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2017-11-22 00:00:00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从实际看,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划分,特别是党委的一些部门并没有细致地加以明确。当前,要想真正实现地方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党政同责共管、决策权责相符”,还需要对现有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进一步细化
从实际看,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划分,特别是党委的一些部门并没有细致地加以明确。当前,要想真正实现地方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党政同责共管、决策权责相符”,还需要对现有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进一步细化。
◆李国军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实施,对于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当前,地方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虽已比较健全完善,但仍不同程度存在环保工作分工不细、责任不清、合力不足等问题,容易造成部门之间交叉管理、多头管理等问题,出现其他部门责任一推了事、环保部门独自承担的被动局面。
没有明确分工,工作就会落空;没有考核约束,权力就会任性;没有底线惩罚,责任就会流于形式。笔者以为,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和环保督察的高压态势下,各地区应从环保履职、问责和考核评价入手,强化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保障机制的建设与创新,切实压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首先,要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责任。明确环保责任分工是履职尽责的前提,也是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为落实环保责任,地方各级政府都出台了部门权责清单,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地方党委、政府制定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分工,这些都为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奠定了基础。
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划分,特别是党委的一些部门并没有细致地加以明确。当前,要想真正实现地方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党政同责共管、决策权责相符”,还需要对现有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进行进一步细化。比如,地方各级党委的纪委、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以及编委办等党委部门都应纳入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体系,逐一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责任体系全方位、无死角。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并将其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评价考核体系,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这对于纠正“唯GDP论英雄”的政绩观、树立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新导向、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压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需要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的同时,要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指标权重,进一步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综合考核中所占分值,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指挥棒”和“推动器”作用,引导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推动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在考核评价当中,对地方党委、政府履行环保职责的考核不能“一刀切”,而是应该各有侧重。党委的责任重点应放在考核制度体系健全、总体决策部署、环保队伍建设、环境意识培育、严格考核问责等方面,而政府的责任重点应放在考核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管理具体任务的落实上。此外,也要做好各类环保考核的整合,加强考核制度设计的整体性考虑,把气、水、土3个“十条”的落实、节能减排等重大任务的考核与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有机结合起来,确保考核内容衔接、考核组织高效、考核结果共享,切实减轻地方的负担。
第三,要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各地区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损害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抓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要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力度,实行严格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同时,要进一步细化考核问责的指标,使环保问责更具有可操作性,确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落实。问责不是目的,只是对造成后果的责任追究处理,问责再多也挽回不了已经造成的环境损失。因此,强化责任追究,也要注意克服过度依赖干部绩效考核、单纯依靠倒逼机制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思想倾向,要通过问责制度的设计,切实增强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实效性。
作者单位:辽宁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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