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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电网电力网获悉,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方案指出,严格控制煤电规模,扩大天然气应用范围

2017-08-24 12:19:13         北极星电力网

橙电网电力网获悉,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方案指出,严格控制煤电规模,扩大天然气应用范围

橙电网电力网获悉,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方案指出,严格控制煤电规模,扩大天然气应用范围。大幅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大力推动煤炭清洁生产利用。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和天然气替代,继续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鼓励企业对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对成都、内江、广安等市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接近燃气轮机机组排放限值。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综合利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详情如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川府发〔2017〕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6日

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优化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面创新驱动发展为动力,以重点工程实施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减排推进机制,有效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确保完成“十三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为加快建设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四川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29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GDP)能耗较2015年累计下降16%,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双控”目标任务。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21.64亿立方米以内;单位GDP用水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降低2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8以上。全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12.8%、13.9%、16%、16%;全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5%。

二、调整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三)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大力推进生产设备数字化自动化、制造过程智能化、制造体系网络化。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实施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促进全产业链以及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打造一批具有较强资金、技术实力的绿色制造服务机构,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一定市场占有率的绿色产品。强化工业基础领域创新和配套能力,提升制造业自主配套水平。全面推行生态化、清洁化、低碳化、循环化、集约化生产方式,加快冶金、建材、化工、造纸、食品、机械等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科技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以高端成长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加快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先进电力装备、智能制造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油气钻采及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医药和高性能医疗设备等先进制造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抓好一批战略性、支撑性、带动性强的节能环保装备重大项目实施,巩固提升成都、自贡两大核心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基地优势地位,培育发展成都金堂、自贡板仓、宜宾临港、绵阳游仙、广安武胜、四川长江工业园和成都锦江等节能环保特色产业园区。突破关键能源技术装备,培育燃气轮机、智能电网、燃料电池、大规模储能、页岩气勘探开发等能源装备产业,积极推动德阳、自贡和泸州清洁能源技术装备基地建设。加快推动成都、泸州绿色建材产业园区建设。推动企业、园区燃气冷热电联产、风光水多能互补、生物质能和地热热电联产等各类分布式能源发展,形成多能互补的开发格局。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运营管理、计量检测、产品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

(五)严控高耗能、禁止高污染行业增长。进一步完善项目能评、环评制度,逐步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项目重复建设。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以及能效水平、环保标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等相关约束性条件,强化项目能评、环评验收监督。组织实施高耗能行业能效提升工程,鼓励先进节能技术的集成优化运用,深入推进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地区,其新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采取区域限批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科技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六)深入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工作要求,制定落实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办法,持续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力度,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落后产能企业的能源使用、资源利用、环境损害成本,严格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把淘汰落后产能与区域转型发展相结合,加快落后产能行业整体退出,高起点发展替代接续产业。(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等)

(七)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积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坚持能源清洁低碳发展方向,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增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科学有序推进水电和新能源开发,因地制宜、合理发展分布式能源。严格控制煤电规模,扩大天然气应用范围。大幅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大力推动煤炭清洁生产利用。积极推进电能替代和天然气替代,继续推进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鼓励企业对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创新清洁能源建设管理机制,加强流域水电综合管理,积极推进电力、油气等体制改革,扩大直购电、直供气等试点范围,有效消纳富余水电和留存电量,促进就地就近转化利用。到2020年,能源生产消费更加清洁低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从2015年的31.7%提高到37.8%,天然气消费比重由11.4%提高到16.2%,煤炭消费比重由37.9%降低到23.9%。(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电力等)

三、提升重点领域能效水平

(八)深入推进工业领域节能。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加强高能耗行业能耗管控,在重点耗能行业全面推行能效对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园区能源梯级利用。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耗效率。开展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工业园区的应用,将可再生能源占比指标纳入工业园区考核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行动。深入推进工业领域节水,强化工业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幅度指标考核。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火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等5个高耗水行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建成率达到70%。(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科技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九)全力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提高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分区域分阶段逐步执行65%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加强新建绿色建筑全过程监督管理,适时扩大绿色建筑强制性执行范围。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推进城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建设。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20年,分别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00万、50万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400万平方米。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建设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市(州)级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监测平台。推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推动绿色建材发展,推广绿色建材评价与标识。到2020年,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新建绿色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60%,既有建筑改造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80%。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建立建筑精装修制度,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着力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推广应用以现代信息网络为基础的绿色智能交通系统。加快构建外联内接的铁路网络,推动进出川和川内高速铁路加快建设,提高铁路运输比重。加大港口建设和航道整治,注重水运发展。继续加快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系统(ETC)建设。加快综合运输枢纽建设,促进货运无缝衔接和客运零换乘,发挥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多式联运比重。提升运输装备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大、效率低的老旧船舶和落后车辆。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推广应用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船,加快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大幅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平台。到2020年,市区人口300万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环境保护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能源管理。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逐步建立分级分类的节能目标评价体系,鼓励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100家国家级、150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推进能效领跑者创建。以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为重点,创建节水载体。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省直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2020年,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水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2%、10%和15%,全部省直、市(州)直机关和50%以上的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能源局等)

(十二)全面推进商贸流通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商贸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推动照明、制冷和制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创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引导餐饮企业鼓励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动商贸物流标准化和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商务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质监局等)

(十三)切实加强农业农村节能。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先进技术,提升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到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结合新农村建设,推广应用保温、省地、隔热新型建筑材料,引导建设节能及绿色农房。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淘汰更新,推广应用节能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推广太阳能热水器、省柴节煤灶等节能家用设备。因地制宜、多能互补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推动农村沼气建设转型,推进农村沼气能源建设。实施农网改造,降低农业用电成本。开展高效节水灌溉行动,加快重大农业节水工程建设,到2020年,完成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工程,形成蓄、保、集、节、用一体化的节水农业新格局。(牵头单位:农业厅、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

(十四)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省、市(州)分别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合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核定重点用能单位年度用能总量和单位产品用能量,实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计划,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快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健全能源消费台账,有重点地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挖掘节能潜力,构建能效提升长效机制。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设备监督管理。有效实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加大对重点用能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覆盖面,查处使用不符合节能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违法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告监督结果。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计量管理能力和水平。实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完成全省10蒸吨/时以上在用燃煤工业锅炉能效普查。继续推广高效锅炉,实施锅炉节能改造。落实燃煤锅炉提标升级工作要求,对涉及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环境保护部门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质监部门不接受锅炉安装告知、不安排监督检验、不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整治淘汰的锅炉,注销使用登记证。(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

(十六)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对成都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总磷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长江干流、岷江、沱江重点流域干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达标行动,完成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等行业的清洁化、循环化技术改造。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十七)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继续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逐步扩大总量减排行业范围。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大力推进石化、化工、印刷、工业涂装、电子信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全面推进现有企业达标排放。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聚集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各项措施,推动存在规划环评实施满5年或园区主导产业、规模、布局发生总大调整等情况的工业聚集区开展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工作。加强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企业排放红黄牌制度。(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

(十八)促进移动源污染物减排。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全面推进移动源排放控制。提高新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动车、船舶及高排放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民航特种车辆与设备。全面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加强油品质量升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供应符合标准的汽油、柴油。加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和油品质量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等)

(十九)强化生活源污染综合整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进行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完善配套管网,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污水排放标准,“9+3”重点湖库、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区和环境质量超标地区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岷江、沱江流域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尽快按照该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包括总磷),加强运行监管,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大雨污合流、清污混流管网改造力度,优先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源排放控制,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形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注重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杜绝二次污染。加强生活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建设,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的管理和督导。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普遍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广垃圾分类和就近资源化利用,全面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设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90%以上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加大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力度,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推广使用洁净煤、先进民用炉具,加强民用散煤管理。加快治理公共机构食堂、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污染,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要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严格执行有机溶剂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推进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农业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等)

(二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加强秸秆禁烧工作,逐级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健全区域秸秆禁烧联动机制,加大秸秆露天焚烧问责力度。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落实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环保主体责任,督促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建设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加快推进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培育畜禽粪污处理利用全产业链。深入推进农田残膜回收处理资源化利用,加大可降解地膜试验示范推广力度。深入推进化肥减量增效,集成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等技术模式,鼓励使用有机肥和高效缓释肥。深入推进农药减量控害,大力推广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高效施药器械。力争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农膜、秸秆、畜禽粪便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二十一)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实施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认真执行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降低重金属排放总量,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9.5%。逐步退出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体温计和血压计等添汞产品,开展汞及其化合物减排工作,推进无汞和低汞催化剂使用,2020年前聚氯乙烯行业全部淘汰高汞触媒。(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等)

五、促进资源综合循环利用

(二十二)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行动。统筹产业园区空间及产业布局,构建共生耦合产业链,推进企业间废弃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废水循环利用,提升公共设施平台共享能力,形成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循环产业体系,启动和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园区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环境优美清洁、生态良性循环的循环经济示范园区。2020年,全省75%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开展循环化改造,化工、轻工等涉水类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单位: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商务厅等)

(二十三)加强城市废弃物规范有序处理。推动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废弃物、城市污泥和废旧纺织品等城市典型废弃物集中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城市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到2020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设市城市达95%以上,县城(建成区)达80%以上。加快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其他设市城市达到75%,县城力争达到60%。(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四)全面推行清洁生产。重点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全面推进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流通等领域清洁生产,从源头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到2020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商贸企业全面达到清洁化生产标准。组织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和实施效果评估。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从源头削减污染产生为目标,革新传统生产工艺,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实施升级改造,推广绿色基础制造工艺,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2017年底前按要求完成造纸、钢铁、氮肥、印染、制药、制革行业的清洁化技术改造。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替代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推进有毒有害物质替代。继续实施高风险污染物削减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计划,强化汞、铅、高毒农药等减量替代,逐步扩大实施范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等)

(二十五)提升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促进资源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化、园区化、区域协同化布局。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支持共伴生矿资源、粉煤灰、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建材工业与煤炭、电力、冶金、化工行业的核心链接,鼓励发展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积极培育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的产业。以攀西国家资源创新开发区、硫磷化工集中区为重点,加快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积极发展再制造产业,推进机动车零部件、机电设备、机床、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汽轮机等再制造。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管理,深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健全基层回收网络,加强集散市场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参加单位:科技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二十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加快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快推动中水回用,加快淘汰落后高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发展城镇集中供水,改造城镇公共水厂供水管网,加强节水器具和节水产品推广普及工作,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积极开展节水型居民小区和公共建筑节水达标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市(州)、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编制和批复,制定落实各项措施,强化节水理念和节水氛围,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各行业、各领域节水目标的全面落实。加强节水型社会重点县、节水型城市建设考核,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整体推进。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成都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达到20%以上,地级城市节水型居民小区建成率达到10%以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

(二十七)加快互联网与资源循环利用融合发展。发展“互联网+”回收利用新模式,建立线上线下融合的回收网络,逐步建设废弃物在线回收、交易等平台。支持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开展信息采集、数据分析、流向监测,鼓励再生资源利用企业与互联网回收企业建立战略联盟、电商业务向资源回收领域拓展以及智能回收机向互联网回收延伸。支持利用电子标签、二维码等物联网技术,跟踪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参与工业园区废弃物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现有骨干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向线上线下结合转型升级,逐步形成行业性、区域性的产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科技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

六、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二十八)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综合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绿色照明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二十九)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对成都、内江、广安等市现役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接近燃气轮机机组排放限值。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强化秸秆禁烧。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推进燃煤锅炉煤改气(电),到2017年底,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淘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完成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设施改造。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使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对现有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设施实施淘汰或清洁能源置换。实施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建立VOCs污染源排放清单,对重点排放企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强化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加强油气回收整治工作。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省国资委等)

(三十)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加强城市、县城和岷江、沱江流域建制镇生活污染减排设施建设。推进小流域治理的全流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治理工程,2020年前在全省范围内消灭劣V类水体。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和产业园区(开发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把控源截污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作为城市污水治理的重要措施。加快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75%以上的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在岷江、沱江、嘉陵江等重点流域,利用现有沟、塘、渠等设施,以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等方式,建设生态沟渠、法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工程,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建制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任务。(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

(三十一)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制定重金属矿采选业、重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等6大行业综合整治方案并实施整治。规范企业堆场、渣场等,安全处置含重污泥,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重点实施康西铜业、西昌锌业、岷江电解锰厂等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布拖县乌依铅锌矿治理、喜德县301铅锌渣库治理等工程。(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三十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行动,推进“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加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实施全域秸秆综合利用试点示范,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和固体废弃物协同处理、再生产品和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等)

七、强化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三)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组织实施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推进高效清洁节能锅炉、低温余热余能利用装备、电机及系统装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及资源化、生态、土壤保护与物理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及信息化等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和推广示范,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废旧金属回收熔炼等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开展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和政策、资源环境承载力核算、统计及监控预警技术研究,积极支持有关企业、单位主持或参与国家、省级重点研发计划和科研项目。(牵头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三十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鼓励先进节能技术的集成优化运用,深入推进流程工业系统节能改造,重点推广原料优化、能源梯级利用、可循环、流程再造、整体匹配等系统优化工艺技术,普及中低品位余热余压发电、制冷、供热及循环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推进跨行业、跨区域节能减排集成技术的产业化示范和应用,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重点突破与集成一批针对城市水资源高效利用、污水超净排放、海绵城市建设、黑臭水体治理、河道水环境质量提升、区域水生态修复、饮用水安全保障等的重大关键技术,强化城市水环境承载力评估的技术集成。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气环境问题的地区差异性,综合考虑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臭氧等多种类型污染物,开展重点区域大气复合污染联防联控技术集成与示范,促进重点地区空气质量得到较大改善。(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三十五)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建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积极支持科技服务业和节能环保新业态发展,协调推进一批第三方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等节能环保装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设施和平台开放共享。加快引进国内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省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牵头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

八、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三十六)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深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充分反映价值和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完善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制定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研究扩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行业排污费征收范围。落实污水处理费政策,完善排污权交易价格体系。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

(三十七)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各级政府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环保设施运营和公益宣传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落实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加强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表彰或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额政策。企业从事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符合条件的项目所得,给予税收减免。(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十九)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金融,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推广PPP模式,引导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质押的绿色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引入节能环保评价要素,开展能效信贷业务,严格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节能减排项目多元化融资支持力度,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使用绿色信贷的融资担保公司,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深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到2020年,环境信用评价企业达到1000家。开展环评中介机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等环境服务机构的环境信用评价试点。继续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将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化工等高排放、高风险企业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到2020年全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达到1000家。推进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纳入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到2018年全省全面推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牵头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司法厅、省金融工作局、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

九、建立完善市场化机制

(四十)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依托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加快建设西部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成都)中心,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完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制定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依托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建设用能权交易平台和注册登记系统。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研究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金融工作局、省能源局等)

(四十一)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税收和金融等扶持政策,鼓励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推动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改造,建设一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我省现有交易场所,培育以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交易为特色的资产交易平台,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金融工作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成都分行等)

(四十二)加大绿色标识认证实施力度。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开展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开展绿色商场、绿色旅游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认证评价。加强绿色产品认证,强化国家绿色产品标准实施。建立绿色产品认证专家队伍和执法队伍。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试点,制定低碳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和认证实施规则。扶持和培育优质绿色产品品牌创建,积极支持、扶持优质绿色产品申报四川质量奖和四川名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财政厅、水利厅、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等)

(四十三)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为重点,推行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机制。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补助和奖励力度,落实第三方治理项目税收支持政策,探索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引导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统一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职业责任保险,降低企业运营风险。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在排污企业依照治理合同付清排污费后,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实施交易。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第三方治理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开展全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川保监局等)

(四十四)强化电力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进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优先调度风电、太阳能、生物质发电等发电上网。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建设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规范有序用电,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扩大峰谷电价、分时电价、可中断电价实施范围。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财政厅、省能源局、国网四川电力等)

十、强化目标责任落实

(四十五)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国家下达我省的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市(州)、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市(州)要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十六)加强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设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实现实时在线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污染源在线监测汇总统计体系,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市(州)、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时发布节能减排形势晴雨表,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加强能源和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七)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州)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市(州),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建立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对有关部门落实节能政策情况和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八)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快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适时启动修订《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制定四川省《水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推进节能监察立法。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研究制定用能权交易管理办法。围绕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制订一批节能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节能标准体系。逐步建立以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地方标准体系,加快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推进重点区域流域、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九)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布违法单位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确保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有效落实。强化执法问责,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五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建立节能服务和监管平台,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发挥好省节能低碳和应对气候变化中心等专业支撑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制定并实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出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深入推进城市能源计量建设示范,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用能量和节能量审核方法、标准、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核查机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核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推动大数据在节能减排领域的应用。创新节能管理和服务模式,开展能效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试点,促进用能单位经验分享。制定实施节能减排培训计划,依托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

(五十一)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方式,鼓励绿色产品消费,扩大绿色消费市场。开展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机关、绿色学校等创建活动,营造全民参与绿色消费的社会氛围。全面推进公共机构带头绿色消费,推行绿色办公,完善绿色采购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和支持企业利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平台,加大对绿色产品研发、设计和制造的投入,大力推动企业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深入开展全社会反对浪费行动,反对过度包装、过度消费等行为,有效遏制奢侈浪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五十二)倡导全民参与。深入开展节能全民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行动。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举办公众环保开放日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志愿者开展工作,拓展科普知识和环境文化的传播渠道。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广告,鼓励建设节能减排博物馆、展示馆,积极创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示范基地,形成全社会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参加单位:科技厅、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五十三)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四川环保”等官方政务微信、微博的媒体平台作用,主动进行节能减排政策解读,接收群众举报投诉,实现政民互通。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报道节能减排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和能源浪费行为。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适度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附件1

“十三五”各市(州)能源、水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

附件2

“十三五”主要行业和部门节能指标

注:[ ]内为变化率。

附件3

“十三五”各市(州)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4

“十三五”各市(州)氨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5

“十三五”各市(州)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6

“十三五”各市(州)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附件7

十三五”各市(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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