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5 19:17:04 中国南方电网
防城港供电局2018年生产技改、修理、应急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0002200000024109]-变更文件-招标2
防城港供电局2018年生产技改、修理、应急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0002200000024109]-招标文件更正公告(2)
各潜在投标人:
受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委托,我司负责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防城港供电局2018年生产技改、修理、应急项目勘察设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002200000024109)公开招标的代理工作。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一、 原资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内容:
编号:
防城港供电局2018年生产技改、修理、应急项目设计合同
项 目 名 称:防城港供电局2018年技改、修理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防城港市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
乙方: XXXXXXX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防 城 港 市
甲 方: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
所 在 地: 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 地 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
邮政 编 码: 538001
联系 电 话:
传 真:
电子 信 箱:
乙 方 : XXXXXXXX
所 在 地: XXXXXXX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 讯地 址: XXXXXX
邮政 编 码: XXXXX
电 话:
传 真:
电子 信 箱: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建设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与XXXXXXXX(设计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共同签订。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文函,经双方认可,设计单位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审定概(预)算中勘察设计费的 %为合同总价,承担防城港供电局2018年度生产技改、修理、应急项目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
(5)投标函及投标文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设计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完成本工程各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4.建设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单位支付合同价款。
5.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肆 份,建设单位执 贰 份,设计单位执 贰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且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X
防城港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单位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60号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538001 邮政编码:
电话: 0770-6166879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防城港兴港大道支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45001659542050501808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文本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本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1.2 建设单位: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勘察设计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1.3 设计单位: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当事人。
1.1.4 中标通知书:指建设单位正式告知投标人授予其合同的书面文件。
1.1.5 工程: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6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下可支付的设计单位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1.1.7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8 合同协议书条款:结合具体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2.1 中标通知书;
1.2.2 专用合同条款;
1.2.3 通用合同条款;
1.2.4 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
1.2.5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6 技术标准和要求;
1.2.7 图纸;
1.2.8 报价书;
1.2.9 其他合同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1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1.3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专用条件约定的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勘察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无偿提供中文译本或英文本。
2.双方责任
2.1 建设单位责任
2.1.1 建设单位应尊重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1.2 向设计单位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1.3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2.1.4 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并签订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燃料、运输、灰场、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有关设备等(如需要)协议或合同。
2.1.5 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配合问题。
2.1.6 在勘察工作中,负责对外联系并取得勘察许可证,负责解决由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解决的项目。
2.1.7 设计文件的版权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向第三方转让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不得侵犯设计单位的利益权利。
2.1.8 建设单位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所赋予设计监理方代行的责任、义务、权利和工作范围,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或免除设计单位在合同中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2.2 设计单位责任
2.2.1 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2.2.2 设计单位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8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建设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2.3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函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勘察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2.2.4 设计单位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2.2.5 设计单位应依据合同,接受建设单位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设计监理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应变更或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2.2.6 若设计单位按投标函和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才允许分包。设计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要将副本送交建设单位。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设计单位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合同的承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设计单位的违约或疏忽。
2.2.7 设计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建设单位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2.2.8 设计单位提供的经过审定的设计方案为本合同的主要技术方案,设计单位应严格控制设计质量,按业主要求做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
2.2.9 设计人员
合同签订以后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更换设总,如需更换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新的设总人选,建设单位接到申请后3天内给予答复。
设计成果通过审核后,设计人员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物资提交工作。
2.2.10 履约担保
设计单位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建设单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设计单位。
2.2.11成果提交
设计单位设计成果经甲方审核通过后,需在14天内提供7份设计成果纸制版及设计成果电子版给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设计单位需在1个月内移交6份竣工图纸及电子版成果给项目建设单位。
3. 设计工期
按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约定的要求执行。详见合同专用条件第3条。
4. 审查与确认
4.1 审查
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行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办法》、《基建项目造价管理办法》、《基建项目技术管理办法》、《220kV和500kV电网工程设计评审质量控制文件》、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施工图会审管理办法》、《10kV及以下基建配网工程施工图评审内容及要点》等要求,呈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供审查之用,建设单位负责安排设计文件审查。
设计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补充或另签合同。
4.2 确认
4.2.1 建设单位可组织对施工用设计图纸进行确认或施工图会审工作。
4.2.2 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设计单位原因的勘察设计返工,其返工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属设计单位责任,则不应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5. 其他服务
设计单位可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或委托进行合同专用条件第5条明确的电力行业所规定的勘察设计范围和深度以外的工作,并另行收费。
6. 合同价格与合同支付
6.1 合同价格及调整
合同价格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条件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的应作调整。
6.1.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勘察设计收费政策调整,合同价格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
6.1.2 当工程建设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时,应设计单位要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签订补充协议,勘察设计费随之调整。
6.2 合同支付
建设单位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6.2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6.3 其他服务支付
建设单位应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条的要求和委托支付。
7. 违约处罚
7.1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以下损失情况的,由设计单位除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工作外,应承担相应设计质量责任:
7.2.1 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单位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建设单位支付赔偿金。
7.2.2 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因设计错误造成设备材料订货错误的,设计单位按损失金额减收勘察设计费。
7.2.3 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的,设计单位应免收设计变更部分的设计费,并按变更增加金额的10%赔偿建设单位:
电压等级 类型 |
≥500kV |
220kV |
110kV及35kV |
≤20kV |
重大设计变更 |
变更金额≥400万元或变更金额与单项工程概算比率≥5% |
变更金额≥200万元或变更金额与单项工程概算比率≥5% |
变更金额≥100万元或变更金额与单项工程概算比率≥5% |
变更金额≥50万元或变更金额与单项工程概算比率≥5% |
一般设计变更 |
变更金额40-400万元 |
变更金额20-200万元 |
变更金额10-100万元 |
变更金额5-50万元 |
7.2.4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走廊拆迁赔偿数量超出初步设计 10 %,或林木砍伐赔偿数量超出初步设计 10 %,或其他综合拆迁赔偿数量超出初步设计 10 %,扣减合同总价的 2 %。
7.2.5 因设计责任造成工程总体投资增加的,如增加投资仅超过初步设计审定概算(35kV及以上项目)或审定施工图预算(10kV及以下项目)中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扣减合同总价的5%;如工程总结算价格超出初步设计审定概算(35kV及以上项目)或审定施工图预算(10kV及以下项目),扣减合同总价的10%;初步设计审定概算(35kV及以上项目)或审定施工图预算(10kV及以下项目)超出批复可研投资估算,扣减合同总价的20%。
7.3 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未按合同专用条件第8条规定的时间交付设计文件,每延误一天,减收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
7.4 由于设计质量原因,导致项目重复审查或需进行重大调整对工期造成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减收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并负责支付重复审查的所有相关费用。
7.5 设计单位未按投标文件指派设总和主设人员参加勘察设计工作,或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中途更换,扣减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
7.6 设计单位未按合同专用条件第2条约定履行责任,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响应,或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施工现场服务,扣减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数据的,扣减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未按时报送设计月报,每次扣减1000元。
7.7 设计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对外分包的,建设单位有权扣除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格或者终止合同。建设单位选择终止合同的,设计单位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建设工期延误及全部经济损失。
7.8 设计单位违反保密义务,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建设单位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应按合同总价的20%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9 建设单位违约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单位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单位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
7.10 按照第2.1.2条约定,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单位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可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1 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单位原因建设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未开展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建设单位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工作的,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12 合同生效后,非建设单位原因设计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应按合同总价的20%赔偿建设单位。
7.13生产项目实施过程考核依据《防城港供电局生产项目实施过程考核方案》(防港电设备函〔2018〕44号)。
8. 设计文件交付
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设计文件出版份数规定和双方商定的文件交付时间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9. 现场服务
9.1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9.2 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对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基础施工、组塔架线和调试阶段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人月数协商确定。
9.3 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信和生活条件。
10. 安全职责、权利与义务
10.1 双方应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国家、南方电网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建设、运行单位颁布制订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
10.2 运行单位的安全职责、权利与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0.2.1 设计委托交底、现场踏勘需进入生产场所时,运行单位要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和线路部分)的要求,填写安全技术交底单。
10.2.2 现场踏勘前,运行单位应向设计单位介绍生产现场的情况,并按安全技术交底单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10.2.3 在划定的工作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视为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运行单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带电作业、现场带电距离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起吊作业、爆破作业、SF6设备解体检修作业、地下有隐蔽管线、组塔(架)作业等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高空坠落、交通伤害的情况。在界定为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时,除前列安全技术交底单内容外,运行单位还需列出并配合设计单位做好专门的安全措施。
10.3 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权利与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0.3.1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设计人员的安全技术和技能培训,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开展现场踏勘工作时应服从运行单位现场值班人员的管理。
10.3.2 设计单位必须和运行单位共同维护好所有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安全措施。设计人员未经运行单位允许不得进入运行中设备区域;确因工作需要,需经运行单位同意并在运行单位的现场监督下,方能进入踏勘。
10.4 承包范围内的事故上报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事故时,双方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双方均应接受和配合上级主管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11.争议与索赔
11.1争议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向相关主管部门请求协调解决;
向建设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除与诉讼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11.2 索赔
11.2.1 设计单位可按以下规定向建设单位索赔:
11.2.1.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1.2.1.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1.2.1.3 建设单位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设计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建设单位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淮。
11.2.2 建设单位可按以下规定向设计单位索赔:
11.2.2.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1.2.2.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设计单位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1.2.2.3 设计单位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建设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设计单位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淮。
12. 其他
12.1 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根据需要吸收设计单位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12.2 保险:设计单位办理设计责任险及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12.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4 设计单位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设计单位自费购买。
12.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件
合同专用条件中有关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即合同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合同专用条件中阐明替代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合同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执行。
1.一般约定
1.1.2 建设单位: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
1.1.3 设计单位:是指通过设计招标的中标人XXXXX。
1.3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勘察设计中应使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的标准规范。
2.双方责任
2.1 建设单位责任
2.1.2 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
(1)项目核准文件;
(2)可研阶段设计文件、补充文件及批复;
(3)土地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征用土地等有关协议及文件;
(4)按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设计单位责任
2.2.1 设计单位责任
(1)设计单位需同时执行南方电网公司颁布的最新版的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
① 110-500kV线路标准设计;
② 110-500kV线路典型造价;
③ 110-500kV变电站标准设计;
④ 110-500kV变电站典型造价;
⑤ 配网标准设计;
⑥ 配网典型造价。
(2)强制性条文:应建立强制性条文执行机构,编制执行方案,依照强制性条文规范,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对所涉及强制性条文内容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要求并配合接受检查。
(3)补充工作要求
a.设计单位应负责初设阶段线路走廊的拆迁、砍伐、跨越、补偿等工程量的调查,并计入概算;施工图阶段提供通道清理分册(包括树木砍伐、永久性建筑物拆迁明细图表),线路工程走径须取得县级或乡镇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路径协议。设计单位应对调查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建设单位配合。
b. 架空线路的路径平面图需绘制和描述清楚共杆塔、平行、交叉跨越、穿越等情况及线路走廊保护区范围内影响线路运行和施工的设施。电缆线路的路径平面图需绘制和描述清楚平行、交叉跨越、穿越管线情况及线路走廊保护区范围内影响线路运行和施工的设施,用断面图注明各路电缆敷设位置。变配电设施的平面图需绘制和描述清楚保护区范围内的设施。
c. 设计单位应负责初设阶段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工程量的调查,并计入概算。设计单位应对调查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建设单位配合。
d. 变电站进站道路的全长、站外给排水、站外排污、站外防洪(如果有)、站外还渠、站外还路、大件运输等站外项目的设计,含初设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应负责初设阶段拆迁工程量的调查,并计入概算。设计单位应对调查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建设单位配合。(注:这里的“还渠”和“还路”是指由于工程建设,当地的一些水渠和道路等设施被截断或破坏,需要还建。)
e. 系统二次设备和通信设备的搬迁和改造,远动设备的扩容和更换、系统通信工程等设计由设计单位(中标单位)负责。
f. 在招标工作中,当投标方提出技术疑问时,设计单位有义务按建设单位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相关的技术问题。
g. 保密工作和责任。在招标工作中,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法保密。任何泄密行为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h. 负责一、二次设备及主要材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如无异议,应按审查意见修改。该文件的质量责任划分为:按审查意见提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由审查方负主要责任;审查意见没有作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或漏项由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
i. 一、二次设备及主要材料所涉及的设计单位专业人员应无条件地参加评标,评标期间设计单位人员的交通、食宿自理。
j. 设备及主要材料中标单位确定后,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与设备厂家签订技术协议。技术协议签订之前,建设单位将提前3~5天通知设计单位,期间设计单位应准备好中标设备技术协议(含电子版),并按建设单位要求携带这些文件及电子版准时到达指定地点。该技术协议签字的有三方,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设备厂家。建设单位对签订技术协议的组织管理负责:设计单位对技术协议中的技术内容负责。
k. 对于一些不招标的小额设备和材料,设计单位也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供建设单位询价和采购。
l. 在清册上体现设备材料对应唯一性编码。
m. 设计协调服务。设计单位应是项目的技术负责单位,在技术上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在建设单位的管理工作中,设计单位应是技术管理的桥梁。在建设单位、设备厂家和有关单位之间,如果出现因技术问题引发的需要协调的问题,设计单位有责任进行协调。
n.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需要,通知设计单位参加工程例行会议以外的各种技术协调会、技术交流会和方案分析会。设计单位应无条件参加,并按会议要求从事相关的工作。会议期间食宿自理。建设单位需要的各种方案论据,设计单位应无条件书面出具。
o. 按业主要求做好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
p. 配合业主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编制投资计算书和工程造价总结。
q. 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下,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参加竣工验收和达标投产检查以及编写设计总结。
r. 设计单位协办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会议会务工作。
(4)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数据,移交工程的电子化资料。
(5)每月26日前,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建设单位报送设计月报,及时反映勘察设计进度。
2.2.6 约定分包事项: / 。
2.2.8 设计变更管理执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联系表或发现设计错漏之后2个工作日内应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如需现场勘测的为5个工作日内,并及时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页说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方案论证、工程量和费用变化的详细对比。签章齐全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方可生效。
3. 设计工期:
3.1 计划初设完成日期:具体任务(委托书)下达或任务公告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
3.2 计划施设完成日期:具体任务(委托书)下达或任务公告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
3.3 竣工图完成日期:工程投运后30天内提交。
4. 设计工期如遇特殊情况(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顺延或另行商议。
5. 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可从事以下超出规定的勘察设计服务范围外的工作:
5.1 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
5.2 增加勘察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部分。
5.3 应建设单位要求进行设计单位自身勘察设计工作要求以外的调研和收资工作。
5.4 当非设计单位引起的超过工程建成移交生产的计划期限时,继续发生的现场服务。
5.5 现场服务过程中当不属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超过所定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人月数部分。
6.合同价格与合同支付
6.1 合同价格及调整
(1)主要依据: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勘察设计收费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编号:XXXXXX)。
(2)甲方根据审定概(预)算的结果,核定最终金额;
最终设计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设计报酬=工程审定概算(预算)中设计费×中标百分比
委托人向设计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设计人支付报酬。
6.2 合同支付
(1)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80 %。
(2)余下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20%,待提交竣工图后甲方付清勘察设计费。
(3)每次付款前设计单位需提供有效发票。
6.3 其他服务支付:按专用条件第5条中的各项届时根据情况确定项目、价格及支付方法。
7. 违约
按照通用合同条件第7条约定,设计单位因其自身原因或设计责任问题造成勘察设计费扣减的,累计扣减金额不超过合同结算价款,扣完为止。
8. 设计文件交付
8.1 设计文件交付进度:详见合同专用条件第3条。
8.2 设计文件交付份数(详见下表):
序号 |
成果及文件名称 |
纸质文件份数 |
电子光盘份数 |
备 注 |
1 |
初步设计(含概算) |
8 |
3 |
提供概算软件电子版 |
2 |
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 |
3 |
3 |
|
3 |
施工图设计 |
8 |
3 |
|
4 |
施工图预算书 |
3 |
3 |
提供预算软件电子版 |
5 |
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 |
3 |
3 |
|
6 |
竣工图 |
5 |
3 |
|
7 |
设计变更通知单 |
5 |
3 |
|
注:各设计阶段文件应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文件,需增加份数按200元/公斤计价。
9.现场服务
9.1 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主要职责为:
(1)设计交底(含设备材料订货交底和施工交底)、现场解释设计意图、处理设计变更并提出相应的修改预算、确认并实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修改意见、参加相关调度会、与设计有关的事故分析会、工程整组调试、工程质量考核评定、验收和投产送电等,并参加启动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设计总结。
(2)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应及时、有效。在土建、电气安装和调试期间应派常驻现场的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精通设计意图,并有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的能力。现场调度会应由设总(或更高级别)的领导及相关的设计人员参加。应确保接到施工现场发生的设计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
9.2 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安排: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基础施工、组塔架线和调试等各个阶段,均需确保设计现场服务人/月数为1~2人/月。
11.争议与索赔
11.1 争议的解决程序为:向相关主管部门请求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功时,优先采用提请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的方法。
12.其他
12.6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且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在工程建成移交生产、缺陷责任期满且结清设计费后自行失效。
12.7合同份数:合同正本 贰 份,双方各持 壹 份;副本 肆 份,设计单位 贰 份,建设单位 贰 份。
二、 现更正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内容:
编号:
防城港供电局2018年生产技改、修理、应急项目前期、设计合同
项 目 名 称:防城港供电局2018年技改、修理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防城港市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
乙方: XXXXXXX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防 城 港 市
甲 方: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
所 在 地: 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60号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讯 地 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
邮政 编 码: 538001
联系 电 话:
传 真:
电子 信 箱:
乙 方 : XXXXXXXX
所 在 地: XXXXXXX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通 讯地 址: XXXXXX
邮政 编 码: XXXXX
电 话:
传 真:
电子 信 箱: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建设单位名称,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与XXXXXXXX(设计单位名称,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共同签订。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文函,经双方认可,设计单位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审定概(预)算中勘察设计费的 %为合同总价,承担防城港供电局2018年度生产技改、修理、应急项目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
(5)投标函及投标文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设计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完成本工程各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4.建设单位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单位支付合同价款。
5.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肆 份,建设单位执 贰 份,设计单位执 贰 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X
防城港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防城港市港口区金花茶大道60号
邮政编码:538001 邮政编码:
电话: 0770-6166879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建行防城港兴港大道支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45001659542050501808 银行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文本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本合同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1.2 建设单位:合同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勘察设计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1.3 设计单位: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建设单位接受的当事人。
1.1.4 中标通知书:指建设单位正式告知投标人授予其合同的书面文件。
1.1.5 工程: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6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下可支付的设计单位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格。
1.1.7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又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8 合同协议书条款:结合具体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2.1 中标通知书;
1.2.2 专用合同条款;
1.2.3 通用合同条款;
1.2.4 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
1.2.5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2.6 技术标准和要求;
1.2.7 图纸;
1.2.8 报价书;
1.2.9 其他合同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1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1.3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专用条件约定的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勘察设计中必须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专用条件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地方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无偿提供中文译本或英文本。
2.双方责任
2.1 建设单位责任
2.1.1 建设单位应尊重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工作的权力,不应提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1.2 向设计单位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1.3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向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
2.1.4 负责对外协议的联系工作,并签订与工程建设及将来运行有关的土地征用、燃料、运输、灰场、水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出线走廊、有关设备等(如需要)协议或合同。
2.1.5 负责协调勘察设计过程中与有关单位的配合问题。
2.1.6 在勘察工作中,负责对外联系并取得勘察许可证,负责解决由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解决的项目。
2.1.7 设计文件的版权为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向第三方转让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不得侵犯设计单位的利益权利。
2.1.8 建设单位聘请设计监理时,应明确所赋予设计监理方代行的责任、义务、权利和工作范围,除非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外,设计监理方无权变更或免除设计单位在合同中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
2.2 设计单位责任
2.2.1 按照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
2.2.2 设计单位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8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建设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对委托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2.3 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投标函中有关质量方面的承诺进行勘察设计的组织和具体实施,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2.2.4 设计单位应按行业规定和合同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勘察设计服务工作。
2.2.5 设计单位应依据合同,接受建设单位聘请的设计监理方的监理。设计监理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应变更或免除设计单位的责任。
2.2.6 若设计单位按投标函和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才允许分包。设计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要将副本送交建设单位。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本合同为准,分包合同不能解除设计单位任何义务和责任,分包合同的承包方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设计单位的违约或疏忽。
2.2.7 设计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建设单位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2.2.8 设计单位提供的经过审定的设计方案为本合同的主要技术方案,设计单位应严格控制设计质量,按业主要求做好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
2.2.9 设计人员
合同签订以后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不得更换设总,如需更换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出新的设总人选,建设单位接到申请后 3 天内给予答复。
2.2.10 设计成果通过审核后,设计人员需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物资提交工作。
2.2.11 按照国家、行业以及南网、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现行的标准、规程、规范、技术条例进行前期技术服务工作,运用标准设计成果,严格掌握设计标准,控制工程造价;乙方按规定向甲方交付各项工程资料及文件,对资料及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2.2.12成果提交
设计单位设计成果经甲方审核通过后,需在14天内提供7份设计成果纸制版及设计成果电子版给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设计单位需在1个月内移交6份竣工图纸及电子版成果给项目建设单位。
3.设计工期
按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约定的要求执行。详见合同专用条件第3条。
4. 审查与确认
4.1 审查
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行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项目设计管理办法》、《基建项目造价管理办法》、《基建项目技术管理办法》、《220kV和500kV电网工程设计评审质量控制文件》、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送变电工程施工图会审管理办法》、《10kV及以下基建配网工程施工图评审内容及要点》等要求,呈交符合各勘察设计阶段内容深度和要求的设计文件供审查之用,建设单位负责安排设计文件审查。
设计单位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过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必要修改补充。若审定的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双方需补充或另签合同。
4.2 确认
4.2.1 建设单位可组织对施工用设计图纸进行确认或施工图会审工作。
4.2.2 确认或会审意见如造成非设计单位原因的勘察设计返工,其返工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如属设计单位责任,则不应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5. 其他服务
设计单位可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或委托进行合同专用条件第5条明确的电力行业所规定的勘察设计范围和深度以外的工作,并另行收费。
6. 合同价格与合同支付
6.1 合同价格及调整
合同价格在专用条件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专用条件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的应作调整。
6.1.1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勘察设计收费政策调整,合同价格应按规定相应调整,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以补充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
6.1.2 当工程建设工期与招标阶段预计的工期不一致且差别较大时,应设计单位要求,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签订补充协议,勘察设计费随之调整。
6.2 合同支付
建设单位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第6.2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单位支付勘察设计费用。
6.3 其他服务支付
建设单位应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第5条的要求和委托支付。
7. 违约处罚
7.1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以下损失情况的,由设计单位除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工作外,应承担相应设计质量责任:
7.2.1 由于设计单位设计错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单位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建设单位支付赔偿金。
7.2.2 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造成损失、因设计错误造成设备材料订货错误的,设计单位按损失金额减收勘察设计费并负责设备材料退订。
7.2.3 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设计变更增加费用的,设计单位应免收设计变更部分的设计费,并按变更增加金额的10%赔偿建设单位:
电压等级 类型 |
≥500kV |
220kV |
110kV及35kV |
≤20kV |
重大设计变更 |
变更金额≥400万元或变更金额与单项工程概算比率≥5% |
变更金额≥200万元或变更金额与单项工程概算比率≥5% |
变更金额≥100万元或变更金额与单项工程概算比率≥5% |
变更金额≥50万元或变更金额与单项工程概算比率≥5% |
一般设计变更 |
变更金额40-400万元 |
变更金额20-200万元 |
变更金额10-100万元 |
变更金额5-50万元 |
7.2.4 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走廊拆迁赔偿数量超出可行性研究(储备库)设计 10 %,或林木砍伐赔偿数量超出可行性研究(储备库)的 10 %,或其他综合拆迁赔偿数量超出可行性研究(储备库)的 10 %,扣减该工程合同总价的 2 %。
7.2.5 因设计责任造成工程总体投资增加的,如增加投资仅超过初步设计审定概算(35kV及以上项目)或审定施工图预算(10kV及以下项目)中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扣减该工程合同总价的5%;如工程总结算价格超出初步设计审定概算(35kV及以上项目)或审定施工图预算(10kV及以下项目),扣减合同总价的10%;初步设计审定概算(35kV及以上项目)或审定施工图预算(10kV及以下项目)超出批复可研投资估算,扣减合同总价的20%。
7.3 由于设计单位自身原因,未按合同专用条件第该工程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
7.4 由于设计质量原因,导致项目重复审查或需进行重大调整对工期造成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减收该工程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并负责支付重复审查的所有相关费用。
7.5 设计单位未按投标文件指派设总和主设人员参加勘察设计工作,或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中途更换,扣减该工程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
7.6 设计单位未按合同专用条件第2条约定履行责任,或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未及时响应,或未按合同约定开展施工现场服务,扣减该工程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未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按进度提交,经过项目负责人下达书面通知,该工程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
7.7 设计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对外分包的,建设单位有权扣除分包部分的合同价格或者终止合同。建设单位选择终止合同的,设计单位应按该工程合同总价的20%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建设工期延误及全部经济损失。
7.8 设计单位违反保密义务,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建设单位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应按该工程合同总价的20%向建设单位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9 建设单位违约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单位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建设单位应按设计单位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
7.10 按照第2.1.2条约定,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单位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可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7.11 在合同履行期间,非设计单位原因建设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未开展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建设单位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工作的,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12 合同生效后,非建设单位原因设计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单位应按合同总价的20%赔偿建设单位。
7.13生产项目实施过程考核依据《防城港供电局生产项目实施过程考核方案》(防港电设备函〔2018〕44号)。
8. 设计文件交付
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设计文件出版份数规定和双方商定的文件交付时间向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9. 现场服务
9.1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9.2 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对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基础施工、组塔架线和调试阶段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人月数协商确定。
9.3 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信和生活条件。
10. 安全职责、权利与义务
10.1 双方应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国家、南方电网公司、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建设、运行单位颁布制订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规程规范。
10.2 运行单位的安全职责、权利与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0.2.1 设计委托交底、现场踏勘需进入生产场所时,运行单位要按照南方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发电、变电部分和线路部分)的要求,填写安全技术交底单。
10.2.2 现场踏勘前,运行单位应向设计单位介绍生产现场的情况,并按安全技术交底单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10.2.3 在划定的工作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视为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运行单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带电作业、现场带电距离不符合《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起吊作业、爆破作业、SF6设备解体检修作业、地下有隐蔽管线、组塔(架)作业等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高空坠落、交通伤害的情况。在界定为危险性生产区域作业时,除前列安全技术交底单内容外,运行单位还需列出并配合设计单位做好专门的安全措施。
10.3 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权利与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0.3.1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设计人员的安全技术和技能培训,进入带电运行设备区开展现场踏勘工作时应服从运行单位现场值班人员的管理。
10.3.2 设计单位必须和运行单位共同维护好所有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安全措施。设计人员未经运行单位允许不得进入运行中设备区域;确因工作需要,需经运行单位同意并在运行单位的现场监督下,方能进入踏勘。
10.4 承包范围内的事故上报应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事故时,双方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双方均应接受和配合上级主管单位或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11.争议与索赔
11.1争议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向相关主管部门请求协调解决;
向建设单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除与诉讼有关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各自的义务。
11.2 索赔
11.2.1 设计单位可按以下规定向建设单位索赔:
11.2.1.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1.2.1.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建设单位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1.2.1.3 建设单位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设计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建设单位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淮。
11.2.2 建设单位可按以下规定向设计单位索赔:
11.2.2.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1.2.2.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设计单位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1.2.2.3 设计单位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建设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设计单位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淮。
12. 其他
12.1 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根据需要吸收设计单位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12.2 保险:设计单位办理设计责任险及自己在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12.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4 设计单位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设计单位自费购买。
12.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件
合同专用条件中有关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即合同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合同专用条件中阐明替代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合同通用条件中的规定执行。
1.一般约定
1.1.2 建设单位: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供电局。
1.1.3 设计单位:是指通过设计招标的中标人XXXXX。
1.3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勘察设计中应使用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和工程所在地省级地方的标准规范。
2.双方责任
2.1 建设单位责任
2.1.2 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
(项目要求文件;
(可研阶段设计文件、补充文件及批复;
(3)土地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征用土地等有关协议及文件;
(4)按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设计单位责任
2.2.1 设计单位责任
(1)设计单位需同时执行南方电网公司颁布的最新版的标准设计和典型造价:
① 110-500kV线路标准设计;
② 110-500kV线路典型造价;
③ 110-500kV变电站标准设计;
④ 110-500kV变电站典型造价;
⑤ 配网标准设计;
⑥ 根据实施项目当年最新技改或检修定额典型造价。
(2)强制性条文:应建立强制性条文执行机构,编制执行方案,依照强制性条文规范,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对所涉及强制性条文内容进行分解细化,落实至相关责任人,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要求并配合接受检查。
(3)补充工作要求
a.拆迁设计单位应负责可研阶段线路走廊的拆迁、砍伐、跨越、补偿等工程量的调查,并计入估算;施工图阶段提供通道清理分册(包括树木砍伐、永久性建筑物明细图表),线路工程走径须取得县级或乡镇级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路径协议。设计单位应对调查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建设单位配合。
b. 架空线路的路径平面图需绘制和描述清楚共杆塔、平行、交叉跨越、穿越等情况及线路走廊保护区范围内影响线路运行和施工的设施。电缆线路的路径平面图需绘制和描述清楚平行、交叉跨越、穿越管线情况及线路走廊保护区范围内影响线路运行和施工的设施,用断面图注明各路电缆敷设位置。变配电设施的平面图需绘制和描述清楚保护区范围内的设施。
c. 设计单位应负责可研阶段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工程量的调查,并计入估算。设计单位应对调查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建设单位配合。
d. 变电站进站道路的全长、站外给排水、站外排污、站外防洪(如果有)、站外还渠、站外还路、大件运输等站外项目的设计,含初设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应负责初设阶段拆迁工程量的调查,并计入概算。设计单位应对调查的准确性负责,必要时建设单位配合。(注:这里的“还渠”和“还路”是指由于工程建设,当地的一些水渠和道路等设施被截断或破坏,需要还建。)
e. 系统二次设备和通信设备的搬迁和改造,远动设备的扩容和更换、系统通信工程等设计由设计单位(中标单位)负责。
f. 在招标工作中,当投标方提出技术疑问时,设计单位有义务按建设单位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相关的技术问题。
g. 保密工作和责任。在招标工作中,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法保密。任何泄密行为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h. 负责一、二次设备及主要材料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如无异议,应按审查意见修改。该文件的质量责任划分为:按审查意见提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由审查方负主要责任;审查意见没有作出修改的部分,如有错误或漏项由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
i. 一、二次设备及主要材料所涉及的设计单位专业人员应无条件地参加评标,评标期间设计单位人员的交通、食宿自理。
j. 设备及主要材料中标单位确定后,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与设备厂家签订技术协议。技术协议签订之前,建设单位将提前3~5天通知设计单位,期间设计单位应准备好中标设备技术协议(含电子版),并按建设单位要求携带这些文件及电子版准时到达指定地点。该技术协议签字的有三方,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设备厂家。建设单位对签订技术协议的组织管理负责:设计单位对技术协议中的技术内容负责。
k. 对于一些不招标的小额设备和材料,设计单位也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的技术要求,供建设单位询价和采购。
l. 在清册上体现设备材料对应唯一性编码。
m. 设计协调服务。设计单位应是项目的技术负责单位,在技术上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在建设单位的管理工作中,设计单位应是技术管理的桥梁。在建设单位、设备厂家和有关单位之间,如果出现因技术问题引发的需要协调的问题,设计单位有责任进行协调。
n. 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需要,通知设计单位参加工程例行会议以外的各种技术协调会、技术交流会和方案分析会。设计单位应无条件参加,并按会议要求从事相关的工作。会议期间食宿自理。建设单位需要的各种方案论据,设计单位应无条件书面出具。
o. 按业主要求做好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控制及相关签证、报表报备。
p. 配合业主做好工程结算工作、编制投资计算书和工程造价总结。
q. 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调配合下,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参加竣工验收和达标投产检查以及编写设计总结。
r. 设计单位协办有关工程设计协调、评审、收口会议会务工作。
(4)及时、准确、完整地在基建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数据,移交工程的电子化资料。
(5)根据要求进行项目进度会及时反映勘察设计进度。
2.2.6 约定分包事项: / 。
2.2.8 设计变更管理执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变更联系表或发现设计错漏之后2个工作日内应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如需现场勘测的为5个工作日内,并及时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页说明变更原因、变更依据、方案论证、工程量和费用变化的详细对比。签章齐全的设计变更通知单方可生效。
3. 设计工期:
3.1 计划可研(储备库)完成日期:具体任务(委托书)下达或任务公告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
3.2 计划施设完成日期:具体任务(委托书)下达或任务公告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
3.3 竣工图完成日期:工程投运后30天内提交。
4.设计工期如遇特殊情况(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顺延或另行商议。
5. 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可从事以下超出规定的勘察设计服务范围外的工作:
5.1 根据建设单位要求,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交付勘察设计文件。
5.2 增加勘察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部分。
5.3 应建设单位要求进行设计单位自身勘察设计工作要求以外的调研和收资工作。
5.4 当非设计单位引起的超过工程建成移交生产的计划期限时,继续发生的现场服务。
5.5 现场服务过程中当不属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超过所定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人月数部分。
6.合同价格与合同支付
6.1 合同价格及调整
(1)主要依据: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勘察设计收费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编号:XXXXXX)。
(2)甲方根据审定概(预)算的结果,核定最终金额;
最终前期、设计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前期、设计报酬=工程审定概算(预算)中前期、设计费×中标百分比
委托人向设计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设计人支付报酬。
6.2 合同支付
(1)施工图通过审查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80 %。
(2)余下勘察设计费总额的 20%,待提交竣工图后甲方付清勘察设计费。
(3)每次付款前设计单位需提供有效发票。
6.3 其他服务支付:按专用条件第5条中的各项届时根据情况确定项目、价格及支付方法。
7. 违约
按照通用合同条件第7条约定,设计单位因其自身原因或设计责任问题造成勘察设计费扣减的,累计扣减金额不超过合同结算价款,扣完为止。
8. 设计文件交付
8.1 设计文件交付进度:详见合同专用条件第3条。
8.2 设计文件交付份数(详见下表):
序号 |
成果及文件名称 |
纸质文件份数 |
电子光盘份数 |
备 注 |
1 |
可研技术服务过程中收集整理出的电子版、纸质版原始资料、过程资料 |
7 |
3 |
提供估算软件电子版 |
2 |
设备材料技术规范书 |
3 |
3 |
|
3 |
施工图设计 |
7 |
3 |
|
4 |
施工图预算书 |
3 |
3 |
提供预算软件电子版 |
5 |
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 |
3 |
3 |
|
6 |
竣工图 |
6 |
3 |
|
7 |
设计变更通知单 |
5 |
3 |
|
注:各设计阶段文件应同时提供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文件,需增加份数按200元/公斤计价。
9. 现场服务
9.1 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主要职责为:
(1)设计交底(含设备材料订货交底和施工交底)、现场解释设计意图、处理设计变更并提出相应的修改预算、确认并实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修改意见、参加相关调度会、与设计有关的事故分析会、工程整组调试、工程质量考核评定、验收和投产送电等,并参加启动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设计总结。
(2)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应及时、有效。在土建、电气安装和调试期间应派常驻现场的设计代表,设计代表应精通设计意图,并有独立解决现场问题的能力。现场调度会应由设总(或更高级别)的领导及相关的设计人员参加。应确保接到施工现场发生的设计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
9.2 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安排: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基础施工、组塔架线和调试等各个阶段,均需确保设计现场服务人/月数为1~2人/月。
11. 争议与索赔
11.1 争议的解决程序为:向相关主管部门请求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功时,优先采用提请建设单位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的方法。
12.其他
12.6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且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在工程建成移交生产、缺陷责任期满且结清设计费后自行失效。
12.7合同份数:合同正本 贰 份,双方各持 壹 份;副本 肆 份,设计单位 贰 份,建设单位 贰 份。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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