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2017-07-17 00:00:00 地方政府及机构
所属地区 江西 法规性质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地方政府及机构 法规标号赣发改商价〔2017〕793号 发布时间2017-07-17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国家电投、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江西分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国家电投、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江西分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5分钱(含税,下同),提高后为0.4143元/千瓦时(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不包括超低排放电价,下同)。未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上调。
调整后的江西电网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1。
二、合理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自2017年7月1日起,大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63分钱(不包括大工业用电优待电价类别,下同)。
调整后的江西电网销售电价目录见附件2。
三、其他事项
(一)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请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按照大工业用电各电压等级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63分钱的标准,尽快做好大工业用户4-6月电费的退费工作。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网企业按照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
附件:1.江西电网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江西电网销售电价目录
2017年7月17日
相关附件: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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