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2017-11-16 11:23:00 风电网
环保部11月16日发布消息称,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7月至8月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其中,内蒙古17个、黑龙江13个、江苏11个、江西11个、河南20个、广西9个、云南11个、宁夏8个,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环保部11月16日发布消息称,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一批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6年7月至8月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省(区)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6年11月完成督察反馈,同步移交100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其中,内蒙古17个、黑龙江13个、江苏11个、江西11个、河南20个、广西9个、云南11个、宁夏8个,要求地方进一步核实情况,严肃问责。
对此,8省(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均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全面开展核查,严格立案审查,依法依纪审理,查清事实,厘清责任,扎实开展问责工作,并报经省(区)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最终形成问责意见。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回应社会关切,经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协调,8省(区)于11月16日统一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经汇总8省(区)问责结果,主要情况如下:
(一)从问责人数情况看,8省(区)此次共问责1140人,其中厅级干部130人(正厅级干部24人),处级干部504人(正处级干部248人)。分省(区)情况是:内蒙古自治区问责124人,其中厅级干部27人,处级干部65人;黑龙江省问责170人,其中厅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93人;江苏省问责137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45人;江西省问责106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46人;河南省问责227人,其中厅级干部10人,处级干部83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问责141人,其中厅级干部11人,处级干部44人;云南省问责110人,其中厅级干部25人,处级干部50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问责125人,其中厅级干部12人,处级干部78人。8省(区)在问责过程中,注重追究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尤其强化了领导责任。
(二)从具体问责情形看,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通报20人,诫勉320人,责令公开道歉1人,组织处理18人(次),党纪处分178人,政纪处分584人,移送司法机关12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9人,批评教育9人,停职检查1人。被问责的厅级干部中,诫勉46人,党纪处分40人,行政处分40人,4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总体上看,8省(区)在问责工作中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坚持严肃问责、权责一致、终身追责的原则,为不断强化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从问责人员分布看, 8省(区)被问责人员中,地方党委46人,地方政府299人,地方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666人,国有企业49人,其他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及基层工作人员80人。在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中,环保193人,水利81人,国土75人,林业63人,工信59人,住建51人,城管38人,发改31人,农业9人,公安9人,交通6人,安监4人,国资委3人,旅游2人,市场监管等部门42人。被问责人员基本涵盖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方面,体现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安排,严格责任追究是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在要求。内蒙古等8省(区)党委、政府在通报督察问责情况时均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深入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抓实各项工作,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附:
内蒙古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区进行了环境保护督察,并于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17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区,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成立以自治区党委书记李纪恒为组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布小林为第一副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案件查办组,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牵头,先后成立17个核查组、15个审查组和11个审理组,全面开展初步核查,严格进行立案审查,依纪依法进行审理,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124名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涉及厅级干部27人、处级干部65人、科级干部29人、其他干部3人;给予党政纪处分92人、诫勉21人、通报9人、免职2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乌梁素海湿地水禽自然保护区(自治区级)西海岸开挖鱼塘5000亩,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乌拉特前旗环保局未按规定进行有效监督,对违规开工建设行为未予以制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巴彦淖尔市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邱进宝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局长职务,给予巴彦淖尔市林业局副局长、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岳继雄记大过处分并免去乌拉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职务,给予内蒙古乌梁素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王瑞强记大过处分,给予乌拉特前旗环保局副局长等2人行政警告处分。
二、近年来岱海湖持续萎缩,水质成倍下降,生态功能明显退化,2015年岱海湖总体为劣V类水质,乌兰察布市政府和凉城县政府对岱海湖生态功能退化治理不力,工作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国相记过处分,给予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党委书记贾军(时任凉城县县委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乌兰察布市政协秘书长那胜巴图(时任凉城县县委副书记、县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2009年,自治区政府在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呼和浩特市政府未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仍有41家企业未完成环境恢复治理;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对12家新建的采矿企业未予以清理,并违规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对未按要求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15家采矿企业办理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包头市国土资源局未按要求对位于保护区内采矿企业进行清理取缔,并违规对其中4个采石场采矿权申请和延续转让申请进行了审批;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力,对办理延续手续问题未予以制止,未按要求制定方案和细则,导致清理整顿工作未能深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和浩特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刚布和(时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呼和浩特市政府原副巡视员、呼和浩特市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矿山和占用林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原组长高炜明、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李全基等3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树贵、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原纪检组长、副局长薛永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栗俊刚、内蒙古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包头分局局长郑瑾琛记大过处分,给予内蒙古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王重明(时任包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谢和平(时任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矿产管理科科长)记过处分,给予包头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科长等6人警告处分。
四、2004年,“引黄入呼”一期工程完成,呼和浩特市政府要求企业封闭自备井,使用引入的黄河水,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未按批复要求改用黄河水,继续违规使用地下水进行生产;乌拉特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2006年6月投入运行,批复生产水源为再生水,但至2016年3月一直违规取用地下水;2013年至2016年,临河热电厂违规取用地下水2272万立方米。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巴彦淖尔市水务局未按规定对企业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督促整改,自治区水利厅水政监察总队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李建平(时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张三红(时任巴彦淖尔市水务局局长)、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原总队长王进祯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内蒙古水政监察总队副总队长等6人行政警告处分。
五、赤峰市中水利用率偏低,各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老哈河、英金河上游的5家污水处理厂污水直排和超标排放至老哈河、英金河,使老哈河水质由2013年Ⅲ类恶化为2015年Ⅳ类,英金河水质由2013年Ⅳ类恶化为2015年劣Ⅴ类,赤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不力,工作失察,监管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赤峰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于文涛、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高子林、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姚向民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
六、2002年6月至2016年10月,呼伦贝尔市陆续建成污水处理厂14家,其中4家负荷率低于60%,10家存在超标排放问题;2004年9月至2016年12月,锡林郭勒盟陆续建成污水处理厂14家,其中8家负荷率低于60%,5家长期超标排放。呼伦贝尔市政府、锡林郭勒盟行署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督促检查工作不到位,对污水处理厂存在负荷率低、超标排放问题失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副书记、局长闫宏光(时任呼伦贝尔市委常委、副市长)记过处分,给予锡林郭勒盟盟委委员、秘书长赵德永(时任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党组成员、副盟长)党内警告处分。
七、2015年3月,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项目核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反产能政策,对二期技改项目进行续建,2016年4月生产线投入使用,新增产能90万吨M年。兴安盟行署及相关部门违背国家化解产能政策,监管不力,对未认真履行指导监控重点产业、企业的建设和发展问题失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兴安盟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尤国钧(时任兴安盟副盟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兴安盟行署副盟长于仁杰记过处分,给予兴安盟环境保护局局长王炎记过处分。
八、2005年5月,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潘彦昭征得时任分管副市长张继平(因职务犯罪已被判刑)同意后,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违规指定不具备资质的公司作为危废中心项目业主单位,该危废中心自2011年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彦昭(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九、2009年,自治区政府要求乌海市矿区灭火工程在2011年达到熄灭标准并完成验收,2012年上半年完成火区治理任务。截至2012年年末,海勃湾区2家灭火工程责任区域内火已灭,但未进行验收、复垦、绿化等工作;海南区至今仍有3家灭火工程未达到熄灭标准。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南区政府工作不到位,乌海市煤炭局对火区治理工作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乌海市市委常委、秘书长全觉民(时任乌海市海勃湾区委副书记、区长)、乌海市海南区区委书记苏和(时任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乌海市海南区委副书记、区长齐国芳记过处分,给予乌海市煤炭局局长等2人记过处分。
十、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分三期建设,在整体建设期间,均不同程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问题;陆续建成投产后,存在异味扰民、超标排放、违规处置废物等问题,群众对该药业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呼伦贝尔市政协正厅级干部巴树桓(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胡庆武(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副市长杜联合(时任牙克石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局长张宝泉(时任牙克石市市长、市委书记),牙克石市正处级干部倪永连(时任牙克石市委副书记、市长,2016年7月被免职)、牙克石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孙尚国(时任牙克石市副市长)、牙克石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许刚毅等7人党内警告处分。
此外,因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对自治区8名厅级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和考察内蒙古时讲话精神,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优化发展理念,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着力推进重点区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实现了“整体遏制、局部好转”的重大转变,但还有一些差距,仍有一些地区和部门领导干部存在站位不高、认识偏差,超越红线、顶风违纪,失职失察、整改不力,受到严肃问责,教训十分深刻。
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进一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活方式,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大重点行业和领域整改力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的原则,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件,不管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真正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
黑龙江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9日至8月19日,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6年11月15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张庆伟、时任省委书记王宪魁要求把中央环保督察移交问题的整改和问责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发展问题来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省政府成立了以省长陆昊为组长的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问责工作领导小组。问责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分级调查、统一审核、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70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厅级干部23人,处级干部93人,科级干部52人,其他干部2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41人,责令公开道歉1人、诫勉谈话28人。同时,责令哈尔滨市政府、省农垦总局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实施土地整理、灌区改造工程。杜蒙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谎报湿地为既有耕地的做法,向省发改委、省农业开发办申报以工代赈项目,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波贺岗灌区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生态高标准农田建设(旱田改水田)等项目,造成10000多亩湿地被毁。黑龙江省发改委、林业厅在灌区改造工程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省农业开发办在农业项目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工作不实;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政府未经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涉及保护区内耕地面积共约1200亩;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保护区内实施违规项目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24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杜蒙县时任县委书记薛志伟、时任县长董辉等8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给予时任省发改委副主任郑丽萍、省发改委地区处原调研员刘继森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省林业厅厅长蔡炳华、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杨国亭诫勉谈话处理,给予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副处长黄俊阳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省农业开发办副主任孙敬义诫勉谈话处理,给予项目一处处长王大明行政警告处分;给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时任副区长高建新等5人行政警告等处分;拟给予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曲秀丽行政记过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线索,对其进行并案处理);给予黑龙江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时任党组书记局长于志峰等3人行政记过处分。
二、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实施土地整理项目,毁草2500亩,生态破坏严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协审同意项目违规建设,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省农垦总局牡丹江管理局局长于金友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兴凯湖农场场长张凤虎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牡丹江管理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李益忠,八五六农场副场长陈绍东、魏玉田3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兴凯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和勇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管理局畜牧兽医局局长江云俊诫勉谈话处理。
三、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采砂活动猖獗。肇源县政府及其水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违规审批、发放采砂许可证,2011年至2014年,在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发放采砂许可证94个;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监管不到位,自2009年成立以来,从未对违法采砂活动采取过制止、处罚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拟给予时任肇源县委书记李延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5年2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省纪委立案审查,现已移送司法机关);给予肇源县政府副县长谢景深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肇源县人大副主任兼县水务局局长、书记王春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河道管理处主任朱国臣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河道管理处主任刘治中、主任孙百万记过处分;给予时任肇源县湿地管理局局长韩青春、局长李乾警告处分。
四、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冬季大气污染严重。哈尔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大气十条”、《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方面存在不严不实、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2013年以来,哈尔滨市秋末冬初重污染天气多发频发,导致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高速公路封闭,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31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哈尔滨市政府副市长贾剑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哈尔滨市环保局局长张欲非、呼兰区政府区长于传勇、时任双城区政府区长毛臣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哈尔滨市工信委主任刘兴阁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给予哈尔滨市公安局时任副局长、交通警察支队长崔劲松诫勉谈话处理;给予哈尔滨市工信委总工程师兼煤炭节能处处长石振兴,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副调研员王嘉志,哈尔滨市环保局有关县(市)区局长、副局长,有关县(市)区主管副县(市)区长等22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依兰县政府县长何宪光诫勉谈话处理。
五、鹤岗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缓慢,百万吨垃圾不能安全妥善处置。鹤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垃圾填埋场建设重视不够,部署落实不力,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导致建设进度缓慢,截至督察时仍然无法投运。目前,鹤岗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零,已累计产生100多万吨生活垃圾,严重威胁城市生态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拟给予时任鹤岗市政府市长梁成军行政记大过处分(2017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被省纪委立案审查);给予时任鹤岗市政府副市长马冲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鹤岗市城管局局长史洪生、陈金玖行政记过处分,局长李诗伦行政警告处分,调研员付国增、副调研员陈五一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鹤岗市热力公司经理姜大力记过处分。
六、牡丹江市亿丰城市煤气有限公司2座落后焦炉,一期工程1996年建成投运,至今未通过环境保护验收,二期工程2005年投运,至今未取得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牡丹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严格落实“大气十条”相关要求,未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该项目及时进行淘汰或关闭,企业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8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牡丹江市政府副市长周景隆、牡丹江市政协副主席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赵中三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万禹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牡丹江市工信委副主任马玉国、副调研员张志钢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牡丹江市环保局局长刘仁军,牡丹江市工信委产业政策科原科长崔敏、副科长唐晓民行政记过处分。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处置项目进展缓慢。齐齐哈尔市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未按照国家要求按期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项目,存在不作为、慢作为问题。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自2003年投运以来,累计产生污泥达10余万吨,全部堆存于嫩江行洪区内,对嫩江水环境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7名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给予时任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吴刚诫勉谈话处理;拟给予齐齐哈尔市政府副市长兼市住建局局长黄宇行政警告处分(因涉及其他违纪问题线索,对其进行并案处理);给予市住建局副局长李鸿波、市环保局副局长曹国斌、市城管局副局长王竹春、市河道管理处处长张剑光、市河道管理处副书记陈伟5人行政警告处分。
8月11日,省委第十三次常委会专题听取督察整改情况。张庆伟书记强调:要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对我省提出的“两座金山银山”要求上来,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狠抓整改,解决突出问题。紧盯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挂牌督办,明确时限,持续跟踪问效,集中力量攻坚,确保按照要求和标准全部整改落实到位。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实施的高度,统筹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但在工作落实中,仍有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发展理念存在偏差,执行政策不坚决,监督管理不到位,受到严肃问责,教训极其深刻。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优化生态安全屏障体系;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坚定不移推进绿色发展;要切实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相关责任部门履职尽责;要着力解决好大气污染、水土污染、农业面源污染、高污染排放等突出环境问题;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江苏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6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6年11月15日将督察发现的11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提出,要把落实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的重要体现、践行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契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的重要内容,雷厉风行抓整改,综合施策见成效,确保按时整改到位。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整改工作安排,成立由省长任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问责工作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调查问责工作。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37名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省管干部18人(厅级干部12人,县委书记3人、县长3人),处级干部39人(不含县委书记、县长),科级及以下干部8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93人,诫勉谈话36人,因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7人,通报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徐州市、盐城市部分钢铁新增产能项目属于违规建设项目。徐州市经信委在徐州铁矿集团铸业有限公司炼铁项目备案过程中严重失职,违规备案新增炼铁产能项目;市发改委在宁锋钢铁有限公司炼钢项目备案过程中未进行监督检查,放任企业违规建设新增钢铁产能项目。盐城市政府在违规在建项目清理和违规建成项目申请备案工作中,存在瞒报和虚报等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徐州市副市长赵立群(时任新沂市市委书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峰(时任盐城市市委常委、大丰市市委书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国家级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玉生(时任盐城市发改委主任)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大丰区副区长朱国新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睢宁县副县长白咏、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周宁、睢宁县发改经信委副主任杨彦新、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田琦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徐州市经信委原主任徐善春、睢宁县睢城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薛生龙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盐城市经信委副调研员杨晓祖行政警告处分,对建湖县县委书记陈平(时任大丰市市长),建湖县县长薛盛堂(时任盐城市经信委主任),大丰区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郭超,盐城市发改委副主任顾光明,盐城市经信委副主任韦宁,盐城市环保局副局长王海等9人诫勉谈话。
二、徐州博瑞特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的4台烧结机、1座高炉和5台中频炉均属于应淘汰的生产设备,长期违法生产;铜山区利国镇的49座非法小球团竖炉中,有13座属于应淘汰的生产设备。徐州市政府及市经信委对落后产能缺乏管控,存在不作为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徐州市副市长冯兴振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组织调整,给予贾汪区副区长苗国庆、铜山区副区长陈光、贾汪工业园区副主任聂新文、铜山区利国镇镇长吴园园、贾汪区发改经信委副主任王雁文、贾汪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赵驻军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铜山区利国镇副镇长师飞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贾汪区青山泉镇人大主席吕磊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贾汪区青山泉镇党委书记、原镇长张兆友党内警告处分。
三、连云港化工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卫生防护距离内敏感目标搬迁不到位,园区企业违法排污现象突出,园区内及周边地表水超标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连云港市及灌云县、灌南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监管工作不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云港市副市长徐家保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灌云县县委书记左军、灌南县县委书记李振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县长朱兴波、灌南县县长商振江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灌云县县委常委、灌云县临港产业区党工委书记张启银,灌南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廖朝兵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原副局长陈守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给予灌云县环保局临港产业区分局原局长吴述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主任潘井开党内警告处分并免职,给予灌南县政府党组成员、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主任吴爱军,连云港化工园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立谱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连云港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杰等3人行政警告处分。连云港市原市委书记李强,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本次问责不再执行;连云港市委原常委、政府原常务副市长唐国海,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被“双规”,待相关问题查清后,本次问责合并进行。
四、洪泽湖、骆马湖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突破生态红线区域管控要求,对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饮用水源安全及湖泊水生态环境造成威胁,相关地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非法采砂活动监管打击不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淮安市副市长肖进方、宿迁市副市长曹秀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徐州市水利局局长卜凡敬、淮安市水利局局长尤其中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泗阳县政协主席郑干先(时任宿迁市水利局局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泗洪县原县委常委薛东风免职处理,给予新沂市副市长马林、泗洪县龙集镇镇长郑雪刚、洪泽区水利局副局长傅启飞等10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新沂市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王大军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新沂市公安局水警大队大队长任元胜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邳州市黄砂办原常务副主任朱明江开除党籍处分并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给予洪泽区水利局局长郭明珠、洪泽区水利局副局长袁安全、泗洪县城管局副局长钟直(县水利局原副局长)等9人行政警告处分,对淮安市水利局副局长张谊等21人诫勉谈话。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贾锋、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执法处副处长靳宏石、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骆马湖岸线管理中心副主任朱海、宿迁市骆马湖洪泽湖湖区管理办公室骆马湖岸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汤可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
五、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行为突出,核心区内长期存在较大规模采集泥螺行为,缓冲区已开发土地的水产养殖、农业种植项目配套建设了电力供应、饲料厂等设施或企业,实验区内风电、光伏发电等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违规审批问题。盐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问题,存在明显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盐城市副市长葛启发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盐城市工商联党组书记黄金文(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原主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组织调整,给予响水县政协主席、响水沿海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杨毅坚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副主任陈浩、射阳县政府副处级干部顾宝凤(射阳县原副县长兼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射阳盐场场长孙益奎党内警告处分,对东台市时任副市长沈浓等2人诫勉谈话。
六、镇江新区团结河葛村桥断面是长江流域国家考核断面。由于周边雨污管网建设不到位、沿河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不力等因素,导致团结河水质严重恶化,葛村桥断面水质由2013年、2014年的Ⅲ类下降为2015年的劣Ⅴ类,镇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断面长履职不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镇江市市委常委、秘书长郭建(团结河葛村桥断面长)党内警告处分。
七、新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长江江心洲丹阳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长江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鱼塘养殖场,镇江西口门砂石码头长期非法占用征润州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长江岸线,镇江市及其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不力,对非法码头清理整治工作推进不力。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镇江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非法砂石专项整治推进协调小组组长王常生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润州区副区长祝中昊,润州区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丁笑笑,润州区区委统战部副部长高峰(水利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对镇江市交通局副调研员严傲良诫勉谈话。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江苏建设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在工作落实中,仍有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政治意识不高,发展理念偏差,执行政策不坚决,监督管理不到位,受到了严肃问责,教训极其深刻。各级领导干部要引以为鉴,真正从思想深处警醒起来,以如履薄冰的危机感、如坐针毡的紧迫感、重如泰山的责任感,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定不移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思想,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定不移地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管发展的必须管环保,管业务的必须管治污,坚定不移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求,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切实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动真碰硬,铁面追责,坚定不移地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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