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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电网环保网获悉,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全文如下: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2017〕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2017-09-07 09:51:15         北极星电力网

橙电网环保网获悉,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全文如下: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2017〕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橙电网环保网获悉,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府〔2017〕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江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以下称《土十条》)和《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以下简称《省实施方案》),深入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贯彻落实广东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江门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致力“兴业惠民、治吏简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土十条》《省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市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国土、农业、环保部门的土壤调查资料,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草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和园林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电镀、化工、制革、石油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以下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序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各市、区应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进行环境排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协助省级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省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省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2017年底前,配合省确定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2018年底前,协助做好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工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域内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

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优化整合各市、区环境监测机构,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推进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技术综合实力,增强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管理的支撑能力,制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

(五)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互通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卫生计生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二、加强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六)防范建设项目新增污染。严格审批排放铅、汞、镉、铬、砷、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向土壤排放5种重金属污染物。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充分考虑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商务局、城乡规划局、供销社等参与)

(八)严防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自2018年起,根据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境保护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下达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继续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工业废物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市、区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九)严格控制农业污染。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推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自2017年起,在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优先在农膜使用较多的台山市、开平市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各市、区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参与)

(十)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进一步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17年,全市9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到2018年底,所有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完成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到2020年,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收运处理范围实现全覆盖,所有建制镇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鼓励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充分利用水泥窑、热电厂等设施协同处理污泥。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全市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十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各市、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

(十二)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新会区、台山市、恩平市要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港口码头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加强大广海湾等区域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加大红树林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渔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江门海事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三)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

(十四)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参与)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台山市、开平市等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十五)着力推进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市、区要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六)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

(十七)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负责)

四、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八)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在“三旧”改造中,加强对土壤环境质量控制要求。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等参与)

(十九)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通过修复达标或规划调整后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二十)落实监管职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其涉及修复部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参与)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2017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环评、供地、规划、建设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五、推进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编制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整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部门土壤污染调查成果,2017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建立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并根据土壤环境详查及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更新。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各地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典型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到2020年底,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二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后报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送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送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形成的报告,市、区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负责)

六、实行差异化防控,落实重点任务

(二十五)分区分类管控。在充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各市、区应结合地域特点、发展方向、污染现状及基础条件等情况,提出管控要点,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落实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重点做好篁边饮用水水源地、新沙饮用水水源地、坂潭水库、石花山水库、塘田水库、大沙河水库、龙山水库、南楼饮用水水源地、东坡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锦江水库、凤子山水库等周边土壤环境保护。

大力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开平市、鹤山市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减少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蓬江区、江海区、鹤山市应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着重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4个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化工、电镀行业关闭搬迁企业为重点,优先实施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

新会区、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以蔬果种植基地为重点,积极推进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确保农产品安全。

以江海区、新会区和开平市为重点,结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数据,选择典型连片受污染耕地开展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加强对围填海和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的管理,新会区、台山市、恩平市要依法严查向湿地、滩涂、沼泽等非法排污、倾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十六)统筹推进工作落实。各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镇、街和重点行业企业。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每年1月底前各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上年度土壤环境保护、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当年工作计划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七、强化科技支撑,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二十七)加强科技支撑与成果转化。通过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典型耕地、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加强重点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广泛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二十八)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等活动。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吸引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资质的较强综合实力的企业入驻江门。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等参与)

八、健全监管体系,强化土壤环境管理

(二十九)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江门市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省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调查、监测、评估规范。根据江门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实际需求,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全过程风险管控,逐步建立完善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质监局、法制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三十)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油)大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区域、海岸带、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所在区域、江门市区建成区等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行政管理、技术保障和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对各级相关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为执法监管人员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参与)

提升土壤应急能力。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8年底前,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健全土壤环境防治体系

(三十二)完善激励政策。做好资金保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市、区。统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级财政可承受能力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相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市财政局开展)

(三十三)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探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金融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市检察院、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等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将土壤环境保护的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文广新局、粮食局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五)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市、区人民政府是本方案的落实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每年1月底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上年度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三十六)落实企业责任。自2017年起,市、区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七)严格目标评估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区人民政府,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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