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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光伏发电项目持续健康发展,我委代市政府草拟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转发给贵单位,请提出反馈意见。请于10月11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发市发改委,同时发送电子版

政策     2016-11-10 11:27:18         淮南市发改委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光伏发电项目持续健康发展,我委代市政府草拟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转发给贵单位,请提出反馈意见。请于10月11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发市发改委,同时发送电子版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光伏发电项目持续健康发展,我委代市政府草拟了《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转发给贵单位,请提出反馈意见。请于10月11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发市发改委,同时发送电子版。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王亮

  传真:6644765

  电子邮箱:81358325@qq.com

  联系电话:18005543721

  2016年10月8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淮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光伏发电项目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推进光伏电站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6〕30号)、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研究推进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第7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有序建设光伏地面电站项目

  (一)规划指导和年度实施方案

  1、制定全市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全市光伏发电发展专项规划,作为指导全市光伏发电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县区要对辖区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场址开展调查,对用地性质、电力接入等主要制约因素进行评估论证后,确定建设时序,上报纳入规划。

  2、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区依据全市光伏发电发展专项规划,提出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建议,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应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进度等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在此基础上编制全市光伏发电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二)项目备案和前期工作

  光伏地面电站项目由各县区组织初审后,经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各县区未纳入全市光伏发电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项目,市发改委原则上不受理备案。各县区转报备案前,要以市场化运作、竞选、比选的方式,选择光伏项目建设主体,要对项目用地性质、电力接入等条件进行严格审核。

  (三)电力接入方案评审

  按全市电网接入和消纳专题报告确定的光伏电站限额的1.1倍,确定我市可评审的电力接入方案规模。在全市可评审的电力接入方案规模有盈余的情况下,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光伏项目,取得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支撑性文件并编制电力接入方案和电能质量报告后,由各县区政府转报到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商市供电公司开展电力接入方案评审。

  二、加快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一)统筹屋顶资源。各县区、工业园区要建立光伏应用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相应机构,统一负责收集辖区内可利用屋顶资源,统筹做好招商对接等工作。政府投资或财政补助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具备条件的要推广光伏发电应用。

  (二)简化审批流程

  对于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市发改委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

  (三)设立奖补资金

  市政府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支持全市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有在我市新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除按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补贴外,按其年发电量给予项目运营企业(居民)0.25元/千瓦时补贴,连续补贴10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市发改委配合。

  三、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加强对全市光伏应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负责做好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争取安徽省光伏建设规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光伏推广应用支持政策的兑现。

  市国土局负责保障光伏发电项目用地需求。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的规划服务工作。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光伏应用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积极向省公司汇报,加大对淮南市电网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配套建设送出通道,保障全市光伏发电项目接入需求。负责做好电力接入方案评审工作。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的政策兑现实行年度集中受理,受理前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

  (二)本意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根据国家光伏补贴政策调整和光伏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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