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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称,因信披违规,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电气”)及其原实控人刘钧被出具监管函。 2016年8月4日,据东北电气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的股东发生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东北电气第一大股东苏州青创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青创”)的股东发生股份变动

要闻     2017-12-06 15:12:14         电缆网

12月5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称,因信披违规,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电气”)及其原实控人刘钧被出具监管函。 2016年8月4日,据东北电气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的股东发生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东北电气第一大股东苏州青创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青创”)的股东发生股份变动

12月5日,深交所发布公告称,因信披违规,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北电气”)及其原实控人刘钧被出具监管函。

2016年8月4日,据东北电气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的股东发生股份变动的公告》显示,东北电气第一大股东苏州青创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青创”)的股东发生股份变动。根据公告披露的苏州青创股权结构图,股份变动完成后,刘钧实际拥有苏州青创30%表决权,苏江华实际拥有苏州青创45%表决权,苏江华拥有的表决权比例超过了刘钧。公告显示,苏江华与刘钧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同时,公告还显示,2016年8月8日,刘钧与苏江华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并约定:1。 双方在采取一致行动时,苏江华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完全服从刘钧的意见,并在行动中依据刘钧的安排采取共同一致的行为;2。 对有关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苏江华在股东大会上就该等事项投票时应服从刘钧意见。

但上述《补充协议》签署后,刘钧未通知东北电气,而东北电气亦未就《补充协议》的内容进一步补充披露,仅在 2016 年 8 月 4 日的公告中称苏州青创的股份变动“不影响苏州青创股东的持股结构,实际控制人仍为刘钧。”

对此,深交所指出,东北电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6 条规定,刘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3 条规定。因此,深交所要求其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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