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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促进全国清洁能源示范省(区)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及运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工作方法,国家能源局决定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监测评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     2018-02-07 10:17:00         世纪新能源网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促进全国清洁能源示范省(区)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及运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工作方法,国家能源局决定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监测评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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