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16-01-07 00:00:00 国家能源局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四 ——明确安全责任 提升施工水平 施工单位是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在电力工程建设产业链中起关键作用。因此,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四
——明确安全责任 提升施工水平
施工单位是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在电力工程建设产业链中起关键作用。因此,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是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为更加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保证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达到预期的安全生产目标,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把“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单列一章,共13条(第二十至三十二条),在强调施工单位合规经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职责、现场作业安全及机械设备管理等的同时,增加和细化了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管理要求等条款内容,体现了“五强调、三强化、一清晰、一新增”的特点。
《办法》首先强调了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要合法遵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强调要认真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保证施工过程的各项工作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从根本上预防电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具体对企业的要求包括,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及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的有效实施等。
《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和使用办法也有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2.0%。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总包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可不再重复提取。单独的贸易类、服务类和采购类合同的合同额不计入施工单位的工程造价,可以不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办法》还强调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做的技术准备工作及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的要求。比如,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到实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与接受任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签字义务,保证安全技术交底的效果和交底单的真实、准确。
《办法》强调危险部位的安全管理。针对施工现场容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列举了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使用的设施设备和材料的情况,存储物品的情况等具体确定本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办法》对特种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安装、改造、修理等管理也进行了重点强调。因为特种设备涉及到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因此要将其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来抓,要建立起特种设备、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设备、施工设备等的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安装、改造、修理等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并把特种设备、施工设备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使特种设备、施工设备安全管理既做到责任明确,又互相协调配合,共同把特种设备、施工设备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建立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机制。
《办法》强化了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新员工教育培训的管理。三级安全教育分为在施工单位及分公司、子公司总部工作的人员和进入施工单位所属项目人员的三级教育。在施工单位及分公司、子公司总部工作的人员的三级教育包括,新员工入厂后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分公司、子公司及总部部门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指针对岗位特点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进入施工单位所属项目的人员的三级教育包括,项目部级教育、项目部部门级安全教育三级教育、施工班组或者部门岗位安全教育。
《办法》对施工单位在调整、试运行前的技术准备及实施要求也进行了强化要求。施工单位在调试、试运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成包括厂调试大纲、升压站及厂用电受电措施、化学清洗措施、蒸汽管道吹管措施、锅炉整套启动措施、汽机整套启动措施、电气整套启动措施、甩负荷试验措施等技术方案的编制,调试大纲等技术方案或措施必须经过试运指挥部审批后实施。
《办法》要求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应提高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其中包括:施工总承包的,总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体系,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制定并发布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经费,储备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组织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开展应急救援。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分包单位可不建立单独的应急管理体系、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应急工作中接受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办法》对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等。
总之,《办法》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一是强调施工单位施工行为必须合规合法,是对施工单位基本安全要求的重申,是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质量要求的基本体现。二是新增施工单位对劳务分包管理责任和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是因为劳务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单位的信誉,因此应对劳务分包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和方式。三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新员工教育培训要求。因为从事建筑业的工人人员流动大,缺乏相应专业培训,工作经验不足,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知之甚少,如果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的教育,极易发生事故。四是通盘考虑施工期间及建设后期影响施工安全的风险因素,有利于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完善安全技术措施,有利于形成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施工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必将推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跃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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