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16-10-19 00:02:00 风电网
2015年3月15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指出,“…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 2015年11月,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指出,“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2016年8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以加急明电下发《关于报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
2015年3月15日,《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指出,“…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
2015年11月,9号文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指出,“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2016年8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以加急明电下发《关于报送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通知》(发改电〔2016〕503号),拟在全国批复100个左右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增量配网。
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对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等做出规定。并且明确规定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
显而易见,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是本次电改的一大亮点。社会资本通过与电网企业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获取增量配电网的运营权,使过去难以产生收益的配网资产价值凸显。
那么,对于配电资产的增量与存量是怎样界定的呢?各网省对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有什么政策呢?
纵观各网省发布的政策文件,都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很多省份规定对于历史形成的电网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均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根据各省市的实际情况不同又带有地方特色。
以下汇总了各省市关于增量配电业务的具体政策规定,欢迎大家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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