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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衢州市政府印发《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关于印发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发〔2017〕25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08-29 11:26:09         北极星电力网

日前,浙江衢州市政府印发《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关于印发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衢政发〔2017〕25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前,浙江衢州市政府印发《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17〕2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之路,围绕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加快建设我市浙江生态屏障、现代田园城市、美丽幸福家园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面掌握我市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二、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配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组织开展农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具体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和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状况调查,到2020年9月底,掌握全市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统称8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四)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依据国家和省里部署要求,在农用地方面,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在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况,2020年6月底前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五)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编制土壤污染防治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做好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土壤污染调查成果的信息共享,推动市级部门经常性的数据信息交换,充分发挥平台大数据在农业生产、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国土资源空间布局中的作用。

三、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监管执法

(六)严格贯彻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执行力度。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发布的有关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配合省级部门开展省土壤环境管理法规制定。

(七)加大执法力度。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现场巡查力度和监测频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全面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实现“三清三到位”的总体目标(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重点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对严重污染土壤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鼓励依法对土壤污染相关责任者提起公益诉讼。

(八)提高监管水平。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2017年10月底前组织建立市、县两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对列入名单的工业园区和企业,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加强重点监控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配合省级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体系,根据土壤环境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四、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九)划定土壤质量类别。根据全市农用地环境质量调查情况,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启动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工作。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到2020年6月底,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结果按程序上报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十)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将优先保护类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需重点监管的行业企业。2017年底前,龙游县、江山市、开化县三个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明确各年度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

(十一)加强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与用途管控。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制方案。组织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市、区)综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措施,充分利用不同作物的耐受性和抗逆性,因地制宜选育并推广种植一批对污染物耐受且低富集或不富集品种,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督促严格管控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市、区)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落实种植食用农产品的禁止性要求,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完善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对8个重点行业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十三)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全市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纳入全省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十四)加强开发利用监管。进一步加强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要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要求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过程中,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

六、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落实《衢州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落实保护自然生态红线区和生态功能保障区内未利用地的土壤环境保护措施。

(十六)严格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未利用地的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未利用地的开发准入从严,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要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合理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

(十七)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住宅、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调查、分析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七、深化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狠抓工矿企业污染防治。

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优化。推进重金属排放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高效低耗、安全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先进生产工艺。到2020年底,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不得增加。

严格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措施。实施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衢州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50吨/日危险废物焚烧和浙江衢州巨泰建材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3.5万吨/年项目。到2020年底,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工业污泥年处置能力均满足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到2018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处置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

强化企业关停过程中污染防治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整体工作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关停搬迁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其它企业关停搬迁的,应当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各类污染物处置措施,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拆除行为,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污染。

提高大宗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作为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城市,要严格实施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针对粉煤灰、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污染风险,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根据国家和省里要求,适时启动污水和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优化矿山布局与结构,深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十九)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深化化肥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作。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推进农业“两区”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提高肥料利用率、降低施用量。加快商品有机肥的推广应用,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全市农业标准化实施率达70%,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高于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力发展现代生态畜牧业,推行农牧结合生态养殖模式。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畜禽粪便收集处理中心及配套户用沼气工程,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深化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加大我市“开启模式”、“集美模式”、“石明模式”等典型模式的推广力度,加强农牧对接,推进美丽生态牧场创建,提升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水平。配合省级部门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物质残留。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85%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到2020年,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标准化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体系。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衢州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实施方案(2016—2018年)》,建立以县(市、区)为规划单元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归集和运输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实现农药废弃包装物统一回收,所有县(市、区)初步建成废弃农膜回收体系。

(二十)降低生活污染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再生资源社会回收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底,市区全面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50%以上的县(市、区)城区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乡镇、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须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二十二)制订治理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部门现有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组织有关县(市、区)编制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规划和受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于2017年9月底前分别上报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和省国土厅。

(二十三)实施治理修复工程。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市、区),要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任务。落实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管理要求,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等。

九、加强科技支撑,推动产业发展

(二十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应用。选择一批适合我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开展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十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工作,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

十、发挥政府主导,推进公众参与

(二十六)完善资金筹措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资金保障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激励政策措施。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和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七)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年度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APP等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十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二十八)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7年8月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制订《衢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各地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各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十九)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三十)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县(市、区)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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