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17-08-28 00:00:00 发改委
所属地区 全国 法规性质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发改委 法规标号发改办能源〔2017〕1453号 发布时间2017-08-28 生效时间2017-08-28 失效时间2017-09-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快建设完善电力市场体系,按照《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就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重要意义
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是中发〔2015〕9号文明确的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电力中长期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亟待加快探索建立电力现货交易机制,改变计划调度方式,发现电力商品价格,形成市场化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逐步构建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相结合的电力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二、试点工作目标
试点地区应围绕形成日内分时电价机制,在明确现货市场优化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安全约束下的现货市场出清机制和阻塞管理机制。组织市场主体开展日前、日内、实时电能量交易,实现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有机衔接,促进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市场有效运行,形成体现时间和位置特性的电能量商品价格,为市场主体提供反映市场供需和生产成本的价格信号。
试点地区应加快制定现货市场方案和运营规则、建设技术支持系统,2018年底前启动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同时,应积极推动与电力现货市场相适应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三、试点地区选择
根据地方政府意愿和前期工作进展,结合各地电力供需形势、网源结构和市场化程度等条件,选择南方(以广东起步)、蒙西、浙江、山西、山东、福建、四川、甘肃等8个地区作为第一批试点,加快组织推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原则上应按现有电力调度控制区(考虑跨省跨区送受电)组织开展,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合并调度控制区。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试点工作第一责任单位由试点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明确,负责统筹推进试点工作,提出明确的试点工作时间表和任务分工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省(区、市)组织推动区域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
(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积极推动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相关工作,并给予充分的人、财、物支持。
(三)试点地区第一责任单位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明确试点实施工作牵头单位。试点实施工作可由调度机构牵头,也可由交易机构牵头,这两种模式都要进行实践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编制电力现货市场运营系统和电力市场结算管理系统等功能规范和建设大纲,在试点地区试行。拟委托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国电南瑞、中国电科院、国网能源研究院、南网科研院、清华大学、华北电力大学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并于2017年底前提出具体建议。条件成熟时出台相关国家标准。
(五)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方案(含配套的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和运营规则应在专家论证后,由具备能力的单位组织全市场仿真(或经济性模拟)及财务信用风险分析,并将仿真分析结果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六)试点方案应充分考虑相关配套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与现货交易机制配套的电力中长期交易机制、输配电价机制、优先发电和购电制度落实机制、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机制、发电企业市场力防范机制、财务信用风险规避机制及市场应急预案等。
五、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请试点地区有关单位于2017年9月8日前,将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第一责任单位及联系人、试点实施工作牵头单位及联系人,反馈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
联系人:王立新
电 话:010-66597453
传 真:010-660219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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