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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茂名市政府印发《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全文如下: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09-09 08:08:13         北极星电力网

日前,广东茂名市政府印发《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全文如下: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前,广东茂名市政府印发《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茂名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茂名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全力推动茂名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

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按照省统一要求,配合省有关部门编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和整合我市已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牧草地和林地,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并研究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按照省统一要求,由市农业局牵头建立农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农用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按照省统一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以石油加工、化工、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调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筛选出重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构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2017年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编制。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

按照省统一要求,编制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方案。以石油加工、化工、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

2017年启动排查工作方案编制;2019年底前,掌握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各地要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进行环境排查,积极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污染治理修复,加强监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部门,抓紧建设市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省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2017年底前,基本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投入运行,监测频次与省控土壤监测点位保持一致。建立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及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对产粮(油)大县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对排放重点防控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逐步扩大农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范围和数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参与)

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加大技术创新,增强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管理的支撑能力;市环境监测机构要强化区域辐射带动作用和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职能;其他区、县级市监测机构要重点提升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建立省级多功能土壤样品库与制样中心。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制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2017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才资源库和专家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2017年底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将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及其相关数据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2018年底前,力争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加强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耕地和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对未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各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在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采取优先保护措施,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周边新建石油加工、化工、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升级改造步伐。(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耕地、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特别是对于存在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区域要强化重金属指标的检测,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九)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加强重点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地区需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农业和林业部门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按时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十)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农药、化肥使用监督指导,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强制调查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并对受污染场地开展治理修复。已经收回的,由负责收储土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十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自2017年起,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相关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时,须按要求一并提供该地块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未经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有关部门依规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县级市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

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审批管理,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将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皮革鞣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电池制造、废铅酸电池铅回收、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火电等9大行业作为重点防控行业,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管,强化土壤环境调查、评价与重金属污染防治。严格审批排放铅、汞、镉、铬、砷、铜、锌、镍8种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防控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防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排放铅、汞、镉、铬、砷5种重金属(以下统称“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向土壤排放5种重金属污染物。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或认定为污染地块未按照规定制定修复方案的,依规不得批准其涉及修复部分的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规不得办理其用途改变或土地使用权流转等相关手续;未经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或效果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依规不得审批其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017年底,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地规划、国土、住建、环保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严格对未利用地土壤环境实施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时,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以滨海未利用地为重点,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五)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2017年底前,市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编制完成茂名市海岸带保护和利用规划。2018年底前,研究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明确规划、海洋、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海岸带的管理责任。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岸带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污染物排放、滩涂保护、船舶等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巡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污染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围填海、盗采海砂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线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带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茂名海事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石油加工、化工、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2017年起,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有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城乡功能布局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乡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用地安排及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周边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以及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防严控工矿污染。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周边地区矿业权设置数量。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以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为重点,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矿产资源集约开发机制,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绿色矿山发展示范区建设。将土壤污染治理纳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完成情况的重要验收内容。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重点监管尾矿库的责任单位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负责)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管控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环境监管监测,严格落实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大对重金属企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健全工业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石油加工、化工、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九)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禁止生产和使用高毒限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在高州市、电白区进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建立农村定点有偿回收站点,对农业用品包装物等难降解废弃物进行集中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至2020年底,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供销社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登记申报。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在茂南区、高州市、化州市逐步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鼓励和推进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已经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至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综合循环利用,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城镇、村庄、河道、道路“四位一体”保洁机制,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到2018年底,各有关区、县级市基本建成绿能环保发电项目,统筹处理县域生活垃圾。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取缔简易填埋等不规范的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各地要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根据集中式处置污泥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确保在辖区内形成与污泥产生量匹配的处置能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大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8月底前,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提出本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按照省有关部门的要求,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等部门建立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并根据土壤环境详查及各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二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

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地块所在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及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及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及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所在地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及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及以上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二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七、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机制

(二十六)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茂名银监分局等参与)

八、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七)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配合完成《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工作。研究出台农用地、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等相关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法制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八)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

重点监测土壤中的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重点加强对石油加工、化工、制革、医药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的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根据工矿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本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保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带、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染耕地集中区域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强执法和应急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l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和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参与)

九、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三十)加强科技支撑。

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土壤修复技术攻关,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成因分析,加强重点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三十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积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2020年底前,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三十二)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放开服务型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土壤污染损害评估监测、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企业自主调查等土壤环境监测度调查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重点做好茂名露天矿生态公园的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工程,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管理局等等参与)

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三)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市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专项工作方案的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保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纠纷,双方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按程序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做好资金保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统筹各级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各区、县级市和各经济功能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全市各地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畜禽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或危险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正确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确保土壤污染或土壤生态破坏行为的相关责任依法得到追究。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法制局等参与)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支持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科协等参与)

(三十六)严格目标考核。

实施目标责任制。2017年底前,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年度对各地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级市和经济功能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相关区、县级市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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