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15-02-28 13:42:22 成都日报
昨日(2月27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完善我省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鼓励建设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站,促进我省水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精神,日前,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根据《通知》,按调节性能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
昨日(2月27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完善我省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鼓励建设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站,促进我省水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精神,日前,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
根据《通知》,按调节性能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径流式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的0.308元/千瓦时(含17%增值税,下同),季调节(含不完全年调节)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0.35元/千瓦时,年调节和多年调节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0.39元/千瓦时。对带公益性的航电工程上网电价按省政府确定的在径流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实行“船闸投资加成加价”原则核定。而对于水电站申报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将按程序核定,即按照《关于四川电网统调新建水电机组申报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实施。
同时,为保障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顺利执行,促进四川电力行业协调发展,还将加强上网电价年度清算,建立上网电价年度清算机制。《通知》明确每年初对上年度四川电网各类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执行情况以及电网公司平均购电价进行清算,核查四川电网新增上网电量产生的盈亏情况,采取措施协调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的利益关系。
此外,在上述政策适用范围方面,《通知》明确适用于2014年2月1日以后投产水电站,即对2014年2月1日以后投产的已经省发改委核定临时上网电价的季调节及以上水电站,由省发改委按规定重新核定上网电价,并由省电力公司补付价差电费。并提出,下一步待国家发改委出台新的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分类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后,我省即按新的电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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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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