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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关键前体物,部分VOCs具有臭味和生理毒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巨大。2013年至今,国家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规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VOCs治理管控工作

2017-09-06 10:09:10         北极星电力网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关键前体物,部分VOCs具有臭味和生理毒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巨大。2013年至今,国家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规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VOCs治理管控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PM2.5和臭氧形成的关键前体物,部分VOCs具有臭味和生理毒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巨大。2013年至今,国家陆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规划》、《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VOCs治理管控工作。

“而在VOCs治理管控过程中,我国面临的首要的最大问题是底数不清,这对完善相关标准法规、落实VOCs排放总量控制、开展减排核算以及排污费制度执行等带来严重阻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所研究员张新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从国家到地方,纷纷意识到了VOCs排放调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些地方委托专门机构和团队开展排放系数核算、排放清单的编制及动态更新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相较于美国等发达国家长达几十年的VOCs管控历程,我国真正意义上实施VOCs管控的时间也仅仅才有五年,VOCs排放调查更是刚刚起步。加之地域位置、减排压力、工作力度、配套政策、经济条件等方面的不同,各地VOCs治理管控执行力度和进程各异。据张新民研究员介绍,总体来讲,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和沿海发达地区走在前列,而西北、东北地区以及西南欠发达地区推行进程相对较为缓慢。结合各地实践,可以总结出推进VOCs排放调查及治理管控的一些成功经验。

以建立排放清单作为管控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在上海、北京、浙江等VOCs治理管控先行区域,将开展VOCs排放调查、建立VOCs排放清单作为管控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取得了较大进展。

上海市早在2007年就已经结合当年的环境污染源普查,率先将VOCs纳入普查因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详细的VOCs排放清单,为后续治理管控奠定了基础。目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受上海市环保局委托,设立专门机构和团队定期普查、核算、核定,动态更新排放清单。据悉,目前的更新周期为2年,范围涉及工业污染源、居民服务业等,未来可能会将更新周期缩短为1年。

浙江省则特别颁布了《2015年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技术指南》,系统指导全省VOCs调查工作的开展。该省是全国首个采用网络软件平台进行VOCs调查的省份,企业通过浙江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调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交计算依据作为附件以供审核,石化、化工企业还需单独提供企业VOCs调查报告。其VOCs调查明确以《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中列出的化工、涂装、合成革等13个主要行业为重点调查行业,并结合调查过程同步推进了涂装、包装印刷业等部分排放系数的摸排和核算。排放调查由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省环科院、省监测中心、杭州市环科院以及行业内企业共同实施,各部门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围绕质控方案制定、人员培训及管理、调查对象筛选、重点排放源筛选、控制不低于15%入户调查比例、审核流程等内容建立了贯穿于调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充分保障了VOCs调查的持续推进。

山东省环保厅印发的《山东省石化等四个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中,明确要求对全省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4个重点行业企业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并将排查结果作为VOCs排污收费、总量控制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等的依据。

同时,张新民研究员指出,“考虑到当前监测技术水平的限制以及部分排放点位尚不明确等问题,各地纷纷强化了对台账的监管要求,以确保在监测技术达不到而无法监测或把握不到排放点位的情况下,便于通过台账来进行排放量及排放系数核算”。

结构促升级,减存控增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限制和淘汰VOCs重点排放源企业,或通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改进原材料、生产工艺、污染治理及管控水平,减存控增,可以说是各种污染减排最彻底的手段,悄然成名的“APEC蓝”足以证明这一点。然而因受多种因素影响,现阶段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有条件和魄力去推行和实施。

北京市因其特殊的城市功能定位,或主动或被动,已经将此作为VOCs污染减排、控制灰霾的关键举措。2014年,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2014年版)》,明确了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污染行业、生产工艺,倒逼落后企业淘汰或转型升级。2015年制定了《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版)》,将VOCs排放量大的化工、印染、人造板及家具、印刷等行业列入禁限范围,从源头控制了VOCs排放增量。通过综合其他治理管控手段,截至2016年底,北京市已提前1年完成《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提出的“全市工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与2012年相比累计减少50%左右”的目标。

政策规划引导,治理管控有的放矢

截至目前,已有超过40个城市发布了VOCs整治方案,重点针对工业园区、重点行业进行清查整治,主要包括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及园区外一定规模以上企业VOCs摸底清查工作、发布重点行业地方排放标准、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等。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重点省(市),相关政策更是密集出台,明确了VOCs治理管控的阶段目标、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的重点任务及重点工程等,为VOCs治理管控工作指明了方向。

其中,浙江省是全国首个出台VOCs污染整治方案的省份。2013年11月,浙江省环保厅发布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明确了化工、涂装等13个重点整治行业,要求制定完善重点行业整治技术规范,提出分三个阶段,全面推进全省挥发性有机废气整治工作,2020年全面完成VOCs排放主要行业的污染整治。

而上海市早在2011年6月就颁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化工企业(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沪环保总[2011]194号),要求上海石化等4家企业开展LDAR试点工作。在完成全市重点化工企业VOCs排放情况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了上海化工区、上海石化等4家单位为上海市重点化工企业(区)VOCs总量控制试点单位。2013年11月,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提出加快工业VOCs治理,要求在完成LDAR示范和总量控制试点工作基础上,深化重点企业VOCs治理,分行业、分阶段推进VOCs综合治理。2014年3月,又颁布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本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4]118号),要求编制150家VOCs排放重点企业的治理方案,实施治理工程,推进VOCs污染治理,开展日常监督、监测和监查,共涉及12个区县包括有机化工、合成材料、船舶涂装等15大行业。

标准规范引领,强化监管,倒逼减排

排放标准引领

标准规范是管控的目标和方向,是监管的工具和技术依据。据环保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江梅介绍,我国自启动VOCs治理管控以来,VOCs相关的国家排放标准已扩展到15项(5项正在修订),包含综合标准3项,重点行业标准12项;农药、制药、汽车涂装等18项行业标准正在制定,初步形成了固定源VOCs排放标准体系。各省市根据当地产业结构和减排方向,明显加大了VOCs地方排放标准制定的工作力度。其中,北京市发布的VOCs有关的排放标准达13项,上海市9项,广东5项,重庆6项,天津、河北、浙江、江苏、陕西、山东等省市也已颁布了相关排放标准。根据适用范围,目前的相关标准主要分为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尽管相关标准规定的控制指标各异,排放限值的设置也不尽相同,像北京、广东等地都出台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这些标准的出台还是为各地开展VOCs管控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技术规范指导

针对当前行业技术体系尚不成熟等问题,各地纷纷出台技术规范等文件,指导VOCs调查、治理、监测和监管工作的开展。如北京市出台的《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北京市工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上海市设备泄露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程》等。

法律手段强化执法监管

此外,各地纷纷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断加强监管力度,为VOCs管控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北京市为例,2014年1月,通过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八章一百三十条,对防治原则、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等的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针对VOCs污染源监管,北京市环保局周密组织、市区联动,结合贯彻落实新实行的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2016年组织各区环保局开展了汽车维修、印刷、家具制造、工业涂装和汽车制造等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企业2291家次,立案处罚环境违法行为178起,处罚金额544万元。2017年是《2013-2017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收官之年,北京市提出将以超常规力度治理大气污染,要求环保、经信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排查,对于治理进度缓慢的,主动协助推进;对于存在超标排放行为的,严格执法限期整改;对于无法达标和属于淘汰退出的,报由当地政府立即关停退出。

通过标准和规范引导,并不断强化对污染排放企业的执法监管,倒逼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实行工艺全过程清洁生产,推进VOCs减排及治理。

经济手段激励,奖优罚劣,鼓励减排

采用经济手段、真金白银激励VOCs减排和治理,目前主要的方式有VOCs排污费制度和VOCs治理项目财政补贴等。通过惩罚性差异化收费机制设计,以及为企业开展VOCs治理提供财政补贴,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

VOCs排污费制度

据调查,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市)(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辽宁、浙江、河北、山东、山西、海南、湖北、福建、江西、云南、广西、河南)出台了地方性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在试点行业启动了VOCs排污费征收。多数地区在国家规定的石化、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对VOCs排污费征收范围进行了拓展。在征收费率上,普遍采用惩罚性差异化收费机制,各地征收费率也不尽一致,像北京、天津等地征收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北京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行业等5大行业的17个行业小类征收VOCs排污费,根据企业减排情况,收费标准20-40元/千克不等。上海市VOCs排污费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计核,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征收,试点行业包括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收费标准先低后高(10元/千克-15元/千克-20元/千克),并根据各行业污染排放占比和配套标准规范制定进程,分3个阶段逐步实施,最终实现重点行业全覆盖。各地排污费标准普遍按照排放超标越多,收费价格越高的倾向设置。像北京、上海等地存在VOCs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其付费将达到排放浓度达标基础上减半企业的4倍。上海市更是从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出发,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与上海市的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了合力。

在排污费管理支配方面,普遍采用收支两条线模式,征收的排污费全部按要求上缴国库,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地方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财政补贴

据了解,目前深圳、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省市已经出台了VOCs财政补助的相关政策,重庆、山东等地也已纷纷行动,为行业减排注入了有效的动力,有效推进了VOCs治理管控工作的开展。

2014年,北京市出台的《大气污染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将VOCs治理领域相关环保技改项目列入奖励范围,对资金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资金拨付渠道、监督管理等也做了明确规定,成为对VOCs治理进行财政补助的重要依据。

上海市于2015年7月印发了《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和《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沪环保防[2015]325号)中,要求到2016年底,处理规模达到1万立方米/小时的企业必须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由市区两级对VOCs减排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包括设备泄漏与监测(LDAR)项目、末端治理项目和VOCs在线监测项目实施财政补贴,补贴总额预计将超5亿元。相较于其他地区,该补贴政策也更为详细、具体。

尽管如此,如前所述,我国的VOCs治理管控也只是刚刚启程,在取得初步进展的同时,底数不清、标准与法律法规不完善、治理技术储备明显不足、监测技术亟待突破等问题仍旧十分突出,未来VOCs治理管控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原标题:VOCs调查及治理管控之地方推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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