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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提高0.17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4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加价)。 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17分同步调整

要闻     2017-09-29 00:00:00         中国煤炭资源网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提高0.17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4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加价)。 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17分同步调整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的《关于降低工商业电价和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提出,自2017年7月1日起,提高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提高0.17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4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加价)。

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17分同步调整。

原执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自2017年1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7分。全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1.31分,自2017年7月1日起每千瓦时再降低1.83分;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销售电价同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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