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5应方便飞灰及飞灰固化体的转运,运输距离适宜,并且宜靠近焚烧厂或飞灰固化体处置场。4.4总图设计和平面布置4.4.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垃圾焚烧厂总体规划,结合生产流程、交通输运、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以及电力、给水、排水等,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延伸阅读: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5应方便飞灰及飞灰固化体的转运,运输距离适宜,并且宜靠近焚烧厂或飞灰固化体处置场。4.4总图设计和平面布置4.4.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垃圾焚烧厂总体规划,结合生产流程、交通输运、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以及电力、给水、排水等,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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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9 09:17:13         北极星电力网

日前, left;">延伸阅读: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5应方便飞灰及飞灰固化体的转运,运输距离适宜,并且宜靠近焚烧厂或飞灰固化体处置场。4.4总图设计和平面布置4.4.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垃圾焚烧厂总体规划,结合生产流程、交通输运、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以及电力、给水、排水等,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日前, left;">延伸阅读:

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5应方便飞灰及飞灰固化体的转运,运输距离适宜,并且宜靠近焚烧厂或飞灰固化体处置场。

4.4总图设计和平面布置

4.4.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垃圾焚烧厂总体规划,结合生产流程、交通输运、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以及电力、给水、排水等,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4.2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的总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选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给水、排水等,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2飞灰处理站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人流、物流应分开,方便飞灰及飞灰固化体运输车的进出;

3场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各功能区旁都应设消防道路,消防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结构,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

4飞灰处理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m的绿化隔离带,并应安装防护隔离设施;

5场区的绿化覆盖率应符合总平面布置的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率宜小于30%;

6飞灰处理站作业区周围应按雨污分流要求,设置初期雨水集水池,并且应能收集20年一遇暴雨的初期降水量;

7飞灰处理站物料贮存区、固化车间和固化体养护区应设置排水沟和工艺水池,区域内地面向排水沟做坡,地面应采用防渗结构。

8飞灰处理站周边应设置至少3个地下水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应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进行。

4.4.3飞灰处理站应以固化车间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飞灰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4.4飞灰处理站应将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同生产区隔离,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宜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与生产区之间宜设绿化隔离带。

4.4.5飞灰处理站应组织好生产区域人流和物流路线,尽量避免交叉;操作人员巡视检查路线应避免重复。

4.4.6飞灰处理站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飞灰处理工艺设备布置要求,同时应考虑今后生产发展和技术改造的可能性。

4.4.7飞灰处理站出入口应设置电子监控系统,物流出入口应设置地磅(房)。

4.4.8飞灰处理站应建有飞灰固化体养护区,设置棚仓挡雨遮阳。养护区面积应根据飞灰处理规模和飞灰固化体初期稳定要求确定,且按额定处理能力作业时,至少应满足连续3天的飞灰固化体养护需求。

4.5系统设计

4.5.1物料接收和贮存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飞灰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螺旋输送机设备;

2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飞灰运输应采用密闭式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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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3地磅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的尺寸和载重计量要求选配。计量能力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5倍设置,计量精度不大于10kg;

2)地磅进车端的道路坡度不宜过大,宜设置为平坡直线段,地磅前方10m处宜设置减速装置;

3)计量地磅宜采用动静态电子地磅,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功能,宜配备备用电源;

4飞灰贮存设备大小应根据处理站处理能力确定,并应满足设备大修(一般以7天为宜)的要求。

4.5.2计量投加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量投加系统应能满足飞灰处理站飞灰、固化剂、稳定剂和水的定量添加;

2固化剂仓、稳定剂罐体大小应按飞灰处理站处理能力与工艺确定,并应满足至少14天的用量储备要求;

3飞灰和固化剂仓应配备粉体定量给料机,精度应小于±1%;

4稳定剂罐应配备搅拌装置和进出料泵,泵送流量精度应小于±1%;

5飞灰处理站工艺用水可采用中水;

6飞灰和固化剂仓,稳定剂罐体应与搅拌系统密闭连接。

4.5.3混炼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炼系统应能满足飞灰处理站处理能力和飞灰混合物均混的要求;搅拌设备额定处理能力应不小于飞灰处理站额定处理能力的1.25倍。

2混炼系统应根据飞灰和固化剂、稳定剂特点,采用分步均混工艺;

3搅拌设备本体应采用耐磨、防腐材质,搅拌设备型式宜采用犁式搅拌装置或双轴搅拌装置,且应采用变频调速驱动装置。

4.5.4成型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成型系统应能满足飞灰处理站处理能力和飞灰固化体性能要求;

2成型系统应采用磨具浇注成型工艺或机械挤压成型工艺,形成飞灰固化体形状,且质量应满足本标准第5.8.4条的规定;

3飞灰固化体形状可根据最终处置工艺要求选择,当采用磨具浇注成型工艺时,单个固化体体积宜大于1000cm3,且宜小于1.6m3;

4成型系统成型率应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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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自动化控制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设备应应满足飞灰处理站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设备启停控制的要求;

2飞灰处理站的自动控制方式应采用PLC集中控制,可就地操作和在控制室实现飞灰处理站的设备启动、停止和正常运行工况下的监视和调整,以及异常运行工况下的事故处理和紧急停机;

3焚烧厂内的飞灰处理站控制系统设备的选择应与焚烧厂整体自动化水平一致或相当,可单独设置控制室,条件许可时应与中央控制室合并设置;

4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控制系统应设置操作员站、历史站、报警器和打印机,具有完整的监视和记录功能,控制室宜与电气设备宜合并设置;

5飞灰处理站的热工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飞灰储仓料位;

2)固化剂储仓料位;

3)稳定剂储罐液位;

4)压缩空气压力;

5)水泵出口压力;

6)飞灰投加量;

7)固化剂投加量;

8)稳定剂投加量;

9)搅拌机转速或驱动电机频率;

10)振动装置驱动电机频率(模具浇注成型工艺);

11)造球或造粒装置驱动电机频率(机械挤压成型工艺);

12)地磅衡称重量;

6飞灰处理站的开关量控制和联锁功能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实现成型装置、搅拌装置、液态物料输送泵、粉体物料计量输送装置、卸料阀的顺序控制;

2)在发生局部设备故障时,联锁停止相关设备;

3)实现状态报警、联动及保护;

7控制系统电源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一路采用厂用电或电网供电。

4.5.6分析鉴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应自设分析实验室,对飞灰和飞灰固化体进行分析和鉴别;

2分析实验室不应布置在震动大、多灰尘、高噪声、潮湿和强磁场干扰的区域;

3分析实验室分析能力应满足评价项目要求,至少应具备含水率和铅、砷、铬、镉和汞等重金属元素的检测能力,超出检测能力的项目,可采用社会化协作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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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析实验室配备的主要设备和仪器宜满足表4.5.6-1和表4.5.6-2要求;

5分析实验室应配备危险化学品存放柜,并规范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表4.5.6-1分析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配置表

4.5.7飞灰固化体养护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养护区应能满足飞灰处理站至少3天连续作业产生的飞灰固化体的养护;

2养护区应靠近成型系统,养护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cm高的混凝土隔挡;并应设置连接飞灰处理站出口的运输道路;

3养护区应设置飞灰固化体支撑架,飞灰固化体不宜直接与地面接触;

4养护区应配置满足飞灰处理站转运能力的转运设备和装载设备。

4.5.8应急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物料输运过程、贮存库房以及固化处理过程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控系统;

2处理站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内容应包括:

1)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设备系统发生故障;

3)物料发生泄漏;

4)火灾等自然灾害;

3飞灰处理站内应设置飞灰泄露应急喷雾降尘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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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公用工程

4.6.1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用电负荷应为AC380/220V,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2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应优先考虑与焚烧厂共用,焚烧厂外处理站用电应从附近电力网引接,并应设置备用电源;

3配电装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过电压保护和接地的技术要求,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国家现行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620)和《交流电气装置接地》(DL/T621)中有关规定;

4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有关规定,主要通道处应设置安全应急灯;

5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

4.6.2给水、排水和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

1)飞灰处理站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2)飞灰处理站内应设置废水收集、净化处理和再利用系统;

3)飞灰处理站给水宜采用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联合供水系统。

2排水

1)飞灰处理站场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

2)飞灰处理站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3)飞灰处理站下游应设置污水事故应急池,可与污水池共用;

4)飞灰处理站飞灰处理过程不应有废水外排。

3消防

1)飞灰处理站应按二级耐火等级设计;

2)飞灰处理站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3)飞灰处理站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中有关规定。

4.6.3压缩空气供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压缩空气系统应优先考虑共用焚烧厂压缩空气系统,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应根据需要配置压缩空气系统;

2空气压缩机规格应满足工艺系统对气量及压力的要求,并应考虑损耗及适当富裕能力;

3压缩空气供应系统噪音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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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采暖、通风与空调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有关规定;

2飞灰处理站办公生活区、操作控制室、分析实验室的采暖、空调、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有关规定;

3稳定剂贮存间和分析实验室应设置排风系统和换气系统。

4.6.5建筑与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可根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的差异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建筑应与垃圾焚烧发电厂或周围环境相协调;

2飞灰处理站建筑、防腐和采光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3飞灰处理站内存在飞灰接触的地面和养护区地坪应采用防渗结构。

4.6.6其它辅助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内应设置更衣、沐浴、厕所等生活卫生设施;

2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和《安全标志》(GB2894)中的有关规定。

4.7工程施工及验收

4.7.1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建筑与安装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2飞灰处理站建筑与安装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和相应专业现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安装,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

3飞灰处理站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应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4对飞灰处理站工程的变更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5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环境监理经验,且有固废处理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第三方单位,对飞灰处理站工程施工进行工程环境监理;

6飞灰处理站工程施工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4.7.2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飞灰处理站全部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2飞灰处理站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投入使用;

3垃圾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宜与焚烧厂一起进行工程验收;

4工程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设备技术文件、设备安装调试报告、飞灰处理站试运行记录、现场踏勘记录、现场管理文件、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及其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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