责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可研批复、初设审批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的规划手续审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清洁能源改造项目相关用地审批工作。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评验收等工作,对拒不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设施所有人或单位,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煤设施,依法予以处罚。市审计局负责对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积极配合工程建设工作。新疆燃气集团、乌鲁木齐水业集团、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负责供气、供水、供电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改造工程牵头单位提前提供改造工程计划,同步履行用户接装手续后,根据提供的计划配合完成改造工作,确保改造工作按期完成。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新疆燃气集团、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乌鲁木齐水业集团、各相关企业

工作时限:各区(县)2017年全年做好各改造项目的政策服务,确保工程顺利开展。

(四)实施以奖促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鼓励主动、积极改造,实施以奖代补。奖补资金由市、区(县)两级共同筹措。各区(县)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燃煤锅炉拆改工作,并负责落实配套补贴资金和落实热源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等工作,各区(县)对相关企业的改造项目验收工作,重点确定项目投入,统一组织企业按规定申领补助资金。市环保局汇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以奖代补”工作方案,财政部门按时完成市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同时督促各区(县)财政落实区(县)级补助拨付和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补助的原则,对工业燃煤小锅(窑)炉清洁能源改造予以补助。

1.工业燃煤小锅(窑)炉的热源设施建设,给予10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区县两级共同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水磨沟区所属的工业企业由区县承担85%,市级承担15%;天山区、沙依巴克区、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所属的工业企业由区县承担70%,市级承担30%),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从2017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工业燃煤锅炉拆改项目”中安排,由各区(县)政府具体执行拨付。

2.工业燃煤小锅(窑)炉带厂区内自采暖供热的二次管网建设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3.租用城中村居民自建房的工业企业,其中燃煤设施手续齐全的单位的清洁能源改造费用由各区(县)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土建、燃气、配电、附属设施等资金由改造单位自筹;燃煤设施无手续或不合法的由各区(县)自行组织拆除。

4.采用天然气供能的锅(窑)炉,企业红线范围外的燃气管网设施的建设投资,由供气(水、电)单位与改造单位共同承担。

5.采用电采暖供能的锅(窑)炉,企业红线范围外的供电设施的建设投资,由供气(水、电)单位与改造单位共同承担。

6.采用轻质柴油供能的锅(窑)炉,其辅助设施由改造单位自筹。

7.清洁工业锅(窑)炉供排水设施建设,企业红线范围外的供排水设施的建设投资,由供气(水、电)单位与改造单位共同承担,乌鲁木齐水业集团负责对符合供排水接装条件的改造项目,予以办理接装手续。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乌鲁木齐水业集团、各供气单位等相关企业

工作时限:各区(县)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市财政局2017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以奖代补”资金补助工作方案制定,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五)做好督促落实。市大气办要做好工业锅(窑)炉拆改过程中的监督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单位积极作为、履行职责,各区(县)要将每周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拆、并、改工作情况报市大气办。

牵头单位:市大气办

责任单位:各区(县)

工作时限:各区(县)要将每周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拆、并、改工作情况报市大气办。

附件:1.全市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统计情况

2.乌鲁木齐市2017年工业企业燃煤锅(窑)炉清洁

能源改造工作进展周报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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