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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电网电力网小编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近期,南方能源监管局赴广西电网公司和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推进广西无证发电小水电企业的整治协调工作。南方能源监管局向上述两家企业送达了监管决定书,明确要求对2017年8月1日仍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小水电企业进行解网处罚,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并网发电

2017-08-29 13:02:08         北极星电力网

橙电网电力网小编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近期,南方能源监管局赴广西电网公司和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推进广西无证发电小水电企业的整治协调工作。南方能源监管局向上述两家企业送达了监管决定书,明确要求对2017年8月1日仍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小水电企业进行解网处罚,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并网发电

橙电网电力网小编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近期,南方能源监管局赴广西电网公司和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推进广西无证发电小水电企业的整治协调工作。

南方能源监管局向上述两家企业送达了监管决定书,明确要求对2017年8月1日仍未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小水电企业进行解网处罚,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方可重新并网发电。南方能源监管局强调,电网企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监管决定,全力配合能源监管机构对无证发电小水电开展整治。同时,由于此次解网的企业数量大,不得上网发电直接影响到水电站企业业主的利益,电网企业务必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助安抚解网水电站企业业主情绪。

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指导水电企业完善取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协调解决企业在取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无证发电企业早日持证做好服务工作,为党的十九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环境。

附件1:《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豁免6000千瓦以下小水电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集团、华润集团,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优化服务的有关要求,严格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充分发挥许可证在规范电力企业运营行为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制度,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除国家能源局明确豁免的情况外,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方可并网发电。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对各自辖区内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开展排查工作,未取得许可并网发电的要严肃处理。

(一)对未取得许可发电机组的所属企业要立即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办理许可手续;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机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按照《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有关条款,依法予以处理。

(二)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相关监管工作开展的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理。

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对未取得许可的机组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二、加强超期服役机组许可监管,明确发电机组延续运行的有关要求

发电机组运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退役,不得继续并网发电。到期未申请退役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进行公示并依法注销许可。

发电机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未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关停或停用计划的,如需申请延续运行,应当于机组设计寿命到期前3个月向所在地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延续运行。煤电机组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亚临界煤电机组改造、延寿与退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15〕332号)文件有关要求,在申请延续运行时须提供经延寿改造、安全评估的有关证明材料,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按照证明材料中明确的时限准予其延续运行。其他类型发电机组申请延续运行的,也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延寿改造、安全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要求

新建发电机组在完成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三个月内,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逾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不得发电上网,拒不执行的,由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理。

四、调整小水电站豁免范围

小水电站的发电业务许可豁免范围从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调整到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经营单站6MW(不含)以下小水电站发电业务时,不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豁免许可的发电项目办理并网手续及后续监督管理有关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z2014{151号)及其配套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下发前有关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12月8日

《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豁免6000千瓦以下小水电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有关电力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方便群众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经请示国家能源局同意,我局决定扩大辖区内小水电发电业务许可证豁免范围,在原豁免单站装机在1000千瓦以下小水电站发电业务许可的基础上,扩大至豁免6000千瓦(不含)以下,且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小水电站发电业务许可。现就实施豁免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小水电豁免发电业务许可范围

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内单站装机1000千瓦(不含)以下小水电站,以及1000千瓦至6000千瓦(不含)且通过35千伏或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小水电站,均纳入豁免发电业务许可证范围,开展发电业务无需出具许可证明文件。

二、豁免许可证业务

(一)属豁免范围的小水电站无须向我局申请发电业务许可,包括许可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二)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的小水电站。许可证上部分水电站属于豁免范围的,经营主体应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许可证上全部水电站属于豁免范围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许可证,原许可证交回我局。

(三)单站装机1000千瓦至6000千瓦(不含),通过高于35千伏输电线路送出,不属于豁免范围的小水电站,在向我局申请办理业务许可证时,需提交《并网调度协议》,并注明接入电压等级。

三、后续监管

(一)建立豁免项目信息报送机制。豁免范围小水电站并网后10日内,调度关系所属供电企业应按照国能资质〔2014〕151号文及《关于执行发电业务许可证豁免政策及换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方监能资质〔2014〕208号)要求,通过我局门户网站(nfj.nea.gov.cn)登录南方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填报豁免小水电站信息(参见我局门户网站“办事指南”中“发电业务许可豁免信息报送填报指南”)。未如实按期填报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予以通报。

(二)建立不定期抽查机制。我局将通过不定期抽查,依法对列入豁免范围小水电站运营主体行为及豁免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维护各方权益。

(三)建立豁免项目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将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豁免项目信息,并收集社会公众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供电企业与豁免许可证小水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时,不应要求出具发电业务许可证;同时,供电企业应认真核实小水电站装机容量及并网电压等级,不得擅自扩大豁免范围。

(二)供电企业应做好豁免小水电站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完整、准确报送有关信息,其中,对于2015年4月前已并网运营的存量豁免小水电站信息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填报。属豁免范围的小水电站应配合有关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做好豁免信息报送工作。

(三)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小水电站并网调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做好“三公”调度,落实小水电站发电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四)小水电站运营主体应依法依规经营,遵守电力监管以及调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消除涉网设备和站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并网运行安全。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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