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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大冶市政府印发《大冶市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大冶市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源头控制、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科学治理,实施基础调查评估,明确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控新增污染;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规和组织保障,建立

2017-08-23 09:43:09         北极星电力网

日前,湖北大冶市政府印发《大冶市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大冶市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源头控制、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科学治理,实施基础调查评估,明确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控新增污染;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规和组织保障,建立

日前,湖北大冶市政府印发《大冶市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大冶市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源头控制、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科学治理,实施基础调查评估,明确重点区域、流域、行业和污染物,严控新增污染;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规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实力大冶、美丽大冶、幸福大冶”提供强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市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在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化工、印染(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危险废物处理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2017年6月底前,按照黄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要求,编制完成大冶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启动详查工作。查明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周边农用地污染面积及分布;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结果,进一步摸清农用地污染面积和具体分布,主要污染及污染程度;在罗家桥街办、金湖街办、还地桥镇、陈贵镇、大箕铺镇等地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综合分析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食药局)

2.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规划、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国控、省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例行监测工作。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进一步升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二)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科学划分农产品质量类别。根据国家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建立分类清单。(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食药局)

2.建立土壤优先保护制度。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根据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周边环境特征、污染源类型及分布情况建立严格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严格工矿企业环境准入,加大周边工矿污染治理力度,规范区域集中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强化农业生产过程环境监管,确保其质量不下降,面积不减少。在保安镇、茗山乡、金牛镇等地优先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保优先保护耕地质量。(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各有关乡镇)

3.提升安全利用水平。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区域,要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阻断或减缓污染物进入食物链,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轻度污染耕地,主要采取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施用土壤改良剂、推广低富集品种等农艺调控措施;对中度污染耕地,筛选替代作物品种,推广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措施。2017年底前,以还地桥镇、金山店镇、灵乡镇、金牛镇等地为重点区域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食药局)

4.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明确界限,设立标示,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制定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食药局)

(三)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建立新增用地土壤环境背景调查制度,经批准新建或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对建设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作为评估企业运行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影响的基础;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回收的,由市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和管理办法,实施动态管理。实施企业用地分级分类管理,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场地采用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在发生土地用途或使用权变更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市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

3.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实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经信部门制定本地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和搬迁规划时,应及时向环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环保部门指导和督促破产、关停、拟搬迁企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工作。国土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控制污染地块的土地流转。(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4.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修复治理,未经修复或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四)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

1.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来源控制。严格工矿企业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罗家桥东西港区、铜绿山矿区、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附近区域及还地桥镇大部分地区等国家、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产地等区域新建涉重金属排放项目。提高有色金属冶炼、采矿、选矿等行业环境准入门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加强工矿企业日常土壤环境监管。对影响保安湖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以及金牛镇、还地桥镇、茗山乡、陈贵镇、灵乡镇、刘仁八镇、保安镇、金湖街办等优质粮油生产区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产污强度和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实施淘汰和退出制度。开展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小矿山、小冶金、小化工等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涉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现役企业,应通过排查建立重点监管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各有关乡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局、市水务局、市食药局)

以金湖街办、陈贵镇、大箕铺镇为重点,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炼铜、土法炼金等非法冶炼活动,建立由公安、环保、工商、国土资源、电力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巡查制度,每2个月不定期对非法冶炼高发的农村居民点、乡村进行巡查,并接受群众举报,一旦发现非法冶炼活动,应采取关闭和拆除关键生产设备等取缔措施,追究非法冶炼者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局、市供电公司,各有关乡镇)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强对历史遗留尾矿库的再开发利用,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发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及时、全面整治新增尾矿库,恢复尾矿库和地质灾害隐患区的生态功能。重点治理大冶铜绿山铜铁矿矿区、铜山口至大广山铜铁矿矿区、金山店铁矿矿区、灵乡铁矿矿区、大冶秀山及株树煤矿矿区等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加强对矿山资源开发中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治理和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矿山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各有关乡镇)

3.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2017年颁布并实施《大冶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开展尾矿、冶炼废渣、粉煤灰和炉渣工业等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及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堆放场所的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到2017年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非正规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要责令有关企业完善防雨淋、防扬散、防泄漏、防流失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建设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等设施,并开展周边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责任。对于正规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所,要建立堆放场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定期巡查护堤、坝、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等设施,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以保障堆存场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

4.加强农业生产过程土壤环境监管。加强化肥施用量控制,禁止登记、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全面推广氮肥深施、测土配方施肥、分段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禁止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建立并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废弃农药包装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的激励机制,在优质稻基地和“双低”油菜生产基地建设废弃农药包装收储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到2017年底,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和农药使用量下降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推广加厚或可降解地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开展农用地残膜回收试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

全面落实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鼓励养殖专业化和散养户集中养殖集中治理,促使散养向养殖基地集中。加快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沼气工程和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重点抓好沼气发电工程和综合治理工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粪便集中处理场所要配套完善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到2017年底,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5%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

5.严格生活污染土壤环境监管。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市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生活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的多个村庄,实施同步、集中整治的治理方式,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治理实行连片整治。对地域空间相连的多个村庄通过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综合治理;围绕解决同类环境问题或保护相同环境敏感目标,对地域上不相连的多个村庄进行同步治理;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服务功能的辐射作用,解决周边村庄的环境问题。(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有关乡镇)

(五)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制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确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以还地桥镇和陈贵镇为重点,建设用地修复以陈贵镇、金湖街办、大箕铺镇等地“小冶炼”“小采矿”“小化工”遗留场地为主。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定期更新,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黄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项目库。(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土壤质量相关调查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确定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2017年底前,划定农用地和污染地块重点修复区域,开展2万亩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工作,完成“小冶炼”“小采矿”“小化工”遗留污染地块中20%的修复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2017年底前,制定大冶市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管理办法和效果评估考核办法,完善农用地土壤修复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机制,明确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的工作职责。把土壤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位,建立目标责任制,成立督办领导小组,按年度对农用地土壤修复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向市政府报告,按程序向市人大、市政协进行通报说明。(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国家治理政策,积极推进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大冶市作为黄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的重点实施区域,根据先行区建设方案设定的建设原则、思路、主要任务及重点项目,制定大冶市先行区建设实施规划,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完成在土壤污染源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先行区建设方案编制,力争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

(二)严格污染防治监管执法,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

1.严格污染防治监管执法。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调查取证、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境执法监察用车,提高环境执法效率。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农业、经信、安监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区域之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名单。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违法企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提高执法威慑力。(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三)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创新经济激励约束机制。

1.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政府通过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完成国家确定的先行区建设目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

2.研究建立多元融资机制。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市政府要统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通过政策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

3.推进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牵头单位:市检察院,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四、实施保障

(一)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及时总结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经验,根据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全面实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各部门有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职责与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逐级分解任务,督促企业履行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格局。对管理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各有关乡镇)

2.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环保、发改、财政、建设、农业、国土资源、卫计、林业等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完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部门协同、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环保部门要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综合管理。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的财税、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国土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环境治理,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和农用地转用管理。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的规划许可证等监管,防止未经土壤环境调查的污染地块流转。农业部门要加强对科学施用肥料、农药等农用投入品的指导和引导。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等集中治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经信部门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严格行业准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基础研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支持。(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3.落实企业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落实企业保护土壤环境的主体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企业用地土壤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和周边土壤环境造成影响,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制,与黄石市政府签订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我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我市土壤防治实施细则,完成各相关部门任务分解工作。市政府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部门上年度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环保局)

(二)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推动治理修复产业发展。

1.强化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及时跟踪国家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名录,整合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科技资源,建立长期互信合作机制,聘请相关专家组建技术指导组,加强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治理与修复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试点,总结受污染耕地和受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试点示范项目成果,逐步总结符合大冶实际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污泥综合利用、垃圾渗滤液处理、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等实用技术和装备的成功经验。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激励机制,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2.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设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准入门槛,对技术能力较强、市场信誉较好的,择优向社会推荐。建立大冶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黑名单制度。扶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咨询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三)加大土壤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公众参与监督。

1.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新闻和社会媒体,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环境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社会调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土壤环境保护,支持并规范民间环保组织发展,建立公众参与平台,保障公众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与科研院所开展深度合作,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各级干部土壤环境保护专题培训,定期互派人员交流学习,夯实基层环保人才队伍。(牵头单位:市文新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

2.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依照土壤环境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要规范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建立土壤环境信息报送和统一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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