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2018-02-11 00:00:00 国家发改委
发改价格〔2018〕225号 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经商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首个监管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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