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保部公布了修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图片来源:互联网)
征求意见稿针对地方环保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污染企业违法反弹率较高问题,拟规定限制地方环保部门的自由裁量。
不可否认,作为环保法的配套规定,办法实施两年多来,对各地办理排污案件起到了重要规范和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办法不能适应环保执法客观需要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其中最突出的是办法因未明确规定排污企业停产整治措施的期限这一漏洞,导致环保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致排污企业“停产整治走过场、今天停产明天复产”的违法反弹率居高不下。在此背景下,环保部拟对办法出台限制地方环保部门自由裁量的修改意见,让其与时俱进地契合环保执法的客观现实需要,可谓切中了当前环保执法的关键。
赋予执法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力是为了避免机械式执法,使之更接地气,但其与生俱来的“双刃剑”特质,如果不予以必要的限制和规范,
那么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而放大负面效应,给执法公信力造成致命硬伤。因此,严格限制地方环保部门的自由裁量,既是规范环保执法的必然抉择,又是确保“史上最严”环保法彰显“刚牙利齿”威慑效果的必由路径。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不让自由裁量成为环保执法“软肋”,首先有赖于细致完善的制度设计。此番征求意见稿对企业各种排污情形的执法规定了三个月的停产整治期限,并增加了排污者“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期限结束后”才能进行整改完成备案并解除相关措施的规定。如此细致严密又可供操作的制度设计,等于为自由裁量的被滥用筑牢了“防火墙”,必能倒逼地方环保部门主动地将自由裁量权规范在有章可循的制度范畴内。
如果说完善的制度设计是确保环保执法自由裁量不被滥用的基本前提,那么主动接受监督和严肃追责则是遏制环保执法自由裁量被滥用的兜底保障。环保部此次对排污企业限产、停产期限的信息提出了公开要求,并与“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必要衔接,强调要依法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追责。如此规定,不啻于为自由裁量戴上了“紧箍咒”,必能有效压缩环保执法自由裁量的“模糊空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弹性执法。(张智全)
转自:中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