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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底,东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浙江能源监管办、湖南能源监管办辖区内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将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四项主要工作

要闻     2018-09-06 00:00:00         中国电力新闻网

  9月4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底,东北能源监管局、华东能源监管局、南方能源监管局,山西能源监管办、浙江能源监管办、湖南能源监管办辖区内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承装(修、试)企业”)将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信用监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了试点工作的四项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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