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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清理部分逾期未开工风电项目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14号  桂林、百色、防城港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

要闻     2018-04-16 00:00:00         中国风电新闻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清理部分逾期未开工风电项目的通知桂能新能〔2018〕14号  桂林、百色、防城港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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