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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中山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VOCs综合整治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程序》。全文如下: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VOCs综合整治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程序》的通知各科(室)、监察分局,各镇区环保分局:《关于企业VOCs综合整治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程序》已经我局2017年第六次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认真贯彻落实

2017-08-23 13:38:08         北极星电力网

日前,广东中山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VOCs综合整治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程序》。全文如下: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VOCs综合整治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程序》的通知各科(室)、监察分局,各镇区环保分局:《关于企业VOCs综合整治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程序》已经我局2017年第六次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认真贯彻落实

日前,广东中山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VOCs综合整治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程序》。全文如下: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VOCs综合整治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程序》的通知

各科(室)、监察分局,各镇区环保分局:

《关于企业VOCs综合整治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程序》已经我局2017年第六次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7日

(联系人:陈子林电话:88229158)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VOCs综合整治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程序

为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先行先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关于对企业改变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复函》(粤环函〔2012〕746号)和《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企业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非重大变化的处置办法》,以服务企业,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为目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处置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程序针对的是已完成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专家核实的VOCs综合整治发生非重大变化的企业,对于变化情形重大的、变化情形缺乏判断依据的,不适用本处置程序。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如下6种情形:

(一)VOCs废气源头削减,即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由溶剂型替换为非溶剂型的低VOCs原辅材料(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原辅材料MSDS报告作为证明)。

(二)VOCs废气处理设施技改升级,即由单纯吸附/吸收的VOCs废气治理设施改进为高效先进的VOCs废气治理设施等情形(需符合中山市VOCs治理技术指南的相关技术指标)。

(三)增设高效先进的VOCs废气治理设施(需符合中山市VOCs治理技术指南的相关技术指标)。

(四)VOCs废气由无组织排放改进为有组织排放。

(五)VOCs废气收集装置进行升级改造,增加VOCs废气收集效率。

(六)淘汰涉VOCs产排工艺/工序,不再产生、排放VOCs。

二、处置程序

(一)企业如实填写《企业VOCs综合整治非重大变化自述表》,交所在镇区环保分局初审,并须提交《“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和《“一企一策”综合整治专家核实意见》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

(二)镇区环保分局现场核查后,填写《企业VOCs综合整治非重大变化核查表》,并在审核意见文书上明确变化后须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方式、排气筒的设置要求等参数。

(三)镇区环保分局局务会议通过后向申请企业出具《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某公司VOCs综合整治非重大变化处置意见的函》,并抄送至市环保局审批办、环境监察分局进行备案。

(四)如镇区环保分局局务会议讨论认为该项目属于重大变化的,则由镇区环保分局对该项目下达限期整改要求或立案查处。

三、其它说明

企业VOCs综合整治非重大变化备案将作为环保部门日常执法,以及环评审批、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企业VOCs综合整治非重大变化自述表

企业VOCs综合整治非重大变化核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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