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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东莞市政府印发《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全文如下:东环〔2017〕127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政策     2017-09-20 13:11:27         橙电网环保网

日前,广东东莞市政府印发《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全文如下:东环〔2017〕127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日前,广东东莞市政府印发《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东环〔2017〕127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2日

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4〕61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粤环〔2017〕14号)及《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东府〔2014〕81号)、《东莞市臭氧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东府办〔2015〕131号)、《东莞市环境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东府办〔2016〕101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有关工作部署,遵循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产业升级转型理念,以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为核心,继续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社会共治”的总体工作思路,科学制定臭氧、PM2.5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策略,实施精准治污。重点突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管控,持续实施夏季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通过完善政策,强化措施,进一步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综合防治体系,确保全市空气质量持续得到改善,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年度目标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1.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以上。

2.主要污染物中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标,臭氧年评价值浓度达到163μg/m³以下。

3.各相关镇街主要污染物浓度及优良天数比例达到改善目标要求(见附件1)。

(二)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要求,VOCs排放总量得到削减。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项目准入管理,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加强重污染行业准入管理。禁止新、扩建钢铁、石化、水泥(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加强工业锅炉和VOCs重点行业准入管理,实施工业锅炉和VOCs区域限批政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建高污染燃料锅炉,35蒸吨以上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新建锅炉,必须满足超洁净排放技术标准。严格按照禁止准入区域、严格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的要求,加强VOCs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准入控制。加强工业涂装VOCs企业准入管控,优先选择低挥发性涂料工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质监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落实《东莞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实施方案》(东环〔2017〕69号),实行主要污染物削减替代政策。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的建设项目,实行“倍量替代”或“减量替代”。落实污染物总量减排政策,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镇街实施区域限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二)优化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3.严控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总量压减方案,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实施新建燃煤锅炉项目与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挂钩机制,加强对煤炭替代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达到方案目标要求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和暂停投产运行。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880万吨以内。(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4.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重点工业园基本气化的目标,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全市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强化燃气安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应用燃气安全网络监控系统全覆盖。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2017年全市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总容量计划达到100MW。进一步提高非化石燃料和天然气消费比重。(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5.推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全市各片区继续根据本区域电力需求和用热需求,加快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并同步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实施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沙田镇环保专业基地、通明/众明等集中供热项目建设。除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外,集中供热范围内分散供热锅炉必须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供电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6.加强燃料品质控制。严格控制煤炭硫分、灰分,推广使用优质洁净煤,减少中灰煤、中硫煤使用。禁止进口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石油焦。加强对销售燃料监管,销售、使用燃料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定期开展燃料销售单位检查,大力打击销售劣质燃料的行为。督促锅炉单位切实从源头上加强煤质管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东莞海关、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落后产能淘汰

7.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结合我市污染防控重点,进一步优化VOCs重点行业产业发展和布局。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排放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对建成区内污染企业开展排查和清理,确保建成区无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污染行业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8.压缩过剩产能。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排查,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完成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城管局、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9.淘汰落后产能。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经整改达不到强制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有序关停退出。继续推行水乡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引退和整治工作,引导推动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高污染企业有序退出,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要求,淘汰和转移“小散乱污”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四)推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技术和绿色建筑

10.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根据《东莞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安排,2017年完成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加强VOCs重点排放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鼓励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的密闭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运输、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环节的VOCs控制,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2017年底前推进第二批VOCs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1.推动绿色示范项目建设。推动绿色供应链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把节能环保等“绿色因素”融入整个供应链管理,从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气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等每一个环节都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同时推动企业开展“绿色认证”,采用资金奖励、市场引导等方式,促进行业自律自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2.实施节能工程。继续实施加工贸易企业能效提升计划。加大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大力调整企业产品、工艺和能源消费结构。继续推动所有符合环保政策的燃煤工业锅炉进行能效测试和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3.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强化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大力发展运行阶段绿色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全市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O以上)和政府投资新建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应落实本项目规划建筑面积20%以上(并不少于一个单体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4.推广使用环保建筑材料。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涉及使用涂料、油漆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维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政府主导的建设工程应优先选用“绿色施工”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固定源污染综合治理,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5.强化工业VOCs污染整治。在2017年4月底前,明确印刷、塑胶、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行业“淘汰一批、整治一批、提升一批”整治项目要求及名单,制定整治技术指南及年度整治工作方案。6月底前巩固完成家具、制鞋企业VOCs污染整治任务,制定印刷、塑胶、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行业VOCs整治财政补助政策,通过财政奖励与强化监管相结合的措施,推进印刷、塑胶、汽车和摩托车制造(表面涂装)行业整治工作。所有石化企业要完成VOCs综合整治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重点排污单位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安装VOCs连续在线监测装置,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继续深化省级重点监管企业VOCs整治工作,完成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推行“一企一策”管理工作,年底前省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完成率达到6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6.深化工业锅炉污染治理。研究进一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继续推进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与7MW以上燃煤热水锅炉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加强现有生物质锅炉排查,完善生物质锅炉台账管理制度,严厉查处非法改用锅炉燃料行为,同时督促集中供热区域、燃气已供达区域需要淘汰或改燃天然气的生物质锅炉限期完成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17.推进火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完善煤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通过经济、技术手段促进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严格实施节能低碳环保调度发电。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沙角电厂群7台机组及玖龙纸业6号机组等10万千瓦以上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局、市供电局、虎门镇和麻涌镇人民政府)

18.深化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城市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大力推广应用电磁厨具等电能替代产品,提升餐饮服务环保水平。强化餐饮业油烟治理,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进大型餐饮企业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露天烧烤和产生油烟的露天餐饮加工污染源控制管理。定期开展针对重点区域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和餐饮加工专项清查联合行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食药监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六)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19.优化城市交通管理。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规范和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市镇各级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且确保道路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2017年新增或更新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75%,其余25%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5%,其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35%。(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发改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邮政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0.完成黄标车淘汰。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11305辆,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加强黄标车抓拍系统管理,完善黄标车跨区域闯限行区联合电子执法网,继续实施全市区域限行黄标车。保障汽车报废企业拆解效率,满足全市报废汽车的报废拆解需求。(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1.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现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进行新车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加强黄标车异地检验的审核把关。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2.强化在用车辆污染控制。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信息系统维护,确保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继续落实对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经告知仍不办理机动车检测的强制报废制度。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夜间进城重型柴油车的整治力度,通过视频抓拍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消灭黑烟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3.加强油品检查和油气回收监管。继续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车用成品油,车用汽油全年蒸汽压限值控制在45-60千帕,做好逐步供应国VI车用成品油的前期准备工作。拖拉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燃用的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必须符合国IV质量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定期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进行抽样检测,强化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4.建立船舶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对船舶污染调查研究,强化污染减排。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2017年开始,港口区域靠岸停泊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5%m/m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5.组织实施港口污染防治。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海事局、市环保局、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6.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化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研究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面源污染综合整治,遏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27.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大气法和省扬尘污染防控条例,完善扬尘污染督查督导机制,加强扬尘污染源执法监管。继续由环保、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扬尘协同防治专项工作组,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市重点扬尘污染源开展现场检查,加强对扬尘污染问题研究。同时,加强工作考核,将扬尘污染整治情况、现场检查和监测情况纳入镇街环保责任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8.严控施工扬尘。根据《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手册》要求,对施工工地进行排查,对未能达到要求的施工工地进行限期治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施工工地以及其他区域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要求采用喷雾抑尘设备加强土方挖掘等易产生扬尘工序的污染控制。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定期对建筑工地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29.严控道路扬尘。全面加强道路运输监管,渣土和粉状物料运输车辆配备GPS,开展无证运输工程渣土整治行动。对夜间建筑工地周边重点区域开展“泥头车”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对违法泥头车的查处力度。加强垃圾清运管理,严防二次污染。扩大“吸、扫、冲、收”组合式道路保洁设备比重,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增加重点时段洒水频次,加强道路喷雾抑尘工作,重点镇街要配备喷雾抑尘应急设施,冬防期间重点路段洒水和喷雾频次增加至每日8次以上。开展道路扬尘监测工作,每月对各镇街主要道路开展监测,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0.强化工业堆场和码头污染整治。加强对工业企业煤堆、料堆、渣堆、灰堆、产品堆场以及水泥搅拌站、沥青生产企业等堆场进行排查,对未达到要求工业堆场开展限期治理。加强对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监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1.推进裸露土地扬尘管理。推进余泥渣土受纳场、政府储备用地、采石取土场、新建道路两侧公共区域、裸露停车场等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硬化、洒水、覆盖等措施,加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国土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2.加强露天焚烧污染控制。全面禁止秸秆、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落实镇街属地责任制,大力打击违法露天焚烧行为。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和宗教活动,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推动文明敬香。(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八)加强科研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33.强化评估和研究工作。根据环保部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现有大气污染源清单。完成《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强化规划部署。继续推进《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源调查及污染控制对策研究项目》、《东莞市空气质量改善效果评估项目》,加强对策分析和工作效果评估。强化臭氧污染机理及VOCs污染治理技术研究。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推广应用高效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4.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在现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础上,重点推进东莞市大气复合污染超级监测站二期以及凤岗、樟木头、大朗、寮步、望牛墩、沙田虎门港6个空气质量监测子站和万江VOCs监测子站的建设。此外,研究在现有监测子站上增设VOCs监测设备,进一步完善监测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相关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5.健全污染天气应急机制。保障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向全市通报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强化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空气重污染预警会商机制,及时有效响应。修订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提出轻度以上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要求,完善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应急预案启动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6.继续实施“削峰”行动。实施夏季臭氧污染防控行动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控专项行动,在重点防控时段,采取系列强化减排措施,同时增加重点污染源排查与监管,降低我市大气污染水平,减少污染天气对公众健康影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九)严格执法监管,落实污染防控责任

37.严格执法监管。完善大气污染排放分级监管制度,明确各级重点污染源监管名单,强化重点时段、应急期间重点污染源的监管。根据省安排,推进20蒸吨以上锅炉、重点VOCs企业和餐饮油烟的在线监控工作,强化对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和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推广无人机智能监控等手段,提高大气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能力。同时研究制定扬尘和露天焚烧有奖举报政策。加强重点企业执法监测,对企业分类开展监督性监测和执法监测,落实对监测超标企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8.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加强重点企业“一企一档”管理。建立对排污企业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根据省的统一部署,对VOCs排污企业试点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锅炉、VOCs企业完善运行台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39.强化综合督查。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查方案,每月通报各镇街自动监测站点空气质量排名。加强对各镇街和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情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各镇街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及重点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完成情况列入环保责任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落实不力或推诿扯皮,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十)完善大气综合管理体系,构筑社会共治格局

40.加强部门协作。充分发挥东莞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会议,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共同责任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利用“微信”等平台加强部门沟通,及时对相关项目信息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各相关部门)

41.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部门要针对重点任务建立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市大气办每月1次收集各部门及镇街工作进度及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各镇街要结合本方案部署,研究制定本镇街年度实施方案,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逐级细化,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个人。各镇街实施方案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报送到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并于明年1月底向市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报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各相关部门、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42.配套经济激励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各镇街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占GDP的比例不低于本镇街2016年水平。市、镇两级要认真落实“以奖代补”等财政激励政策,充分发挥资金引导效应。制定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方案。加强中央和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企业自主减排。制定年度VOCs污染整治补助政策,重点支持VOCs企业污染整治、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43.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空气质量、重点企业排污信息以及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对违法排放企业进行曝光。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和防范措施。引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倡导民众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健全环保志愿者和环保社会组织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质量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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