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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供电所工作时,常听师傅们说起清线障的“那些事”。供电所辖区不少地方树林密布,在雨量充沛的季节,树木生长速度远远超过巡视人员的砍伐速度,加上经济林的赔偿等问题,“线”、“树”矛盾背后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电力工作者作进一步的探索

要闻     2017-10-20 09:47:00         中国能源网

  我在供电所工作时,常听师傅们说起清线障的“那些事”。供电所辖区不少地方树林密布,在雨量充沛的季节,树木生长速度远远超过巡视人员的砍伐速度,加上经济林的赔偿等问题,“线”、“树”矛盾背后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电力工作者作进一步的探索

  我在供电所工作时,常听师傅们说起清线障的“那些事”。供电所辖区不少地方树林密布,在雨量充沛的季节,树木生长速度远远超过巡视人员的砍伐速度,加上经济林的赔偿等问题,“线”、“树”矛盾背后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电力工作者作进一步的探索。 

  一、法规滞后和执法主体缺位令供电部门清障工作“刀无锋、砍还乱” 

  首先是清障工作的合法性得不到有效保障。清障工作主要依据《电力法》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法》,但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界定线障范围。供电企业根据电网安全运行分析及隐患排查结果确定清障区域,付诸行动后工作人员却因“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涉嫌破坏森林罪”被有关部门传讯、羁押。这将供电企业置于一种两难的境地。另外,在一些山区镇,村民大都种植生长周期较快的树木。个别村民为了一己私利,在供电企业清线障时百般阻挠。更有一些“钉子村”、“钉子户”为获取供电企业的高额赔偿,常常挑起事端与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致使当地清障工作一度举步维艰。 

  其次是清障工作的实施实行多头管理,执法效能低。公路、林业、园林等部门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种植的林木,不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运行要求的,清障工作理论上应该由各部门自行组织人员进行,但事实上在很多地方这项任务仍落到供电企业身上。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供电企业在清障前还必须事先在当地城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时办理手续的时间需要一到两个月,如此一来严重影响了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三,立法、修法工作滞后对电力保护工作的制肘日益突出。管子云,法者,定分止争也。只有适当地赋予清障工作以法律效力,理顺政府部门、供电企业和居民在电网安全运行,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角色关系,才能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满足社会用电需求。不容忽视的是相关法律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实施细则》等,都先于《电力法》修订,对电力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和电力设施保护等,产生了一系列不同程度的影响。而《电力法》没有进行相应的修订,造成法律条文之间不配套,专家学者以及电力工作者虽在积极探讨《电力法》的修订,但新《电力法》仍千呼万唤未出来。法律乃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我们期待在电力改革新的关键时期,通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新《电力法》能本着“法必须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为其真正的目标”的精神,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考虑与其他法律的兼容性,焕然一新地面世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执法保障力量不足令供电部门清障工作难作为。造法易,执法难,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计划经济时期,“清障”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一般都由供电企业履行执法职能。许多地方电力企业内部还组建了保卫科,人力资源充沛,技术熟练,资金雄厚,因而一度执法力度较大,效果较好。但这种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企不分的管理体制毕竟不符合国家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因此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电力公安也随之撤消,电力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划归到政府部门。地方电力行政执法职能由政府部门承担,政府部门虽然积极努力,但由于人力所限,电力行政执法一直难有作为。怎样行使行政执法权,对何种情况行使执法权,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导致执行部门无法有效行使行政执法权,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电力企业化运作后,已没有了执法权,而政府对“清障”等保护电力设施的执法力度不够,很难全面履行电力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实际操作困难。 

  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规没有专职的执法队伍去执法,造成有法难依,违法难纠。在电力企业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以及“六五”普法之际,电力法规需作出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特别是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将由谁来承担、电力企业到底应具有哪些执法职能、电力企业又将如何履行电力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能等问题应尽早明确,尽快定论,并制定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办法。在《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规中,应补充电力执法方面的具体内容, 使电力执法进一步有章可循。 

  二、供电部门应充分运用行业主导优势,标本同治解决电力设施保护难题 

  从清线障的问题延伸到目前我国电力设施保护的现状,一直以来,各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很多难题,“线树矛盾”、“线房矛盾”、“盗窃”等行为已成为电力工作者的一大“心病”。这些非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近年来,由于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建房、建鱼塘引发的线路跳闸、停电和人员伤亡事故屡禁不止。以某市为例,仅仅一年的时间内,在市区就造成线路跳闸40余次,累计停电时间达250小时,造成4人触电死亡、7名施工人员触电重伤。此外,经过几年的电网建设和改造,大量以铜等有色金属为原料的设备或线材被应用到电网中。随着有色金属价格不断攀升,电力设施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摇钱树。近几年电力设施被盗不法行为发案率居高不下,作案手段呈现集团化、专业化特点,严重影响了供电企业的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的正常用电。 

  电力设施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就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依我浅见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要做好思想教育及宣传工作。电力设施保护,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是基础。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电力保障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前提之一,电力设施保护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应建立起全社会齐抓共管电力设施保护的机制。 

  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联合执法,清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植物和障碍物,制止各种损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加强信息报送和新闻宣传工作。特别是电力设施保护的薄弱环节——农网,要加快农村电力设施升级改造进程,按照科学规划、适度超前的原则,增加农村电力设施改造投入,扩大农村电力设施的改造面。 

  三要供电企业应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对发生的重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犯罪案件,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报告制度,将发生的重特大案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省市政府及公安机关,以便维护电网的安全运行。同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在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 

  四要做好防范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同样适用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近年来我国针对电力设施屡遭盗窃、破坏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科技措施,加强对电力线路设施的管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由于一些用户不愿意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上投入,有效的管理办法得不到实施,造成电力设施难以保护的局面。电力设施保护绝不仅仅是电力和公安部门的事情,也是每个公民的事情。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除了相关部门的协作外,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营造以保护电力设施为荣、损坏电力设施为耻的良好氛围。在群众中树立“保电为人人,人人为保电”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充足、安全的电力保障。 

  五要积极推动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从根源上改变被动局面。电网安全运行,电力稳定供应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大事,而不是供电部门一家之事。但上溯十年来,供电部门受公众瞩目的更多是“垄断、高薪、电价涨价”等问题,在企业内部关注更多的则是如何规范管理,提升供电服务水平等自身问题的改善,而对法制法规上的结构性问题或深层次问题关注度不够,投入资源不足,在立法、修法工作上过度依赖政府和立法机构,未充分发挥行业主导优势争取话语权。因此,我们在学习国外先进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的同时,更应学习他们如何运筹帷幄,在立法工作和政治层面上寻求支持,改变外界将“电力法、电力保护条例”视作保护“供电企业利益”的狭隘看法,强化“能源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基础”的国家意志、政府行为属性,与时俱进推动电力法规立法、修法、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适应当前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变化需求。 

  综上所述,电力设施保护不单是电力企业的肩上重任,而且是系统的社会工程,在认真抓好自身管理,加强职能部门协作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同时,还应大大增强法律工作“小投入,大效益”的立法修法意识,从大处着手、从根源入手,营造良好的综合治理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基础,确保电力安全稳定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撑力量。 

      作者单位:广东电网梅州丰顺供电局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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