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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期间,形成较为完整的储能产业体系,全面掌握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储能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 《意见》提出,储能是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高占比能源系统、“互联网+”智慧能源(下称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支撑技术

要闻     2017-10-12 00:00:00         澎湃新闻

10月11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期间,形成较为完整的储能产业体系,全面掌握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储能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 《意见》提出,储能是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高占比能源系统、“互联网+”智慧能源(下称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支撑技术

10月11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和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到“十四五”期间,形成较为完整的储能产业体系,全面掌握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储能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

《意见》提出,储能是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高占比能源系统、“互联网+”智慧能源(下称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支撑技术。未来10年内分两个阶段推进相关工作,第一阶段实现储能由研发示范向商业化初期过渡;第二阶段实现商业化初期向规模化发展转变。

《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包括推进储能技术装备研发示范、推进储能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应用示范、推进储能提升电力系统灵活性稳定性应用示范、推进储能提升用能智能化水平应用示范、推进储能多元化应用支撑能源互联网应用示范。

《意见》提出,鼓励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场站作为联合体参与电网运行优化,接受电网运行调度,实现平滑出力波动、提升消纳能力、为电网提供辅助服务等功能。电网企业应将联合体作为特殊的“电厂”对待,在政府指导下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联合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应有的义务。

此外,《意见》支持在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突出的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储电、储热、制氢等多种形式能源存储与输出利用;推进风电储热、风电制氢等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支持各类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运营接入电网的储能系统;鼓励利用淘汰或退役发电厂既有线路和设施建设储能系统;支持具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和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配置储能,提高分布式能源本地消纳比例、参与需求响应,降低用能成本,鼓励相关商业模式探索等。

关于补偿机制,《意见》提出,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研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得合理补偿的政策和建立与电力市场化运营服务相配套的储能服务补偿机制。推动储能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建立相配套的储能容量电费机制。建立健全补偿监管机制,严惩违规行为。
同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向储能产业倾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作用,支持开展储能基础、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研究通过中央和地方基建投资实施先进储能示范工程,引导社会资本加快先进储能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通过金融创新降低储能发展准入门槛和风险,支持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储能产业。

《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不同技术类型、不同应用场景的试点示范项目;研发一批重大关键技术与核心装备,主要储能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储能技术标准体系,形成一批重点技术规范和标准;探索一批可推广的商业模式;培育一批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发展进入商业化初期,储能对于能源体系转型的关键作用初步显现。

“十四五”期间,储能项目广泛应用,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体系,成为能源领域经济新增长点;全面掌握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储能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部分储能技术装备引领国际发展;形成较为完善的技术和标准体系并拥有国际话语权;基于电力与能源市场的多种储能商业模式蓬勃发展;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储能产业规模化发展,储能在推动能源变革和能源互联网发展中的作用全面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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