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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连云港市环保局印发《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连政发〔2017〕3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08-31 14:00:10         北极星电力网

日前,江苏连云港市环保局印发《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连政发〔2017〕3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前,江苏连云港市环保局印发《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连政发〔2017〕3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

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环境保护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根据江苏省“十二五”监测结果,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但存在监测网络不完善、污染状况底数不清、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未治理等问题,沿海开发和重化工业发展又将带来新的压力。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苏政发〔2016〕169号)要求,结合《连云港市“十三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江苏时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发挥我市生态资源禀赋,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港城提供坚实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共享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根据国家和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统一要求,在现有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土壤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卫计委、经信委等参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东中西示范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针对连云港市石油加工、化工、医药、农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开发再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参考近年关停的重污染企业清单,将其作为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重点,全面掌握遗留地块的分布、使用现状、周边环境状况等信息,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经信委等参与)

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及其空间分布状况。以耕地为重点,对历史污染灌溉区和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降低农产品污染风险。(市农委、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卫计委等参与)

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划定结果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市国土局、林业局等参与)

(二)加快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原则,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基础点位、风险点位和背景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国控监测点位优化设置。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粮油主产区、主要蔬菜种植基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工矿企业及工业园区、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周边、大型交通干线两侧、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2020年底前,建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性质变化,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设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在全市土壤环境例行监测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我市土壤环境例行监测,每5年完成一次例行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的镉、汞、砷、铅和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根据我市沿海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集中的区域特点,补充设置相应监测点位,增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突出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预警监测,协同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结合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提升全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完善包含布点、采样、制样、分析、质控、评价以及样品库管理在内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按要求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土壤环境监测业务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利用在建的连云港市环保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土壤环境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子平台,拓宽数据获取渠道,重视数据动态更新,加强部门资源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国土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建设局、规划局、卫计委、林业局等参与)

二、保护未污染用地,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四)强化“三线一单”环境管控

全面落实《连云港市战略环评报告》成果,按照“空间红线优布局、总量红线调结构、环境准入促升级”的总体思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红线、人居安全红线”划定22类管控类别和284个基本控制单元,严守环境准入和负面清单。积极落实主体功能区划制度,全面实施《连云港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打造“一主一副,三辅五核心”城镇空间格局,塑造“四大片区”为主的农业格局,保护“四横三纵”生态网络格局。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地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入园进区,对入园企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集中治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商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化工、医药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污染有较大风险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各地要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中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建设局、城管局、国土局、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红线管控,重点保护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红线区域,切实保护好连云港的资源禀赋。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且有污染风险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林业局等参与)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重视对沿海滩涂的保护,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因地制宜采取农艺、工程措施,降低盐碱危害,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有序、审慎开发利用滩涂、湿地,加强对东海西双湖省级湿地公园,临洪河口省级湿地公园内土壤环境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国土局、农委、林业局、农开局、沿海办等参与)

加强对石英、金红石、蛇纹石、磷矿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严格项目准入,严防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高污染企业进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自2017年起,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三、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七)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化肥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5%以上。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选择东海县和赣榆区,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使用合格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再利用企业,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探索建立试点区域的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废弃农膜补贴机制。(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开展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全程质量可追溯监管,提高养殖场安全用药意识和水平。指导督促各县区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在东海县积极推进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发展试点。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立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指标考核体系。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对畜禽养殖进行分区管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域禁止养殖畜禽。(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水功能区管理。开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改善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重点加强对农产品主产区、永久“菜篮子”基地等的灌溉水水质监测。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八)严控工业企业污染

加强工业企业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每年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布。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变化时,园区或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九)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各类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经信委负责)

(十)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环境污染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环境进行监测。加强对锦屏磷矿等地尾矿砂回采再利用整治,对尾矿砂回采再利用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环保局、安监局牵头,市国土局、经信委等参与)

(十一)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排查整治尾矿、酸洗石英砂、含放射性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快固废循环利用建设,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循环利用企业直接融资和信贷支持。各地要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汽车拆解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电子电器、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措施,重点推进灌南金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灌云光大环保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等项目建设,到2020年,新增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能力10万吨/年,全市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率达省控要求。加强医疗废弃物污染防治,确保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率100%。2017年起,在市开发区、徐圩新区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国税局、城管局等参与)

(十二)加强涉重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现有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推行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制革、机械制造、危废处理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涉重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金属排放量控制满足省考核要求。推动灌南县、徐圩新区分别开展制革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重点从安全防护距离、清洁生产水平、无组织排放控制、自动在线监测、危废安全处置、污染物排放及周边环境监测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等参与)

(十三)减少生活污染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面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对积存垃圾进行全面清理并规范化封场,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采取管控措施。加快东海县、灌云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加强对垃圾卫生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场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和整治效果。在沿海化工园区推进固废循环利用产业园建设,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统筹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前所有县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省控要求。鼓励垃圾焚烧厂、燃煤电厂、有机肥厂等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重点鼓励符合泥质标准的污泥与秸秆或园林绿化垃圾堆制有机肥,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推进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的研发推广。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四)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落实特殊保护措施,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国家、省、市确定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区)要制定耕地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市国土局、农委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印染、农药、电镀等行业,现有相关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或搬迁步伐。(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等参与)

(十五)保障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染灌区、交通要道两边、复耕产地等区域污染风险监测,加强对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监测,实施风险预警管理。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地块安全面积达到省控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十六)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各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省下达指标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林地和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国家级云台山风景名胜区,部级云台山森林公园,省级云台山森林自然保护区、锦屏山森林公园、连云港北固山森林公园、连云港花果山森林公园、灌云大伊山森林公园、东海李埝林场等森林公园和分布较为集中的果园的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八)落实调查评估制度

从2017年起,对拟收回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经营性用地,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从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等参与)

(十九)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规划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各级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进程,统一标准。2018年上半年,制定完成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市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负责)

(二十一)严格用地准入

各级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设局等参与)

六、逐步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二)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和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污染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三)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县区要结合详查工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级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四)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国土局、农委、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县区应定期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与治理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七、严格土壤环境执法,完善相关标准体系

(二十六)加强法规标准建设

在落实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结合国家和省相关立法工作的进展,制定《连云港市滨海湿地保护条例》《连云港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连云港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研究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落实措施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市法制办牵头,市环保局、经信委、国土局、建设局、城管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根据国家颁布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结合《连云港市战略环境评价报告》和连云港市土壤环境特征,开展连云港市土壤环境污染物排放预值研究。严格执行国家农膜标准、农药包装标准、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督促指导相关方执行使用好我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市环保局、质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沿海化工园区、涉重工业园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重点保护产粮(油)大县(区)、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重要果园、城市建成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建设局、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落实《连云港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保执法,重点对沿海化工园区、灌南县涉重工业园区以及东海县酸洗石英砂集中区环境执法监管,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保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结合连云港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针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在产企业,以及尚未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采取严格管控措施,防止土壤污染扩散,减少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建设局、农委、公安局、安监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环保、国土、农业、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各地应提高土壤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环境应急管理,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九)开展重污染遗留地块专项整治

各地组织制定各类化工、涉重企业遗留地块排查及土壤污染专项整治方案,确定重污染遗留工业地块名单。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针对高风险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责任主体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要求责任主体采取修复治理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国土局、农委、建设局等参与)

八、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提升科学治土水平

(三十)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强化科技对土壤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市级科技计划土壤污染防治科研专项,优先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处置等技术转化与应用,推广适应连云港市土壤和水文地质特点的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进一步推进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能力建设。(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农委、卫计委、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建设

健全用人机制,吸引省内外土壤环境保护领域的专业人才到连云港市工作,积极与市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打造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专业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立连云港市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发挥专家的决策支持作用。(市环保局牵头,市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结合连云港市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选择灌南县、赣榆区和市开发区,针对化工、农药、医药等典型受污染工业地块、农用地分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力争2020年底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国土局、建设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充分发挥连云港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环保企业的科研技术力量,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共享与转化机制,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建成成果转化平台。开展国际国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鼓励市属科研机构与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建设局、教育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三)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包括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扶持土壤治理与修复环保产业发展,推进先进适用的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放开服务型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登记管理,加强信息公开,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农委、商务局、工商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三十四)强化政府主导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整合力度,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工作。整合市级现有专项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区予以适当奖励。支持化工企业和涉重企业对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优先帮助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优先给予产业发展基金和各类融资贷款业务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社会资本和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农委、国税局、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支持东海县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从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东海县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五)促进多元融资

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东海县垃圾焚烧等3个土壤污染治理项目进入2017年全市PPP项目清单,运用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市银监局、经信委等参与)

(三十六)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积极做好全市高风险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督促保险企业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推进重点行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对参保企业贷款授信、申报污染防治资金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逐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面。(市环保局、人行牵头,连云港银监分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定期公布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健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违法举报途径,引导公众通过“12345”等服务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地区可根据需要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城管局、农委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三十八)开展宣传教育

制定连云港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连云港市土壤状况和防治情况。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建设局、农委、文广新局、城管局、规划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三十九)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在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成功推广后,我市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院、法院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四十)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全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各地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政策保障和监管措施。从2017年起,逐年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治理项目及责任分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农委等参与)

(四十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辖区、本部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国土局、建设局、水利局、农委、林业局等参与)

(四十二)落实企业责任

重点监管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市属国企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经信委等参与)

(四十三)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审计局参与)

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委组织部、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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